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政治】張玉友、孫德剛:摩洛哥政治治理的議題設置與路徑選擇

文章來源

《國際論壇》2016年第6期

內容提要

政治治理是摩洛哥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其維護君主政體、政權穩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摩洛哥政治治理的議題設置在宏觀層面具有強合法性、漸進式、溫和式與離岸式特點;在微觀層面具有合理性、及時性與連續性特徵。在路徑選擇上,摩洛哥政治治理具有針對性、靈活性與保守性三個鮮明特徵。通過政治治理,摩洛哥較好地處理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在過去數十年時間裡總體上維持了國內政局穩定與經濟平穩發展,避免了阿爾及利亞、利比亞、突尼西亞和埃及等其他北非國家爆發的周期性政治動蕩。

關鍵詞

摩洛哥政治; 馬格里布研究; 政治治理; 國家治理

作者簡介

張玉友,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2016級博士研究生;孫德剛,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基金項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新時期中國參與中東地區治理的理論與案例研究」(14JJD810017)的前期成果。

正文

自2010年底中東劇變爆發以來,學界一直在探討何種政治治理模式更適合中東轉型國家。20世紀50年代至今,能夠一直保持政治和社會秩序穩定的中東國家寥寥無幾,摩洛哥是其中的一個代表。一國的國家穩定性與其政治治理是否有效之間存在重要關聯。本文以北非馬格里布成員國摩洛哥為例,探討阿拉伯國家如何通過政治治理來維持政局的穩定。

一、治理的內涵演變與界定

在漢語語境下,「治理」一詞可追溯至春秋時代。根據康熙字典的記載:

【左傳·莊九年】鮑叔曰:管夷吾治於高傒,使相可也。【註】言管仲治理政事之才多於敬仲。

這裡的「治理政事之才」就是指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治理在這裡更多的體現了一種管理的意思,即一方面維持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治理」一詞正式出現在法語中是在一千多年後的歐洲,指的是統治的手段或方式,後來該詞被英語所用並進一步引申為統治、操縱或控制等意思。在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治理」都與「統治」一詞混合使用,例如《現代漢語大詞典》對治理的解釋就是統治。《現代漢語常用詞用法詞典》中關於治理的解釋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是統治管理,第二層是處理、整修。由此看來,「治理」的內涵時至今日已發生較大變化,常見於各類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領域,遠遠超出其經典意義。

學界對治理的研究始於1989年,世界銀行在描述當時非洲的情形時使用了「治理危機」的表述,後來「治理」一詞便廣泛地用於政治發展研究中,特別是用來描述殖民地和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狀況。然而,至今學界對治理的定義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因為政治學家有政治學視角的解釋,而經濟學家有經濟學視角的解釋等。20世紀90年代,政治學界的英國南安普頓大學政治系教授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對「治理」一詞進行了高度概括,主要有以下五點:1.治理意味著一系列來自政府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機構和行為者;2.治理意味著在為社會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方案過程中,存在著界線和責任方面的模糊性;3.治理明確了在涉及集體行動的各個社會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獨立性;4.治理意味著參見者最終將會形成一個獨立自主的行動網路;5.治理的能力不是體現在基於行使權力或者某種權威,而在於是否能使用新管理技術和方法。

21世紀關於治理研究的出發點大多落在國際治理和國家治理兩個層面,各種關於治理的概念層出不窮,使得有學者認為:「治理猶如一個不穩的滑梯……常被社會學家、經濟學家、政治學家等基於一個大家都不認可的概念而使用該詞」。治理研究的代表人物是來自紐西蘭梅西大學副教授理查德·肖(Richard Shaw),他對學界中「治理」的內涵從層次上進行了分類進而給予一定的解釋,分為修辭、結構以及程序三個層次(見表1):

表1 治理的層次分類解釋

關於治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定義是:「治理是指行使政治、經濟以及行政權威來管理國家事務。它涉及公民或成員界定利益、行使合法權利和義務以及調解分歧所生成複雜的機制、過程和體系。」世界銀行的定義是:「治理是指一國政權當局通過行使傳統和社會公共機構的威力來追求各方的共同利益。」

