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的四大分類
隨著餘額寶爆髮式的增長,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屢屢見諸報端,以至於這一概念在傳播中,被解讀得越來越寬泛。現在再談互聯網金融,尤其是如何更有針對性地監管互聯網金融,首要一點就是弄清楚互聯網金融的具體業態。
目前來看,互聯網金融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比如直營銀行、在線折扣券商和直營保險。直營銀行的主要特點是沒有物理營業網點,依靠互聯網、電話和ATM機等手段提供服務。直營銀行發源於歐美,是利率市場化和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直接結果,目前在美國最為發達;在線折扣券商則以極低的傭金吸引客戶,並在此基礎上向客戶提供財富管理和投行服務;直營保險主要是基於互聯網銷售車險和財險產品的業務模式。
目前,在我國,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主要體現為網上銀行、證券網上交易以及保險產品的網路和電話銷售,尚未出現獨立的直營銀行和純粹的在線折扣券商。
第二類是基於互聯網平台開展金融業務。主要表現為在網路平台上銷售金融產品,以及基於平台上的客戶信息和大數據,面向網上商戶開展的小貸和面向個人開展的消費金融業務。前者在中國的代表為基於支付寶平台銷售的貨幣市場基金,即餘額寶。後者的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貸和京東白條。
從目前中國的發展情況來看,這類業務模式只是現有金融業務的補充,還不至於顛覆傳統金融業務模式。阿里小貸和京東白條做的業務是傳統銀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業務,不至於很快動搖銀行的根基。餘額寶雖然導致銀行存款搬家,但這也是在當前存款利率尚未放開情況下的暫時現象。
第三類是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是指P2P網路貸款和眾籌融資。其中,P2P平台數量眾多,保守估計已經超過500家。但由於國內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以及監管缺失,P2P平台出現了很多詐騙、破產的案例。因此,我國P2P網路貸款亟待信用體系建設和相應的監管政策。
不同於P2P,眾籌在我國的發展才剛剛起步,眾籌平台的發展和監管還在摸索之中。眾籌的含義是基於互聯網面向公眾為產品(特別是創意產品)進行融資。眾籌融資的方式包括債權、股權、捐贈和產品預購。作為新興金融業態,國外的監管手段也剛剛出台。
以美國為例,奧巴馬政府在2012年4月頒布了JOBS ACT,《創業企業融資法案》,該法案第三章專為眾籌制定。美國同時也修改了證券法,使得通過互聯網面向公眾股權融資的眾籌模式成為可能。
第四類是金融支持的互聯網化。這類互聯網金融模式不屬於金融業務,主要為公眾提供金融業務和產品的信息發布、搜索業務,為金融業務提供「支持」的功能。這些網路平台雖然不提供金融服務,但是卻能夠大大提升人們對於金融產品和業務的認知,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運營效率,它們也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
將四類互聯網金融業態釐清後,在監管層面,上述第四類互聯網金融業態本質上不屬於金融業態,不需要監管。從現有的實踐來看,第一類業態即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其監管可以按原來的監管框架進行,即根據傳統金融行業進行監管。第二類業態基於互聯網平台開展金融業務,主要是運用互聯網平台來銷售金融產品,其監管框架也可以沿用原來的監管框架,只要求互聯網金融平台擁有銷售牌照即可。
目前來看,給監管帶來最大挑戰的是第三類業態,即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國外的經驗看,對於P2P監管仍然運用了原來的監管框架,但它是對監管框架的綜合運用,用到了證券、借貸、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規。但是對於眾籌,則是建立了新法進行監管,這反映了國外金融監管的靈活性,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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