【重磅】首席大法官發表署名文章:深入貫徹五大發展理念  加強民事商事審判工作 為實施「十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周 強本文載於《中國審判》雜誌2016年第5期。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發展經驗教訓、深入分析國內外發展大勢的基礎上形成的,凝聚著對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深入思考,體現了「十三五」乃至更長時期我國的發展思路、發展方向、發展著力點,是關係我國發展全局的一場深刻變革。從世界發展進程看,民事商事案件是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民事商事審判公信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和文明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投資和營商環境。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堅持以五大發展理念統攬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強民事商事審判,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一、努力做好新形勢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依法服務和保障五大發展(一)依法服務和保障創新發展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意思自治,防止對市場不當干預,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做好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銜接,推動形成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氛圍。善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條款和具體規定,規制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制止壟斷行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展空間。包容和鼓勵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不輕易以法律未作規定為由否定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依法制裁違約行為,鼓勵誠信交易,降低維權成本,提高違約成本。發揮司法裁判對市場交易的評價、規範、引導功能,推動形成有序規範、激勵創新、公平透明、充滿活力的法治化市場競爭環境。依法保障結構性改革順利進行。圍繞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加強司法應對,以法治方式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妥善審理企業破產清算案件,積極穩妥處置「殭屍企業」,強化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助力經濟轉型升級。充分發揮企業清算程序和破產程序在淘汰落後企業或產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審理涉公司強制清算、破產清算案件,引導和督促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對激發全社會創新動力、創造潛力和創業活力的獨特作用,更加重視對商業模式創新的保護,更加重視對創新環境的維護,更加重視創新保護的及時性。高度關注「互聯網+」背景下創新的新需求和新特點,善於用創新的思維和方法來解決互聯網領域司法中遇到的新問題,實現保護知識產權與促進技術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和諧統一。建立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協調的損害賠償機制,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建立程序規範、保護有力的司法臨時保護機制,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依法保障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依法保障勞動力、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的優化配置,促進釋放新需求,迸發新活力,創造新供給。堅持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企業利益有機統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點。依法鼓勵和保障融資方式創新,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性作用。切實保護科研人員在成果轉化中應當獲得的收益權、分配權,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財產權和創新收益,增進社會財富創造。依法推動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組合,促進形成創新發展的新動力。依法維護金融創新與安全。加強對金融債權的司法保護,切實維護金融安全。密切關注借款糾紛反映出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影子銀行規模的變化趨勢,為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提出司法建議、出台司法政策。規範金融創新行為,依法認定金融創新產品的法律效力。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促進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難題。依法追究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依法保障保險、信託、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合法經營,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的建立健全。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案件的研判和審理,促進規範互聯網金融。(二)依法服務和保障協調發展推動和服務區域協調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提出「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建設三大戰略。民事商事審判工作要積極研究與三大戰略密切相關的司法需求,關注國際國內商事規則的最新發展,注重典型案件的審判和宣傳,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司法指引,為形成沿海、沿江、沿線經濟帶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促進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推動和服務城鄉協調發展。積极參与構建完善的城鄉發展一體化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刻理解、準確把握中央有關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政策內涵和措施安排,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切實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促進形成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依法支持以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辦理抵押試點,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創新。繼續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保護土地資源有序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生產。探索完善農民權利的實現和保障方式,為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完成脫貧目標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依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保障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認真貫徹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依法推進城市化,及時妥善處理好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司法保障。推動和服務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通過審理和執行案件,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為貴」、「寬容互讓」、「與人為善」、「助人為樂」等良好風尚,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係、孝老愛幼的親情關係、和諧相處的鄰里關係、相互尊重的社會關係。