從以上兩種定義可以看出,治理會涉及某一群體行使各種形式的權力,包括意識形態權力、法律、軍事、經濟、行政等,而且這些權力均由政府所擁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治理的定義一開始大多集中在政治領域(如意識形態、軍事、行政等),尤其是公共管理領域,之後才隨著經濟學家對治理的研究開始拓展至經濟領域。從國家的層次來看,在所有可行使的權力中,行使經濟權力已經成為政府進行國家治理至關重要的手段。此外,世界銀行所關注的治理就是希望一國能夠同時進行政治和經濟上的自由化,因為他們認為這能夠給一國帶來政治穩定並促進經濟發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基於以上分析,本文認為治理是指某一行為體直接或者間接地行使政治、經濟、軍事等權力,使得體系內各行為體的互動達到一種平衡狀態,主要包括三點:第一,治理的主導者是特定群體,可以是一國君主,也可以是全球治理中的國際組織等;第二,治理的主導者擁有獨一無二的權威;第三,治理不僅僅是一種手段,更多的是一種過程,該過程可能是激進的或者是循序漸進的;第四,治理追求的核心目標就是實現體系內行為體互動的平衡。

二、摩洛哥政治治理的概念界定

學界並沒有對政治治理一詞作深入的研究,但通過相關學術搜索工具的查找發現,中文裡帶有「政治治理」的文獻寥寥無幾,而且均將其與政治改革相混淆。英文中帶有「Political Governance」的文獻雖不少,但對政治治理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別。總的來說,大致有兩種研究:第一種是研究一國的政治治理,第二種是研究外部勢力參與一國的政治治理,本文主要研究第一種。

本文將政治治理界定為「一國佔主導地位的政權集團,通過直接或間接地行使政治權威,使得一國內的公民與政府、公民內部以及政府內部達到平衡狀態,亦即達到政治穩定的目的」。政治治理與國家治理等概念有較大的區別,就治理本身的概念來說,它涉及的範圍更廣,包括經濟治理、環境治理等,而國家治理涉及國家各個層面的事務,如經濟、社會、環境等。簡單來說,政治治理只涉及國家的政治領域,如制度、政黨和社會運動等,其目的是追求政治的穩定,也即政權的穩定。就摩洛哥的政治治理而言,長久以來佔據主導地位的政權集團是以國王為核心的王室集團「麥赫贊」(makhzen),它所追求的政治穩定實際上就是以國王領導的威權政體的穩定性。良好的政治治理涉及以下三個層面:第一,議題的設置。政治治理的議題選擇往往需要治理主導者視情況而定,如20世紀70年代伊斯蘭復興運動的崛起使得哈桑二世(Hassan II)立即將伊斯蘭主義作為重要的治理議題。同時議題還需延續性,因為治理的本身就是一種過程,因此對於已經成為治理議題的對象,在下一階段治理中應繼續追蹤,直到威脅徹底解除;第二,路徑的選擇。治理路徑的選擇是有效治理是否能得以進行的關鍵。與設置議題一樣,路徑的選擇也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第三,時機的選擇,在政治學經典理論中有一種稱作「轉折點」(Turning Point)的理論,意指強調善於利用關鍵時刻的重要性。政治治理同樣也需要把握關鍵時刻,即時機的選擇。此外,時機的選擇不僅僅體現在議題設置上,對路徑選擇也尤為重要。基於以上分析,本文對摩洛哥政治治理研究從兩個層面進行考察:議題設置和路徑選擇。

三、摩洛哥政治治理的議題設置

政治治理議題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弄清政治治理的對象。同時,政治治理的議題也會隨著挑戰的不同而發生變化,而治理議題的設置要遵循時機性、順序性以及延續性,其中順序性是指根據議題的重要性和緊急性進行排序,延續性是指有些議題應長期跟蹤。例如,摩洛哥自1956年獨立至今共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政治治理:第一階段進入到國家重建時期,如機制建設、夯實政權合法性等;第二階段進入到國家的改革時期,左翼的反對派勢力是其最大的阻撓和挑戰;第三階進入到深化改革時期,政治治理又面臨公民運動和伊斯蘭復興運動等新挑戰。由此可見,三個階段所遇到的挑戰均不相同,因此針對性的議題也不同。政治治理的議題可分為結構性議題和對象性議題,其中結構性議題往往特指機制建設,一般會出現在一國政治治理的前期,如摩洛哥在第一階段的軍隊和警備系統的建設;對象性議題又稱行為者議題,是指一國對治理主導者具有挑戰性的群體,如貫穿摩洛哥三個階段政治治理的反對派勢力。

