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區「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2月4日,金城江區九圩鎮三旺社區國道323線發生一起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多車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不同程度受傷,多車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2月14日下發了《關於成立金城江區 「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的通知》(河政辦發[2014]136號),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楊勝良為組長、市安全監管局局長黃家根、市紀委常委陸俊百為副組長,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總工會、運管處、交警支隊、河池公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領導為成員,並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參加的金城江區「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調查組分別於2014年12月20日趕赴東蘭縣、2015年1月22日趕赴欽州市開展調查,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分析研究,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車輛駕駛人情況

1、羅葉德,男,1966年04月21日出生,漢族,地址:廣西欽州市欽北區板城鎮三聯村委大塘村二隊76號。持有「A2」類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52802196604211239,檔案編號:450728052034。並持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證號為4507030020113008679,初次發證日期:2013年4月3日,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發證機關為:欽州市運輸管理處。駕駛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

2、韋忠革,男,1966年07月07日出生,壯族,地址:廣西河池市東蘭縣隘洞鎮香河村平一屯5號,持有「B2E」類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52728196607070935,檔案編號:451201035943。駕駛桂MEG667號小型轎車。

3、陸建梧,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壯族,地址: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九圩鎮九圩社區南街59號。持有「A2」類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52701196810262238,檔案編號:451200934150。駕駛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

4、韋涵方,男,1972年06月04日出生,壯族,地址:廣西河池市東蘭縣東蘭鎮陵園街76號。持有「C1D」類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證號:452728197206043930,檔案編號:451401066715。駕駛桂ABX476號小型普通客車。

通過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辦案民警在事故現場對當事人陸建梧、韋涵方分別進行了呼氣式乙醇含量檢測,其檢測結果均為0mg/100ml。

通過東蘭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東蘭縣醫院對當事人羅葉德行呼氣式乙醇含量檢測,其檢測結果均為0mg/100ml。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人住址:廣西欽州市南北二級公路(新華路口對面)。品牌型號:乘龍牌LZ4253QDC,使用性質為貨運,准牽引總質量為40噸,發動機號碼:MB3L2D00536,車輛識別代碼:LGGG4DY33DL821786。該車於2013年07月04日註冊登記,年檢有效期至2015年07月31日止;該車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欽州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額度100萬元),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06月28日止。

2、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車輛所有人: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人住址:廣西欽州市南北二級公路(新華路口對面)。品牌型號:明威牌NHG9390TPB,使用性質為貨運,核定載質量為31.2噸(經查,事發時該車裝載有46噸的方解石粉,加上兩隻集裝箱的重量為4.405噸、總載貨重量為50.405噸),車輛識別代碼:LJT93VRP2D0013661。該車於2013年07月04日註冊登記,年檢有效期至2015年07月31日止;該車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欽州市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額度5萬元),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07月02日止。

經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委託廣西公眾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的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在發生事故時的行駛速度進行鑒定,檢驗鑒定結論是: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碰撞前瞬間的速度約為51~54公里/小時。

3、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車輛所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金城江公路管理局,所有人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西環路106號。品牌型號:江鈴牌JX3045XSG2,為非營運車輛,發動機號碼:E3041362,車輛識別代碼:LEFYFCG26EHN24242。該車於2014年05月06日註冊登記,年檢有效期至2015年05月31日止;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河池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額度30萬元),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05月06日止。

4、桂MEG667號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韋忠革,所有人住址:廣西東蘭縣隘洞鎮香河村平一屯5號。品牌型號:豐田牌TV7151GL-iM,核定載客5人,發動機號碼:L057675,車輛識別代碼:LFMA8E2A1E0056291。該車於2014年09月22日註冊登記,年檢有效期至2016年09月30日止;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河池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有效期至2015年09月04日止。

5、桂ABX476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所有人: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人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58-1號綜合樓第9層。品牌型號:長城牌 CC6461KM2C,發動機號碼:SNS3815,車輛識別代碼:LGWFF5A57EB006767。該車於2014年07月03日註冊登記,年檢有效期至2016年07月31日止;該車在廣西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強險,交強險有效期至2015年06月23日止。

(三)部分事故車輛檢驗情況

2014年12月5日,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委託河池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肇事的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進行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論分別為:

1、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經檢驗,該車的外觀、行駛系、傳動系、轉向系、燈光信號裝置因事故損壞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制動系:經拆檢,未見異常,該車因事故原因無法進行台架檢查或道路試驗,其整車制動性能無法鑒定。

