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

金華市財政局文件

金市財辦〔2004〕242號


關於印發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

(試行)的通知

市級各單位:

為加強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辦事程序,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浙江省省級政府採購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特制定《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聯繫,聯繫人:程建青,聯繫電話:2468734、2468735,

網址:www.jhcs.gov.cn或www.jh-tax.com。

附件:1、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1)政府採購方式審批表

(2)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建議書(每月20日前報)

(3)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

(4)市級政府採購委託代理協議

(5)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結算單(貨物類)

2、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流程圖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題詞:政府採購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辦、市府辦、省採購辦、婺城區政府、金東區政府、

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金磐開發區管委會、金三角開發區管委會、

金西開發區管委會、雙龍風景旅遊區管委會,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招標投標委員會辦公室、市招投標交易中心、市會計核算中心、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附件1:

金華市市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辦事程序,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均應按本規程辦理政府採購。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市級集中採購機構(以下簡稱集中採購機構)是指依法批准設立、具體實施市級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非營利性事業法人,是法定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代理(中介)機構是指經省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認定具備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可以實施分散採購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代理(中介)機構統稱採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

集中採購包括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屬於通用性的項目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實施的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以內、屬於本部門或本系統有專業技術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購活動。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自行組織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採購活動。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採購方式。

採購項目的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規定數額標準以上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填寫《政府採購方式審批表》[見附件(1)]報市採購辦批准。

第六條 政府採購年度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以及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具體數額標準,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七條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本國貨物是指在我國境內註冊生產或組裝完成的貨物。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經有關專業部門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論證,並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或證明,報市採購辦備案。

第八條 除法律規定,或實行定點採購和協議供貨的項目,採購人可以在定點或協議範圍內的品牌產品和供應商中指定採購;其他採購項目,採購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採購品牌或特定的供應商,並嚴禁以不合理的採購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

凡採購小汽車和基本建設工程的,採購人事先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分別辦理小汽車控購審批和基本建設報批手續。

第二章 政府采預算的編製與執行

第九條 各採購人在編製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或申請追加預算時,應當將涉及政府採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等按政府採購目錄逐項列出,單獨編製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條 採購人應嚴格按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按月編報《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建議書》[見附件(2),以下簡稱建議書]。

建議書是採購人具體實施政府採購項目和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的「月度採購計劃」,由各採購人在項目實施前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填報,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查後,統一於每月20日前上報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因特殊情況需急需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以單獨申報。

第十一條 列入本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採購人原則上應於當年11月底前申請執行完畢。

第十二條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採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組織採購的,應在上報建議書的同時提交書面申請文件,說明該項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組織採購的理由,並附具體採購實施方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採購辦批准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市採購辦對各採購人上報的建議書進行審核確認後,於次月5日前將《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見附件(3),以下簡稱確認書]下達給各採購人,涉及集中採購的,抄送市集中採購機構。

確認書是採購人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具體實施政府採購項目的依據。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市採購辦的確認意見依法組織採購,不得超預算採購。政府採購建議書一經審核確定,各採購人不得隨意更改,遇特殊情況需更改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採購人和市採購辦均不得編報或下達無政府採購預算的建議書、確認書。

預算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上的建設工程的政府採購預算確認試行「先評審、後確認」的程序。採購人在報送建議書前應提交工程施工圖(設計圖)、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招標預算清單等資料,送金華市建設工程預決算審核中心評審。

第十五條 採購人因漏編或其他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或調整採購項目及預算金額的,報市財政局批准。

第十六條 除實行定點採購、協議供貨制和預算追加外,對採購需求相同的項目,採購人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請執行。

第三章 委託代理採購與自行采

第十七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市採購辦核准的採購組織形式,分別辦理有關委託採購手續或自行組織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應在收到確認書後的3個工作日內到集中採購機構辦理委託採購手續,提交詳細的採購技術需求文件。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由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依法組織採購。

分散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根據本規程依法自行組織採購;採購人如不具備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

集中採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招標文件、招標結果等報市採購辦備案。

第十八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必須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市級政府採購委託代理協議》[見附件(4)]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對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無特別要求的集中採購項目,集中採購機構可與採購人按年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實行定點管理或協議供貨的集中採購項目,根據省採購辦或由市採購辦按程序統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按規定的採購程序依法組織採購。採購代理機構應負責對採購人提出的採購需求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並對代理事項承擔責任。

集中採購機構應對採購人委託其代理的採購項目,按項目內容進行分類匯總。無特殊原因的,同一項目內容,集中採購機構原則上每月集中採購一次,採購時間自代理之日起到採購合同簽訂應不超過45個工作日,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採購方式及採購基本程序

