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標準:一方對外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2016 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江蘇法院網 作者: 更新時間:2016-03-09
一方對外舉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
呂某(女)與劉某(男)於2005年3月7日登記結婚,2011年8月29日離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欠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
2005年3月1日,劉某與王某合夥運營油輪並簽訂合同,王某每年分得固定承包金。2011年3月1日,經雙方對賬,劉某就欠付王某的承包金及利息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王某100萬元,月息1%。
2011年8月22日,王某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劉某歸還王某借款本息108萬元。
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王某申請追加呂某為共同被執行人,呂某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呂某對該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該108萬元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呂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呂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認為該債務為劉某欠付王某的承包金,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呂某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王某提出再審申請,該案裁定進入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債務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在責任財產範圍上,劉某應以其全部財產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呂某則僅需以其與劉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108萬元承擔清償責任。
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呂某以其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點評】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
一、涉案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未舉債的配偶一方雖無舉債合意,但在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這一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夫妻婚後所得即推定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因經營活動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共有,故與該收益對應債務也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範圍。
涉案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礎為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的法律規定。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責任財產範圍也應與該財產制相對應,即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財產應排除在外。婚前個人財產及離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生活並無關聯,因此,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僅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其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
本案通過涉夫妻債務種責任財產範圍的認定,進一步釐清了離婚案件夫妻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
江蘇法院發布2015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16-03-08 來源:江蘇法制報
夫妻共同債務 以共同財產為限清償
【案情】呂某與劉某於2005年3月7日登記結婚,2011年8月29日離婚,雙方離婚協議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欠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2005年3月1日,劉某與王某合夥運營油輪並簽訂合同,王某每年分得固定承包金。2011年3月1日,經雙方對賬,劉某就欠付王某的承包金及利息向王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王某100萬元,月息1%。2011年8月22日,王某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歸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劉某歸還王某借款本息108萬元。執行過程中,法院根據王某申請追加呂某為共同被執行人,呂某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呂某對該民事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該108萬元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呂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呂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認為該債務為劉某欠付王某的承包金,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呂某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王某提出再審申請,該案裁定進入再審。
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債務為呂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在責任財產範圍上,劉某應以其全部財產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呂某則僅需以其與劉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108萬元承擔清償責任。遂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呂某以其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涉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點評】婚前個人財產及離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生活並無關聯,因此,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僅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其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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