2、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經檢驗,該車的外觀因事故損壞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行駛系排除事故損壞外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燈光信號裝置因事故原因無法檢驗;制動系:經拆檢,未見異常,該車因事故原因無法進行台架檢查或道路試驗,其整車制動性能無法鑒定。

3、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經檢驗,該車的外觀、燈光信號裝置因事故損壞不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行駛系排除事故損壞外,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傳動系、轉向系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制動系:經拆檢,未見異常,該車因事故原因無法進行台架檢查或道路試驗,其整車制動性能無法鑒定。

2014年12月14日,因當事人之一陸建梧對第一次車檢結論提出書面異議,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委託南寧獅山機動車檢驗有限責任公司對肇事的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重新進行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檢驗鑒定結論分別為:

1、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1、該車制動系第一軸左、右制動器無工作印痕,制動效能差,不符合GB7258-2012及GB/T18274-2000規定要求,不合格;其餘各制動器符合要求。2、該車轉向機械傳動部件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3、該車行駛系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4、該車照明信號裝置及電氣線路完全損壞,功能不作判斷。駕駛室後部反游標識有效。

2、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1、該車制動系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2、該車行駛系輪胎花紋磨損超限,不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不合格。3、該車尾部信號裝置因事故碰撞損毀,功能不作判斷;車身尾部反游標識不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不合格。4、該車防護裝置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

3、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1、該車制動系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2、該車轉向系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3、該車行駛系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4、該車照明信號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合格;車身尾部反游標識不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不合格。5、該車車廂後門缺失,不符合GB7258-2012規定要求,不合格。

(四)事故車輛所屬單位情況(負主要責任事故車輛)

廣西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為負主要事故責任的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的所有人和經營人。該公司於2010年11月24日在欽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註冊號為450700200032251,法定代表人為朱偉豪,地址位於欽州市南北二級公路(新華路口對面),註冊資本25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範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罐式、集裝箱)(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止);倉儲、物流信息諮詢服務;二手車交易服務(評估除外);汽車租賃;建築材料、紙製品、紙漿、蔗渣、包裝材料、橡塑製品、水泥製品、化工產品(危險品除外)的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該物流公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為(桂交運管許可欽字450703505751),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五)事發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河池市國道323線1302km+500m處,乾燥瀝青路面,道路呈東西走向,往西為河池市東蘭縣,往東為河池市金城江區九圩鎮,南北兩側均為坡谷,其中北側坡谷深度為13米。道路為雙向兩車道,道路中心施劃有黃色單虛線分隔對向車流,道路單向各設置有一條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寬均為355cm,路面全寬為710cm;機動車道兩側有寬25cm的路肩,路肩邊緣設置有金屬波形防護欄。該路段視線良好,有效視距300米,由西往東為下坡,坡度為4.2%,該路段機動車限速70km/h,夜間無路燈照明。該路段在東蘭縣往金城江區方向G323線1303KM+430M處設置有「下陡坡」警示標誌、在1302KM+800M處設置有「危險」警示標誌,金城江往東蘭縣方向1301KM+150M處設置有「危險」警示標誌、在1301KM+180M處設置有「上陡坡」警示標誌。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12月4日上午,羅葉德駕駛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在廣西東蘭縣東成礦業有限公司裝載46噸礦粉,從東蘭縣沿G323線往金城江區方向行駛,12時20分車輛行至1302KM+500M下坡路段時,遇有陸建梧駕駛的桂MGL878號輕型自卸貨車橫在道路上實施掉頭,發現情況後羅葉德採取制動措施,但是車子無法停止,車頭與桂MGL878號車左側面相撞,碰撞後羅葉德所駕車輛又繼續碰撞之前由對向駛來停在車道內等待通行的桂MEG667號轎車,桂MGL878號車被撞側翻滑移的過程中又碰撞之前由對向駛來停在車道內等待通行的桂ABX476號小型客車。桂N6658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桂N8636挂號重型平板半挂車失控後駛出路左,翻下坡谷,桂MEG667號轎車被桂N66580號車帶出路外,並被壓在桂N66580號車車底。該事故共造成桂MEG667號轎車車上乘客李子球、羅燕群、羅紅雨三人當場死亡、羅葉德受傷、四輛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路產損壞。