1、摩洛哥政治治理的結構性議題

在摩洛哥政治治理過程中,結構性議題主要體現在合法性構建和制度建設兩個方面,制度建設又有規範性和實體性之分。

第一,合法性構建。在政治科學中,「合法性」是一個極為常用的詞,但同時其概念也難以被準確界定。實際上,「合法性」的概念從柏拉圖時期就出現了,期間分別經歷了亞里士多德、中世紀經院哲學家阿奎那、「主權」創始者不丹、霍布斯、盧梭以及後來的韋伯等人的傳承與發展。合法性不僅僅在概念上得到了擴展,其使用範圍也擴大至涵蓋政治學、經濟學、哲學、法學等諸多學科。總的來說,合法性大致可分為規範主義的合法性、經驗主義的合法性以及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的「重建性的合法性」。這三者的根本區別在於:規範主義者所要回答的問題是「什麼樣的統治應被建立起來」,特指「公意的統治」;而在經驗主義看來,真正重要的問題是「統治應如何被建立起來」;哈貝馬斯事實上是前兩者的綜合。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一般都採用以馬克思·韋伯(Max Weber)為代表的經驗主義,並注重形式主義的合法性,也即只有法理性的合法性才能帶來真正的穩定。而韋伯總結出的另外兩個合法性來源——領袖型和傳統型,也被廣泛運用於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分析當中。因此,一般情況下的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統客觀上獲得了社會成員給予的內心資源的認同、支持與服從,反映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一種互動和共認理念。具體到摩洛哥的例子,合法性議題主要是指在國家重建時期如何重構王室的統治合法性。

第二,制度建設。幾十年來,制度一詞被廣泛運用於社會科學當中,反映了經濟學中制度經濟的發展,以及制度在政治學、哲學、社會學中的應用。這同時也導致了一個問題,即關於制度的概念在學科內以及學科之間所進行的激烈爭論。「制度」一詞主要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規範意義上的,它實際上是代表一種廣義上的制度,意指能夠約束行為體以及行為體之間互動的一組規則、規範的集合體。例如一國進行民主化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是選舉制度和憲法修訂。這種制度事實上是解決「什麼能做和什麼不能做的問題」;另外一種是現實意義中的制度,它是看得見的「實體」,類似於實體機構。例如一國的暴力系統就是一種制度,而事實上制度也是一種權力。摩洛哥在建國初期,穆罕默德五世(Mohammed V)意識到只有建立一套完備的暴力系統,才能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擁有強有力的話語權。

2、摩洛哥政治治理對象性議題

從1956年至今,摩洛哥政治治理過程中需要設為對象性議題的主要有反對派勢力、公民社會和伊斯蘭復興運動。

第一,左翼反對派勢力。摩洛哥的政黨結構自獨立至今主要包括:第一,保皇派。也即親王室的右翼政黨,組成了「威法克」,其主要成員有真實性與現代黨(Authenticity and Modernity Party)、人民運動黨(Popular Movement)、憲法聯盟黨(Constitution Union)和全國民主黨(National Democratic Party)等;第二,中右派。主要有全國獨立人士黨(National Independent Rally )、全國人民運動黨(National Popular Movement)以及民主與社會運動黨(Democratic and Social Movement)等;第三,左翼反對派組成的「庫特拉」(Kutla)。主導政黨是獨立黨(Istiqlal)、人民力量社會社會主義聯盟,其它還有摩洛哥共產黨——進步與社會主義黨(Progress and Socialism Party)。其中,包括獨立黨和人民力量社會主義聯盟黨在內的左翼反對派是摩洛哥長期的對象性治理議題。