要通過公正司法,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物質文明建設的同時,大力宣傳正確的價值取向,使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成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途徑,更好地弘揚法治理念、傳播法治聲音、培育法治精神、匯聚法治力量,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三)依法服務和保障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充分認識生態文明建設對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意義,用綠色發展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引領審判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在健康、舒適、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充分發揮司法的價值引領功能,培育公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在全社會推行綠色消費。保障主體功能區建設。依據國家和省級國土空間主體功能區規劃,立足各類功能區的不同定位,確定相應案件的處理思路。在優化開發區域尤其是重點開發區域,審理案件時可以更多考慮合理利用環境容量發展經濟的需要,推動提高產業和人口集聚度;在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尤其是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地區,必須著眼於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推動低碳循環發展和資源的節約高效利用。節能環保產業已被國家確定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市場機制的作用日益凸顯。要深入研究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屬性、初始分配規則、交易規則和監管機制,加強對涉及新能源開發利用、綠色金融機制以及其他生態金融產品的法律風險和規制研究。兼顧資源流轉中的特殊監管要求,推動資源的民事流轉規則和行政監管規則逐步分離,維護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依法促進環境治理。在準確把握司法權邊界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建立與公安、檢察、環境資源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糾紛。圍繞審判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推動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注意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評價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築牢生態安全屏障。圍繞京津冀、三江源等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充分運用指定管轄、提級管轄等方式,有效解決環境資源審判執行領域的「主客場」問題。探索實行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及時依法制止污染排放行為。把握林權糾紛案件的特點,在充分發揮礦產資源、森林、林木的市場經濟價值的同時,依法保護生態功能。加強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物科技法律問題的研究,推動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體系。(四)依法服務和保障開放發展依法服務保障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實施。深入研究開放型經濟發展進程中各類涉外案件的新特點,加強對涉及「一帶一路」、自由貿易區、自貿試驗區、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研判,認真分析各類案件新情況,總結類案審判規律,統一裁判標準,維護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重視涉外仲裁在開放發展中的重要意義,依法支持和監督國際商事仲裁。要準確理解和適用國際條約與慣例,加強外國法的查明和適用,嚴格適用紐約公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海事仲裁裁決,為國際商法發展和國際治理作出中國應有的貢獻。依法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實施。依法審理各類海事海商糾紛,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圍繞調整海事訴訟管轄、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等問題加強研究論證,完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更好發揮海事法院專業優勢,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藍色國土」安全。加快推進海事審判制度改革,加強海事司法能力建設,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加強涉港澳台案件審判執行工作。認真總結涉港澳台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在依法審理執行案件的同時,注重加強區際司法協助。積極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與司法相關的內容,保障兩岸暨港澳經貿往來。(五)依法服務和保障共享發展推進家事審判方式改革。針對婚姻家庭親屬關係所具有的社會道德屬性及其個性特點,以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為目標,正確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推動和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要及時總結改革經驗,著力完善相關制度,不斷提升家事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家庭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努力。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法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環境損害賠償、食品藥品等侵權案件,制裁侵權行為,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妥善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充分保護患者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醫療和健康服務機構正常運轉,引導建立和諧醫患關係,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促進就業創業和教育公平。依法審理涉及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案件,破除用人單位的身份、性別歧視,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依法保護勞動者創業權利,注重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促進形成以創業帶就業的新機制。依法審理涉及教育領域的案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教育公平。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依法受理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引發的社會保險糾紛,維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二、堅持民事審判六項原則,推進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依法保護產權。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是堅持和完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和迫切需要。產權保護越完善,就越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當前,新的科技革命為我們帶來難得的發展機遇,如果產權保護出現障礙,產權人的創業、創新積極性將受到遏制,科技也難以順利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我國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已經從制度層面對各類產權進行了確認和保護,關鍵在於嚴格落實,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依法對產權人的所有權、知識產權、法人財產權、股權以及具有產權性質的權利實行全面保護,服務和保障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二是尊重契約自由。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9年新合同法生效後,我國已建立起以「嚴格合同主義」為特徵的合同法律體系。