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都改變了什麼內容?

一、修訂歷程

環保法 第一次修訂: 2012年8月27日

爭議內容:

此次審議不是將呼聲較大的條款增補,而是進一步刪減爭議的條款,將一部法律的修改稿變成完全沒有爭議的稿子,那麼其進步意義將大打折扣。本次條文修改是「針對部分重點內容」的「階段性修改」。

環保法 第二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

爭議內容:

1.「公益訴訟」等內容仍存較大爭議

2.「霧霾帶來」信息公開

3.「首次增加」:總量控制制度從單項法進入環保法,區域限批制度首次進入環保法

4.涉及監督政府的內容部分回歸

環保法 第三次修訂: 2013年10月15日

爭議內容:

1. 環境稅

2. 建議設立社會環境監督員制度

3. 公眾環境權

環保法 第四次修訂: 2014年4月24日

爭議內容:

1. 「按日計罰」加大了對環境違法的懲治力度。

2. 明確政府責任,加大環保領域財政投入。

3. 環保部門執法權得到強化。

4. 擴大了公益訴訟主體範圍。

二、修改總則

2014年5月 24日下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環保法修訂案。 在20個月中, 草案經歷 4次審議, 最終定稿。 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 企業各方面責任和處罰力度, 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 。新修訂的環保法貫徹了中央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 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納了各方面共識,是現階段最有力度的環保法。

新環保法充分體現了新時期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

(1) 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

(2)制定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

(3)明確國家採取相應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態補償機制,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三、重點突破

針對此次修改, 新修訂的環保法在三個重要領域內都有所突破。

(一)推動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 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 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環境承載力的定義:

從生態學、資源或環境的角度看,一定時期內,某一地域能夠維持供養的最大人口數。環境承載力的要素: 陽光、空氣、淡水、土地和生物等。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土地資源(食)和淡水資源。

(二)推動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新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它

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新環保法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新增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三) 新環保法加增加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堅決貫徹這部新法,如何發揮它在中國經濟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各級環保部門要準確領會、儘快熟悉新法。通過廣泛的宣傳和培訓,引導企業和公眾適應和運用新法。最重要的是加強執法。再好的法律,也只有通過嚴格的執行,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變化內容

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條, 與現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條相比,有了較大變化。針對此次修改,新環保法具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現實針對性。二是對未來的前瞻性。三是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這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體現了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

4.1.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有90多部,新的環境保護法被定位為環境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主要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解決共性問題。為此,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 依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 將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新法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並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

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4.2. 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 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現行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 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 強化監督管理措施, 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 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 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 加強

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並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4.3.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環境日的規定,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本法,規定每年6月 5日為「環境日」。

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應當採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新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

4.4.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這一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製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4.5. 應每年向人大報告環境狀況

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規定。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 對發生重大環境事件的, 還應當專項報告。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要求科學確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的規定。

目前, 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基準缺失, 現行我國環境標準主要是在借鑒發達國家環境基準和標準制度上制定的。國家現已建立了重點工程試驗中心, 建立國家環境基準已具備基本框架。

4.7.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

新環境保護法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新法通過規範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 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設置監測網路,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監測規範, 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8.完善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新的環境保護法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

對於跨行政區污染防治, 現行環境保護法僅在第十五條作出有關政府協商解決的原則性規定。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

4.9.重點污染物排放將總量控制

新的環境保護法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一)是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10.提高服務水平推動農村治理

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

(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

(二)是增加規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三)是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四)是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五)是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4.11.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新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新法將環境保護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同時,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按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4.12.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4.13.情節嚴重者將適用行政拘留

新的環境保護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小結

近年來,我國正處在轉型發展的關鍵期,資源環境約束日益趨緊,人民群眾對良好環境的期待日益迫切,化解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深層次矛盾,推動科學發展,改善民生福祉迫在眉睫。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 適應了形勢的緊迫需要,對推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相促進,解決影響民生改善的突出環境問題,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進而在全局的高度維護國家安全,具有深刻的現實作用。

距離新法的生效施行已經過了半年多的時間,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環保部門應當儘快做好相應的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清理工作,適時確立與新法配套的執法規範及其標準制度。

政府、企業、公眾都應當認真領會新法精神,並為法律實施做好準備。相信伴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中國的環境法治一定會實現,中國的環境質量也一定會逐步好轉起來。

推薦:2014年最新新環境保護法全文:http://www.huiguo.net.cn/news/show/id/120/

2014年最新新環境保護法修改內容對照表下載:http://www.huiguo.net.cn/news/show/id/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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