從政治理論的角度來看,摩洛哥的政治光譜是取決於他們與中央權威的關係以及是否效忠王室政權。一般情況下,在1996年摩洛哥進行「政權更替」前,摩洛哥反對派是指那些民族主義運動時期的繼承者和生存者,他們為國家的獨立運動奉獻了極大的熱情與犧牲。獨立後,他們不遺餘力地反對國王獨裁併保衛民主。但隨著摩洛哥的政黨多元化,摩洛哥反對派(Opposition Party)的概念在過去近60年里已經發生了一定的演變。反對派一直扮演王室政權的質疑者和異見者,然而到了90年代發生了180度大轉彎,他們一方面轉向與國王政權尋求政治共識,另一方面集中在提高政黨的現代化,從而爭取其政治地位,無心與國王維持敵對狀態。1996年後,聯合政府在摩洛哥政治中的作用愈來愈大,摩洛哥就出現了政府反對派,如2011年正義與發展黨領導成立政府後,獨立黨和真實性與現代黨均聲稱是政府反對派。

第二,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又稱市民社會,幾百年以來哲學家、政治學家和社會學家關於公民社會的思考和理論研究一直不斷,如雅典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18世紀的霍布斯和洛克、19世紀的斯賓塞,以及近現代的葛蘭西等,他們為公民社會的發展貢獻了豐富的理論基礎。

本文關於摩洛哥公民社會的理解主要是基於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解釋,他認為公共領域可為公民社會提供影響國家決策的能力,同時也能保持其相對獨立性。這種公共領域實際上是權力的橫向(平等)和縱向(等級)的結合體,意指一種介於市民社會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與國家權利領域之間的空間和時間,也就是獨立於政治構建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眾輿論平台,它們對於政治權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時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但從治理的對象性議題來看,摩洛哥的公民社會有以下幾個特點:1、關注公民社會中的正式組織;2、這些組織具有固定的行動領域;3、既不試圖改變政治現狀也不參與權力鬥爭。從政治治理的角度來看,公共領域的公共運動既能夠為政權提供一定的合法性,同時也是一種潛在的威脅或者某種意義上的「阻礙」,因此統治者必須給予一定的回應。事實上,關於摩洛哥是否存在公民社會,學界也存在較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摩洛哥的威權主義體制阻礙了公民社會的發展,還有的學者認為摩洛哥雖然缺乏民主,但其公民運動的發展已經較為成熟,同時正在促進其公民社會的發展。 第三,伊斯蘭復興運動。伊斯蘭復興運動是一種伊斯蘭宗教思潮和社會運動,常常以追求「真實的」和「失去的」伊斯蘭為目標,通過社會動員改造社會甚至國家。伊斯蘭復興運動往往發展於伊斯蘭教盛行的國家。歷史上,自公元八世紀伊德里斯一世( Idris I)起,摩洛哥就是一個伊斯蘭國家且一直延續至今,各代國王都宣稱自己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後裔以及「信士們的長官」。

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從類別學的角度來看,摩洛哥的伊斯蘭可分為以下三種:第一,伊斯蘭蘇菲派。這是一種神秘主義伊斯蘭,它是由摩洛哥社會傳統的宗教精英組成的,即伊斯蘭神秘主義者、蘇菲道堂(Lodges)和隱士。長期以來,他們與君主建立了堅固宗教聯盟,因而它的存在也具有長期合法性。蘇菲派伊斯蘭主要以民間伊斯蘭(folkloric)自稱,同時服從官方宗教的管理。第二,官方伊斯蘭派(official Islam)。官方伊斯蘭是由一群代表國家和捍衛宗教權威的宗教精英組成,他們完全依附於王室政權。為此,國王還設立了一系列機制來控制和發展官方伊斯蘭,如城市宗教委員會(City Council)、大穆夫提(Grand Muftis)、管理烏里瑪(Ulama)的聖人與宗教事務局(The Ministry of Habous and Religious)等。第三,伊斯蘭主義組織。與蘇菲派和官方派不同,伊斯蘭主義組織是由不同特徵的「個體」組成的一個集合體,它們擁有基本相似的擔憂和追求,即擔憂現代伊斯蘭社會的處境,呼召用伊斯蘭法管理社會。

