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玠:香港回歸15年回憶與質疑
熊玠:香港回歸15年回憶與質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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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7月1日電(作者 熊玠)香港回歸之頭兩年(1997-1999)﹐正值我在當地作訪問客座教授。親眼目睹並觀察到回歸「變天」之實況(包括現場參加中英移交典禮)﹐故有感觸良深的回憶。返回紐約之後數年來﹐對嗣後香港後續發展﹐亦未敢稍怠。故對香港回歸後之平穩轉移以及英治時代留下之傳統(與餘孽)﹐自認有相當認識。再者﹐本人在香港客座期間編寫的一本英文書(Hong Kong the Super Paradox:Life after Return to China [New York:St. Martin"s Press, 2000])﹐至今仍為有關香港回歸「變天」的第一本﹑恐怕也是唯一較有系統分析實況的英文文獻。今趁此香港回歸15周年之際﹐將個人的回憶與心聲略事表達﹔並提出若干質疑與建議﹐供大家參考。 回憶與檢討 (一)先從中英回歸交接典禮說起。本人(與老伴)有幸在隆重的交接典禮上正好坐在離講台不遠的位置﹐對台上雙方人員的舉止與表情看得甚為清楚。中方由江澤民主席領頭出席﹐做到從容不迫﹑舉止庄肅﹑沒有過份躊躇滿志得意忘形的表現。英方的人馬﹐由查爾斯王子代表英國皇室率領。陣容包括英國在香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還有1984代表英方在北京簽署中英有關香港回歸協議的柴切爾夫人(時任英國首相)。唯有彭定康顯得特別沮喪。由於此人在1985至1997間利用其督之權勢在香港動了相當手腳(見下)﹐給中方帶來很多暗傷與明傷﹐所以此時他的沮喪﹐令人油然泛出了「你也有今天」的感覺。 (二)香港回歸之初﹐想像不到的民間有很多人居然懷念英國人而惋惜殖民老爺的離去。對此﹐香港的一個民主基金會負責人(姓龍)在一次演講中公開表示憤慨。他說他原先來自星加坡﹐據他所知﹐所有其他英國殖民地﹐在殖民老爺離去時當地人無不歡笑鼓舞喜形於色。星加坡在獨立之前夕﹐已將英國控制該地經濟有年的Jardine公司掃地出門。他話鋒一轉說到香港﹐居然有那麼多香港人不捨得英國老爺下旗歸國。不但此也﹐甚或有香港本地人對大陸來的(尤其是帶有北京口音的)新客人表現歧視﹑甚至鄙視。我個人也常被很多當地人(包括年輕人)誤認為是大陸新客﹐因而引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譬如我向當地人問路﹐如說普通話﹐常常會得到(顯然是蓄意)錯誤的方向。所以我學乖了一定要用英文問路﹔最好是用英文向警察詢問。另外一次﹐我到賣汽車零件店購買一個用於汽車的螺旋鉗。本是很普通的東西﹐可是店主說他沒有﹔告訴我要到開車一小時以外的特定地方才可以買到。可是等他無意中發現我是來自美國﹐立即改口說他可以把他原想留給自己用的螺旋鉗「割愛」給我。其實﹐「割愛」是假﹔他原先以為我來自北京﹐才是真正的理由。再者﹐在香港回歸後之翌日(七月二日)﹐就發生了<亞洲金融風暴>的來襲。導致香港經濟頓時一落千丈。很多人因而失業之外﹐還帶來了通貨緊縮。不多時﹐零售店鋪因滯銷而被逼推出「一折」大減價(即90%減價)的店鋪﹐比比皆是。雖然客觀上這與回歸無關﹐但民間怨聲載道﹐仍有人迷信這一切都是因中國人來了(與英國走人)有關。故而遷怒於北京。 凡此都是1997-1999香港剛回歸後兩年內我所親身經歷的事。可是到我2010年去訪香港時﹐發現一般香港人對大陸的看法有180度的轉變。因為到2010年香港的經濟早已復甦而且欣欣向榮。更可貴的是﹐大陸不但已勝利地主辦了2008北京奧運﹐而且正在轟轟烈烈地主辦上海的世博會。我一下飛機坐進一部計程車後﹐司機就告訴我香港經濟早已趨向繁榮。然後搶著告訴我一件事﹐即絕不可小覷大陸人。「除非他們不要作。如要作一件事的話﹐譬如奧運或是世博會﹐一定作得驚人的好」。然後再加了一句﹕「我不相信英國人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人﹐能做得更好」。 (三)由於我在香港客座兩年中要籌寫以上講的那本書﹐所以我對香港的英治時代以及中英談判﹑以至達成協議以後到1997回歸以前在香港的發展等等﹐作了較深入的研究。我發現居然英國人狠狠擺了中國一道﹐撒下了日後香港動亂的種子﹔而中方(北京)吃了啞虧還不自覺。此點﹐雖然在我上述的書中已有論及﹐願意趁回顧之餘再提一次。為的是要為歷史討個公道﹐別無他意。 中英關於香港回歸的協議(雖然是以一個<聯合聲明>方式制訂),由國際法來看﹐不失其為一個條約。按照國際法﹐如果條約內沒有明文規定生效日期﹐而如它有「換文」的規定﹐那麼當以換文之日開始生效。這部中英1984的協議(聯合聲明)﹐是由雙方在1985年正式換文的。所以它應該從1985年換文之日正式生效。此點的重要性﹐非同小可。因為協議中所有關於香港現行制度「五十年不變」的規定﹐應該是從1985協議生效之日開始算起。可是﹐儘管如此﹐英國人偏偏單獨解釋「五十年不變」是從1997回歸以後開始(中方也沒有抗議)。所以港督彭定康趁機在1997以前的12年中將香港現行制度大變特變。這一切都是違背國際法的﹔也就是非法的。譬如(1)原來香港的<立法局> ﹐一直是港督指派的機構﹐彭定康將它改為由選舉產生﹔(2)香港在英治時代﹐一般的國安法雖均循英國制度散見於習慣法之中﹐但也有成文法之如《社團條例》與《公安條例》之制訂。先說《社團條例》﹐此法制定於1920年。它授予港督絕對之權力可宣布任何社團為非法--假如這個社團可能被用作對「本殖民地」安寧與公安起得威脅的話。港督更有權禁止任何香港社團與境外政治社團掛鉤。可是這個法(條例)﹐彭定康在1992年非法地篡改廢止了。另外的《公安條例》在防止叛亂﹑顛覆﹑煽動等罪行也賦予政府絕對的權力。譬如警察只要根據對任何人有「懷疑」的理由(不需要任何證據﹑也不需要法院的傳票)就可以將之逮捕。這個法(條例)也被彭定康非法的篡改廢止了(注一)。 我們必須了解一點﹐即如果這兩個「條例」沒有被彭定康非法篡改廢棄的話﹐香港「基本法」就沒有第二十三條存在的必要。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等一連串罪行﹐統統可以靠原有《社團條例》與《公安條例》有效處置與解決。設若沒有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存在﹐嗣後香港累次因立法會要循第二十三條立法而引起的示威遊行甚至暴動﹐也絕不至於發生。猶憶這類事故最嚴重的一次﹐發生在2003年(即香港回歸第六年)。該年七月里13天內﹐民眾因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接連爆發了三次示威遊行。以一個歷一百年殖民統治而對政治毫無興趣的地方﹐居然一時出現了數十萬群眾上街反抗該項立法。這一切不能不「歸功」於彭定康埋下的地雷有關。也就是因他在1985至1997間一連串對現行制度非法改變撒下的動亂種子而來。我上面所說英國人在香港留下「餘孽」﹐即是指此而言。 幾項質疑 鑒諸此﹐引出了以下幾項質疑。 第一﹐為什麼一向以一個「經濟城市」著稱的香港﹐幾乎漏夜之間變成了一個高度的「政治城市」﹖ 第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只不過規定香港「自行立法」禁止若干罪行﹐譬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這些都不是每日發生的罪行。任何人如果不是心懷不軌﹐有什麼可以懼怕﹑為何要擔心這樣的公安法會被通過﹖而居然動徹就有數十萬人上街遊行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或是反對政府的類似舉動)﹐試問這幕後策動的力量從何而來﹖ 第三﹐英治時代從1842算起﹐也延綿了155年。在這漫長歲月中﹐香港在英國人統治下﹐雖然有充份自由﹐但從來沒有民主。總督由英國指派﹐他的許可權無比﹔香港人是不容違抗或挑戰的。說穿了﹐英國人給予香港人自由﹐也是一種對他們沒有享受到民主的懷柔與補償。可是﹐為什麼英人在快要交出香港前幾年間突然對香港的民主感濃厚的興趣﹖除了「慷他人之慨」以外﹐還可能有什麼動機﹖ 這些疑惑如果放在一起來看並加以交叉分析﹐不難得到一個總體的答案。 其癥結有二。一是英國殖民老爺在撤退前回顧一百多年來沒有給香港人享受民主的歉疚與自責(姑且信之)。另一是香港民眾中有對回歸中國後的命運前途缺乏信心。