只要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訂立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就應當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倡導契約精神,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切實尊重契約自由。同時,還應當正確處理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關係。契約自由是基礎,通過尊重契約自由,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促進提升市場經濟活力、增加社會財富。契約正義是克服契約自由弊端的矯正器,應當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來實現其目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性質、合同無效、可撤銷、可解除等情形,努力實現契約正義。三是堅持平等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民事商事權利類型多樣化、權利主體多元化、權利訴求多樣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堅持對各類權利主體平等保護,既是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構建經濟社會發展新體制、樹立司法權威、維護法治秩序,確保人民群眾在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的必然要求。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但是還應當看到,在平等保護不同所有制主體、不同地區市場主體、不同行業利益主體方面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不同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平衡各類利益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四是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權利意識明顯提升,這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同時,也存在一些當事人只講權利、不講義務、逃避責任等現象。我國民事立法已經初步建立了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位一體模式。這一立法模式對於有效維護當事人民事權利,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奠定了堅實基礎。要準確把握民事權利、義務、責任三者協調統一的關係,綜合運用保護權利、明確義務、落實責任等手段,依法保護民事權利,明確判定民事義務,著重培育責任意識,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自覺規範民事商事行為,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秩序。五是倡導誠實守信。誠實信用是民事商事法律規範中的核心條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全面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規範、引導功能,通過過錯分析、責任認定等形式,弘揚誠信理念。要通過締約過失、違約責任等制度運用,保護誠實守信者的合法權益,凸顯對違背誠信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大力推進訴訟誠信建設,探索建立激勵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的訴訟機制,對故意逾期舉證、毀損隱匿證據、阻礙和抗拒證據保全、妨礙證人作證等不誠信訴訟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懲處力度,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提供虛假證據等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建設,推動健全社會徵信體系。充分尊重和弘揚社會主義道德倫理,全面評估個案裁判對整個社會公共道德體系和文化建設的影響,堅守法律底線,確保司法裁判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追求,確保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六是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既確保實體公正,又確保程序公正。當前,「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須堅決予以糾正。要準確把握民事商事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內涵,正確適用實體法律。同時,嚴格按照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堅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平等,在每一個訴訟環節都要充分體現訴訟權利行使和訴訟義務履行的公平性,實現民事訴訟程序追求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雙重職能。要充分認識民事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牢固樹立程序意識,摒棄和糾正不尊重當事人訴權、辯論權、陳述權、知情權,以及怠於督促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等錯誤觀念和做法。要明確民事訴訟中不同階段、不同程序各自的職能,堅決克服同質化現象,促進民事訴訟程序整體效益的發揮。要大力推進繁簡分流,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引導法官積極適用小額訴訟等程序規定,解決案多人少突出矛盾,及時有效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三、勇於改革創新,不斷提升民事商事審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一)完善立案、審判、執行工作機制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必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處理當事人起訴材料,不得將材料直接轉審判環節而「一推了事」,不得設置法外條件限制當事人訴權。加強對民事商事案件受理形勢的分析研判,明確新類型案件立案標準。大力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貫徹落實好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進會精神,實現對外方便群眾、對內服務法官的目標。堅持用改革思維破解「案多人少」難題,在立案環節高度重視做好案件繁簡分流,推動可調解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分別進入調解、審判「快車道」。著力提升審判質量。審判權是一種判斷權、裁量權,要切實保障合議庭等審判組織公正、獨立行使權力,破除審判權運行行政化。準確定位和發揮一、二審功能,一審程序著重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時定分止爭;二審程序著重解決事實與法律爭議,積極提供規則指引,實現二審終審。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主導地位,切實發揮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推進裁判文書改革,簡單民事商事一審案件要簡化裁判文書製作,其他案件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準確把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的科學定位,堅決依法糾錯,同時嚴格區分審判瑕疵與司法錯誤,依法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不斷完善審判監督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標準;依法接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審理好抗訴再審案件,完善再審案件改判標準。發揮審判監督的反向審視功能,加強錯案分析,發現和彌補審判機制漏洞,切實以糾促防、以糾促廉,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錯案的發生。創新執行模式。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全力推進執行工作信息化、規範化,下決心解決「執行亂」問題。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進一步完善執行指揮系統,健全遠程指揮和網路查控體系,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機制,推廣應用執行案件流程節點和全程管理系統,提高執行工作數字化、智能化、透明化水平。著力完善執行規範化建設,加大執行監督力度,切實將執行權運行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通過與審判協調,依法加大以保全促執行的力度,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助執行、跨區域協同執行工作機制。鞏固近年來開展的執行積案清理、反干預執行等專項活動成果,深入總結經驗,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切實維護當事人勝訴權益。