但它們的行動策略卻不盡相同,據此又可分為三類:1、宣教(Da』wa)。它是一種關注社會運動的伊斯蘭派且極少涉及政治活動,如泰卜里厄哲馬提組織(Jama"at 』al Da』wa wa Tabligh,即「宣教團」)。該組織主要是受巴基斯坦伊斯蘭思想家,同時也是伊斯蘭主義的奠基人之一毛杜迪的影響,不針對君主政權以及君主的合法性。摩洛哥的著名達瓦派人物是來自丹吉爾的扎瑪扎米(Fqih Abd al-Bari al-Zamzami)。2、政治參與派。該派以政治改革為優先議題,採用的是「後伊斯蘭教育策略」,旨在追求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伊斯蘭社會。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政治參與派都會選擇加入政權體制,例如「正義與行善會」(Adl Wal Ihsane)就一直遊離於體制外。3、伊斯蘭好戰派。該派別的產生大多都是受到「基地」組織領導的國際薩拉菲運動影響。近年來,武裝伊斯蘭雖然在摩洛哥開始蔓延,但它仍然只佔極少的一部分。薩拉菲聖戰最大的特徵就是極端暴力的破壞方式,2003年卡薩布蘭卡的恐怖主義襲擊就是由「伊斯蘭馬格里布基地組織」所為。

四、摩洛哥政治治理的路徑選擇

如果說政治治理的議題是解決治理內容的問題,那麼路徑選擇就是解決如何進行有效治理的問題。在近六十年的政治治理過程中,摩洛哥王室政權已經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政治治理路徑,其主要具備以下三個原則:1、針對性,即治理路徑的選擇與該時期的治理議題相匹配;2、時機性,即治理路徑的選擇需要根據議題特徵進行時間上的正確抉擇;3、關聯性,即治理路徑的選擇需要與其他路徑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根據摩洛哥政治治理過程中路徑選擇類別的不同,本文將其分為「民主性」路徑和「策略性」路徑。

1、「策略性」路徑

在多年的政治治理過程中,摩洛哥王室政權多次使用了「策略性」路徑。根據治理階段的不同,摩洛哥所使用過的「策略性」路徑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續建庇護主義網路。庇護主義是研究拉丁美洲、東歐、中東、東南亞等不發達地區常用的政治學概念。事實上,在20世紀50年代左右,「庇護主義」一詞還處於社會學和人類學的邊緣地帶,但隨著政治社會學的發展,政治庇護主義越來越受到重視。從其含義來看,庇護主義是指形成於「政治買家」(跟隨者)和「政治賣家」(領導集團)之間的一種垂直權力關係,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庇護主義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力關係;2、基於互惠主義原則;3、具有排他性和私人性,僅受部分法律和公共規則約束。摩洛哥的庇護主義網路始建於法國委任統治時期,1956年獨立後面臨中央勢力和地方勢力的不均等化,國王穆罕默德五世巧妙地運用了庇護主義的治理路徑,「收編」了地方傳統勢力,從而為國家建設奠定了基礎。

第二,政治威逼。政治威逼是執政當局針對威脅對象(包括潛在威脅、叛亂分子、破壞性社會運動以及政治異見者等)採取武力、限制自由、剝奪政治權利等方式獲得暫時「和平」的一種方法。據相關研究表明,政治威逼一般更容易出現在人均收入低下、人口集中、政治集權以及國際壓力較大的國家。1956年剛剛獲得獨立的摩洛哥正是出於這種境地,國內常常發生罷工、起義以及左翼勢力的政治訴求等。在這種情況下,國王哈桑二世大膽採用了政治威逼的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一種「策略性」的路徑,因為當時國內經濟低迷,新國王剛上任,再加上左翼勢力中激進分子的煽動,政治威逼就成為哈桑二世最「救急」的方式。

第三,1975年的「綠色進軍」行動。「綠色進軍」(Green March)是指摩洛哥政府在1975年11月發起的一次大型群眾遊行活動,目的是迫使西班牙放棄對西撒哈拉地區的控制。同時這也是一種針對性極強的「策略性」治理路徑,因為哈桑二世一方面可藉此提升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招安」了一部分左翼勢力。