因而若干有「使命感」的「民主人士」挺身而出﹐想為香港未來的民主起得推波助瀾之功(當然他們也得到來自英國甚至其他外國的或明或暗的支持)。問題是﹐英國殖民老爺經彭定康動的手腳後﹐無論其動機如何﹐無形中留下了一個怪物。那就是將香港人的期望提高到一個恐怕是無法達到的程度。社會學家稱之為「期望高漲的革命」(revolution of rising expectation)。我還要加一點﹐即這些動手腳以後的後果﹐對香港人還起了一個「誤導作用」。使香港一般群眾誤以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要剝削香港人在英治時代所享受的自由(而不是為了確保香港的安全)。再加香港人中那些有「使命感」的「民主人士」﹐顯然篤信「民可使由之」(即群眾可以被說服來支持他們的「民主」運動)﹑「不可使知之」(即不可告訴群眾真相﹔而真相即第二十三條是要填補原先《社團條例》與《公安條例》被廢除以後的真空)。 雖然一般說來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有時就像孟子講的「君子可欺以方」一樣﹐人民也可以被某些菁英蒙蔽。我在香港客座兩年﹐眼見在亞洲金融風暴淫威之下千萬人失業。很多人呼籲立法會立法來設立失業救濟金制度。我曾親自(再加我秘書)多次致電給立法會中顯嚇一時的「民主人士」們﹐詢問他們對於設立失業救濟金的立場為何。所得到的答案不是曖昧其詞﹑就是「我們不認為應該鼓勵懶人」。換句話說﹐在這些「民主人士」眼裡﹐失業的人假如他們不叫囂「民主」的話形同「懶人」。那是1997-1999的事情。今天再回頭看﹐香港立法會早先那些「民主人士」的聲音﹐已不知去向了。這也算是證明了人民的眼睛終究還是雪亮的吧。也證明了只高喊「民主」而不體恤民生﹐其銷路既窄又短暫。翻成白話﹐也許可說「民主」不能當飯吃﹗希望原先的「民主人士」為了他們自己政治生涯﹑更為了香港的福祉﹐能引以為戒。 評論與建議 中方既然如此被英人(主要是最後一任總督彭定康)耍了一道﹐但中國官方也許由於心胸寬大﹐至今還沒有公開點破﹐遑論指控。這種跡近「以德報怨」的作風﹐恐怕連孔老夫子都會反問「何以報德」﹖有鑒於以上講到的累次因第二十三條立法惹來的數十萬人遊行示威種種﹐中方對之徹底反省﹐此其時欹。應該考慮設若中國官方正式宣告不諱﹐明指(基於我以上給的理由)彭定康在1985至1997間對香港現行制度的篡改是非法的﹐將有什麼效果。 如上所述﹐彭定康非法的篡改﹐最終的效果是提高了香港人民對民主自由以及未來的期望﹐到了一個幾乎無法達到的水準。無意中給香港人立了一個假想的憧憬。從此香港人(甚至外國友人)不會將回歸後的香港跟英治時代的香港相比﹔而是要與這個只存在人們假想中的憧憬相比。因此無論目下香港特區政府與北京如何讓步﹐也無法達到那個憧憬的標準。因為憧憬如果只是天上人間的幻想﹐是永遠無法成為事實的。 所以﹐我建議中國官方不再沉默﹔而要斬金切鐵地宣布(1)中英1984的條約(「聯合聲明」)中規定的香港現行制度「五十年不變」是從1985年換文之日開始﹔(2)彭定康任內在1997以前所作的任何對現行制度的改變﹐均是非法。(3)基於此理由﹐這些改變一概無效。因此﹐原先香港存在的<公安條例>與<社團條例>等均將恢復原狀。只是在這些條例中諸如有提到「英王」或其他不合時宜部分﹐均改為「國家」或類似的適當字眼﹐以適應回歸之後的現實狀況﹐其理自明。 這樣﹐香港到目前為止所遭遇到諸如人民對特區政府為23條立法而抗爭的問題﹐由於二十三條的運作已無需要﹐當可迎刃而解。而這個解決辦法﹐只需一個來自中國官方對世人(包括英國政府)的正式宣告。何況﹐在人們都習慣用1985以前英治時代情況與現在相比時﹐目前特區政府任何對人民的讓步和推出比港英時代稍微寬大的政策﹐一定會贏得廣大群眾喝彩的。這豈不是達到了公共事務治理學的最高境界﹖何樂而不為哉﹖ *注一﹕可參見Ming K. Chan, "The Legacy of the British Administration of Hong Kong:A View from Hong Kong," China Quarterly, No. 151 (September 1997). (本文作者熊玠是紐約大學終身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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