(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拓展司法調解範圍。認真落實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先行調解原則,積極探索先行調解的案件類型。指導有條件的基層法院對家事、相鄰關係、小額債務、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等適宜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程序前置探索。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商事糾紛,可根據糾紛性質、類型及特點,在登記立案前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外調解,或者由法院委派有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登記立案後,法院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可以由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委託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對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具備條件的要依法適用小額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決。加強訴調對接平台建設。將訴調對接平台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集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訴訟服務平台和訴訟服務中心,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實現訴調對接規範化、系統化、常態化。要為當事人提供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的建議,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當方式化解糾紛,鼓勵當事人協商和解。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制度,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探索調解與裁判適當分離,讓擅長調解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從事調解指導和登記立案後的調解工作,促進緩解審判壓力。發揮律師、技術專家的專業技能優勢,推動建立專家調解員制度。支持相關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調解工作室,辦理法院委派或委託調解案件。加強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台建設。注重利用人民調解程序便捷、形式靈活的特點,支持在消費、物業、交通事故等領域開展專業調解,減少訴訟。在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支持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路。針對工程承包、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等領域糾紛,積極支持和推動商會等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提供調解服務。針對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資源保護以及其他矛盾糾紛多發領域,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探索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台,減輕群眾負擔,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加強訴訟與非訴訟解紛方式的銜接配合。要加強與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政調解組織以及其他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推動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有機銜接。進一步完善司法確認制度,依法辦理司法確認案件。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的支持和保障,實現涉農糾紛仲裁與訴訟合理銜接。支持公證機關在家事、商事等領域開展公證活動,依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加快研究並協調建立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債權文書公證程序、電子督促程序等於一體的信息平台,滿足群眾多元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可以利用網路開展在線調解。及時辦理仲裁機構的保全申請,審慎處理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規範涉外和外國商事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程序,為非訴解紛方式提供司法保障。(三)深化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法院內設機構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開展設立專門家事審判庭試點工作。繼續深化、擴大少年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不斷完善少年審判制度。推動建立金融、破產、環境資源等專門審判庭。以國際視野和世界眼光推進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法院建設。認真總結一些法院統一審理知識產權、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經驗,繼續探索推進「三合一」改革。進一步深化審執分離改革,促進提升執行效率,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深入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穩妥有序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為全面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積累經驗。堅持人民陪審員隨機抽取,避免出現「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現象,防止人民陪審員職業化、法官化傾向。改革選任條件,完善選任方式,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更集中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力。擴大參審範圍,完善履職保障,提升人民陪審員參審效果,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對醫療、金融、證券、互聯網、環境損害等專業性較強的民事商事案件,積極探索專業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專家陪審員制度,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建立符合民事商事案件特點的司法輔助工作機制。隨著新經濟、新技術的發展,民事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日益增多。要針對案件不同特點,強化司法輔助功能,積極探索完善法律事實查明機制。在推進審判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中同步優化審判組織架構,充分發揮法官助理作用。在家事審判中探索建立家事調查官制度,協助調查家事糾紛,協助調節家事關係、解決家事糾紛。在知識產權審判中進一步探索技術調查官輔助審判制度,明確技術調查官管理模式、職權行使方式和法律責任,確保技術事實查明的科學性、中立性。依託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開。充分利用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及時公開案件的立案、庭審、宣判、執行等訴訟過程,方便當事人及時查詢了解訴訟進程。堅持依法全面公開,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餘案件均應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之外設置任何障礙。對有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要充分藉助各種新媒體,通過庭審直播、圖文直播等方式最大程度向社會公開,發揮庭審的法治宣傳教育功能,努力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民事商事審判工作責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榮。各級法院要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民事商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五大發展,依法保護各類民事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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