2、「民主性」路徑

「民主性」路徑指通過民主的方法進行政治治理。幾十年來,民主和民主化研究一直是政治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學界關於民主和民主化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關於民主的內涵研究。代表性人物是美國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他根據民主的理想類型和現實類型分別界定了民主:1、從理想型角度來看,判斷政治過程是否民主至少需要五項標準,即有效的參與、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對議程的最終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資格;2、從現實角度來看,民主的實現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慣例,主要有六項:能夠通過選舉產生官員的制度、自由公正和定期選舉安排、表達意見自由、信息的開放和社團的自治。同時,達爾還從制度和參與兩個維度分析了多頭政體的產生。第二,將民主作為自變數或因變數研究民主形成的動因,如經濟發展與民主的關係。主要代表性人物有拉里·戴蒙德(Larry Jay Diamond)、亞當·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等人。第三,民主作為一種治理手段。自從亨廷頓提出民主第三波理論後,民主不僅僅被當作一種追求,而且已經被視為一種國家治理的方式,特別是研究非洲、南亞以及拉美等的政治失敗時,學者傾向於將民主治理作為一種解決方式。

在摩洛哥的政治治理過程中,「民主性」路徑貫穿於三個階段的政治治理,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1、憲法改革和議會選舉。該路徑從1963年摩洛哥第一部憲法出台便得到哈桑二世的運用,後來每當遇到重大的危機都會使用「憲法改革+議會選舉」的方式平息危機;2、政治多元化。該路徑是早期為應對民族主義政黨勢力而啟用的,事實證明它給摩洛哥的政治治理帶來了利大於弊的效果;3、自由化。這一路徑肇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期,是一種更接近民主化的治理方式,涉及經濟、政治、社會等各個領域。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主性」路徑是摩洛哥政治治理過程中常用的策略,但這並不能表明王室政權實施這些策略是為追求真正意義上上的民主。長期以來,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歐國家頻頻對摩洛哥施加壓力,促使其進行深化改革。所以,對於摩洛哥的執政當局來說,這事實上是一種潛在的威脅,而通過「民主化」的治理路徑,既能「踐行」民主又能維穩,是最佳的生存策略。

圖1 摩洛哥政治治理結構圖

五、結論

本文從議題設置和治理路徑的視角,通過理論考察初步發現摩洛哥的政治治理模式在宏觀層面和微觀層面具有如下特徵:

從宏觀角度來看,摩洛哥的政治治理在議題設置上的特點包括:第一,合法性強,摩洛哥通過君主傳統和憲政理念的雙層保障來確保其政權合法性;第二,漸進式治理,指摩洛哥在現有政治制度基礎上推行政治治理,其強調利用已有的組織資源推進改革,在總體不觸動既得利益格局的前提下實行增量改革;第三,「溫和式」治理,指在政治治理過程中不以極端或者武力的方式處理治理議題;第四,「離岸式」治理,指政治治理的主體在具體的治理過程,扮演「操控者」而不是「棋子」的角色,簡單地說就是國家政府承擔「調解者」的角色。

從微觀角度來看,摩洛哥政治治理在議題設置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合理性。摩洛哥國王能夠洞察到國家穩定的潛在威脅以及潛在的可靠依靠者,亦即能夠按照議題的緊迫性進行輕重緩急的排序;第二,及時性。摩洛哥國王能夠及時判斷應治理的議題;第三,連續性。議題設置的連續性事實上與漸進式治理相呼應,因為針對某一議題的治理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分階段進行。

在路徑選擇上,摩洛哥政治治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針對性。它是路徑選擇上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摩洛哥政治治理過程中最重要的特徵;第二,靈活性。指摩洛哥國王在治理期間能夠靈活運用治理策略;第三,保守性。指在治理路徑的選擇和實施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保守性。1956年以來,雖然摩洛哥三屆國王都進行了諸多的政治改革,但他們在政治治理的路徑選擇上均具有一定的保守色彩,例如無論是政治多元化、自由化還是平衡策略,都限制在國王可控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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