第二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和《浙江省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具體實施辦法》、《浙江省政府採購招標評標運行規則》等規定的程序及要求,編製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接收投標,組織開標,成立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定標,並經公示後由招標人按規定向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條件、名單及選擇理由,或公開徵集、隨機確定參加談判的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與其進行談判;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據此推薦成交供應商,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 採用詢價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條件。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可更改的價格,並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確定3人以上採購小組成員,採購人可派代表作為採購小組成員之一。採購小組負責擬定合同條款及技術附件,並對源頭供應商的資信、財務狀況、技術、服務和市場價格進行調查,直接與其就合同條款等進行談判,按法定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確定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在採購過程中,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應當及時將採購活動特別是評標、定標或談判、詢價情況進行詳實的記錄,並將採購實施情況及採購結果在採購活動結束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市採購辦。同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進行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5年。

第二十五條 招標公告、中標(成交)結果等有關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在指定的國家及省政府採購媒體公布。屬於公開招標的,還應選擇一家或幾家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其招標信息。

第二十六條 參加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採購活動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財政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按規定從採購辦確認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選定。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專家庫中沒有的特殊專業的評審專家,可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按比例推薦報市採購辦確認後按規定選定,或按規定自行確定後報市採購辦。

採購人參與評標時不得誘導、干預、影響其他評標專家的意見,保證其他評標專家的獨立性。

第二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採購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的,應及時與採購人進行溝通、協調。需要終止採購活動的,應報市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採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基本程序和要求,按法定的原則,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工作規程和內部操作流程,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並向採購人和供應商公開,報市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各採購人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要求和本規程,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制度,制訂相應的工作規程,政府採購的各個環節應制定相互制約的監督運行機制。

各採購人主管部門的內部財務審計部門和監察機構應加強對本部門所屬各單位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有關監督部門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重點監督和抽樣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採購預算較大或社會影響較廣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和市採購辦等部門應重點監督。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採購活動開始2個工作日前通知有關監督部門進行監督。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招標結果公示無異議後,由採購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後的30日內,採購人應按規定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市採購辦備案。

採購人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簽訂採購合同的,應簽訂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按上述程序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採取轉包方式履行政府採購合同。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內容及方式進行;合同未約定分包的,供應商如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應當經採購人同意,並於分包前15日內向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所有與該合同相關的全部分包合同。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應當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並與分包供應商承擔連帶責任。

項目主體部分或重要、關鍵設備,不得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條 採購結束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投標文件和採購合同的約定,組織人員對供應商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其中分散採購項目,原則上應由採購人自行組織驗收。

第三十五條 供應商、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履約程度進行核驗,並作為交付或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採購金額較大且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組織驗收小組,邀請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共同參加驗收。驗收小組成員應由採購人代表、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及相關技術專家等組成,但直接參与該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

第三十七條 驗收結束,驗收人(或驗收組組長)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在驗收結算單[見附件(5)]上分別簽署驗收、結算意見,參加驗收的各成員應簽名並承擔相應責任。驗收結算單是採購人或財政部門支付採購資金的必備要件。

第三十八條 驗收結果如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給採購人或採購機構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驗收結果與採購合同約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響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變確有困難的,經供應商與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協商一致,並報市採購辦同意後,可減價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採購人確有先使用的必要,經供應商與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協商一致,並報市採購辦同意,可就先使用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款。

第六章  政府採購資金的匯繳、清算

第三十九條 採購項目的採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由市財政局直接向供應商支付,並實行專戶管理。採購資金的具體匯繳、清算程序,按市財政局《採購資金撥付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執行。採購人根據市財政局審核確認意見,將採購預算資金中用單位自籌資金列支部分在4個工作日內交國庫處採購資金專戶;用預算資金或預算外資金列支的,採購人向市財政局提交《預算撥款申請書》或《預算外資金撥款申請書》,財政局有關處室按金市財辦[2002]163號文件印發的《採購資金撥付管理操作規程》履行審簽手續。國庫處審核無誤後,在2個工作日內將採購資金從市國庫處或預算外資金專戶直接劃入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統一核算的採購人,不再劃轉單位自籌資金,對所需的預算資金或預算外資金,由國庫處按照《建議書》中業務處意見和採購人提交的《撥款申請書》將資金劃入核算中心。

第四十條 對採購金額較大或履約周期較長的採購項目,採購人如需將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分期繳存「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的,應當在上報建議書的同時提出分期繳存計劃,由市採購辦在確認書中一併核定。

第四十一條 根據合同約定需要向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時,由中標供應商提出支付申請,提交《市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和驗收結算單連同加蓋「金華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合同備案專用章」的政府採購合同、採購人確認蓋章後的購貨發票(複印件)等有關支付憑證報採購辦,採購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支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送市財政局國庫處或會計核算中心申請付款,經複核無誤在2個工作日內將採購資金按規定程序和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用自籌資金採購後有節餘的,市財政局國庫處憑加蓋「金華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合同備案專用章」的政府採購合同和單位退款申請書(寫明:申請退款金額及開戶行、帳號)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退款。

第四十二條 採購資金在年底前划進「政府採購資金專戶」,而採購項目需跨年度實施的,市財政局應對該項採購資金作專項結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非在金市級採購人的集中採購項目,可委託當地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下文之日起試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附:1、政府採購方式審批表

2、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建議書

3、市級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認書

4、市級政府採購委託代理協議

5、政府採購項目驗收結算單(貨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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