)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14年12月4日12時30分,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九圩中隊接到陸建梧手機報警稱:在河池市G323線1302KM+300M處,有一輛大貨車下坡沒有剎車,碰撞三輛車,後有一輛小車與大貨車衝下左側邊坡,小車上的三人可能死了。

接警後,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九圩中隊民警先期趕赴現場,並同時向大隊領導彙報。接到九圩中隊報告後,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大隊長韋志衛立即帶領民警奔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救援工作,並同時啟動《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應處置預案》,成立「2014·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迅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同時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金城江區人民政府報告,緊急聯繫「120」急救中心、武警消防部門和施救隊的施救人員,全面快速對事故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接到報告後,金城江區委、區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公安、消防、安監、公路、交通及九圩鎮政府等相關部門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和指揮現場搶救和善後工作。

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領導根據市應急辦的統一安排也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置工作。

在現場處置工作中,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共出動警力23人、警車六輛對事故現場進行全面管控,同時協助武警消防官兵、醫務人員和施救隊伍有效地開展搶救工作,現場搶救工作於12月5日6時40分結束。目前死傷者家屬情緒穩定。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並聘請有關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可以排除人為故意和其它意外因素。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如下: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駕駛人羅葉德無視交通法規定,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下長坡發現前方有危險時疏忽大意,第一時間內未採取必要的制動措施,且由於車輛超載,其採取制動措施時制動效能降低,無法有效控制車輛停止,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陸建梧安全意識淡薄,駕駛車輛在容易發生危險的陡坡路段實施掉頭,影響其它車輛的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

2、間接原因

(1)廣西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對所屬事故貨車日常例行檢查及保養和車輛制動性能和轉向性能的旬檢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並且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引起事故的發生。

(2)東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東蘭縣公安局隘洞派出所(增掛交警中隊牌子)分別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預防和處置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其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查處事故貨運車輛超載違法行為不力,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生產經營性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車駕駛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羅葉德,桂N66580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及桂N8636掛重型平板半挂車駕駛員,其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交通法規定,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且嚴重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下長坡發現前方有危險時疏忽大意,第一時間內未採取必要的制動措施,且由於車輛超載,其採取制動措施時制動效能降低,無法有效控制車輛停止,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建議由河池市安全監管部門協調欽州市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欽州市運輸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吊銷其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陸建梧,桂MGL878車駕駛員,其安全意識淡薄,駕駛車輛在容易發生危險的陡坡路段實施掉頭,影響其它車輛的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建議由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有關單位的責任認定處理建議

1.廣西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對所屬事故貨車日常例行檢查及保養和車輛制動性能和轉向性能的旬檢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並且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河池市安全監管部門協調欽州市安全監管部門立案對其進行經濟處罰,並協調欽州市運輸管理部門依法暫扣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直至其有關安全隱患整改結束。

2.東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能有效開展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載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的負一定責任。建議責成東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向東蘭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東蘭縣公安局隘洞派出所(增掛交警中隊牌子)未能有效開展轄區內縣、鄉、村級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載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的負一定責任。建議責成東蘭縣公安局隘洞鎮派出所向東蘭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處理建議

1.朱偉豪,廣西欽州大眾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河池市安全監管部門協調欽州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同時督促欽州市運輸管理部門調整其目前所擔負的管理崗位,或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合格後,再重新上崗。

2.韓文歡,東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路巡邏中隊中隊長,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巡邏管控、安全檢查工作,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載問題,構成失職錯誤,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韋 清,東蘭縣公安局隘洞派出所民警,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對轄區內縣、鄉、村級道路交通安全監管不夠到位,對事故車輛嚴重違規超載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構成失職錯誤,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並責成其向東蘭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黃 浩,東蘭縣公安局隘洞派出所所長,負有對隘洞鎮轄區內縣、鄉、村級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監管職責,未能有效督促有關人員及時發現並查處事故車輛嚴重超載問題,構成失職錯誤,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東蘭縣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為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針對本起事故反映出的問題,提出以下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東蘭縣、金城江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強化落實;要進一步深化各有關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進一步落實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基礎基層工作。市、縣運輸管理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管理。要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加大對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力度,對屢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

(三)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嚴厲打擊貨運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東蘭縣、金城江區公安交管部門要結合春運道路運輸工作的特點,進一步優化警力部署,合力安排勤務,改進勤務方法,嚴格路面巡查,提高執勤效能,嚴厲打擊各類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違章行為。

金城江區「1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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