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64種極端化、非法宗教活動、極端思想滲透的識別標準

整理極端化的15種主要表現

  1.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的;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3.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4.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5.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6.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7.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的;

  8.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9.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10.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11.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污損人民幣的;

  12.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13.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複製、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14.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15.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非法宗教活動的26種表現

1.以宗教為由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信教、封齋、禮拜;或以齋戒為借口干涉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進寺禮拜和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聘任、無宗教教職資格證書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准,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人員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地方講經佈道、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5.未經批准,擅自從外地搬請宗教教職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邀請內地宗教教職人員來我區進行宗教活動。

6.自封傳道人,隨意發展教徒。擅自祝聖神職人員。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7.非法開辦教經班(點),修道班、神學班,未經批准私帶學經人員。

8.未經批准,在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歷機構開設宗教課程或進行其他宗教活動。

9.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禮拜、學經、封齋。

10.給未領結婚證者以念「尼卡」等宗教儀式結婚,未依法辦理離婚手續而以念「三個塔拉克」就離婚等方式干預婚姻。

11.恢復或變相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搞「教主」繼承,放口喚,派阿訇,收宗教課稅。

12.在宗教活動場所架設高音喇叭進行宗教活動。

13.利用參加婚禮、葬禮、家庭聚會,以及「麥西來甫」等機會,進行「太比力克」等講經佈道活動。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為名宣揚、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

15.內地非法宗教組織以派遣人員、培訓骨幹和提供資金等方式,拉攏我區信教人員,培養地下勢力,建立非法宗教組織。

16.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活佛轉世」,以及跨地區進行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

17.蓄意挑撥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間或同一教派內的紛爭、製造混亂。

18.未經批准,擅自編輯、翻譯、出版、印刷、複製、製作、發行、銷售和傳播宗教類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19.未經批准,利用數字出版和互聯網、手機、移動存儲介質等媒體宣揚、傳播宗教。

20.非法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聽、收看、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

21.擅自組織、參加非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的赴國外朝覲活動。

22.未經批准,擅自接受國(境)外組織或個人宗教性捐贈。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宗教性捐贈。

23.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國(境)外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繫進行宗教活動和交往等。參加境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等。

24.境外組織和個人以經商、旅遊、講學、留學、文化交流以及給受災地區捐款、捐資助學、扶貧幫困、防病治病等為名,進行宗教傳教活動。

25.未經登記和批准,私設活動點。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以宗教活動。以出資修建為由把持操縱寺院。

26.未經批准,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極端思想滲透23種主要表現形式及苗頭

1.鼓吹除了真主以外,不服從任何人,公開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詆毀黨和國家政策,損毀身份證、結婚證、戶口薄等國家法定證件。

2.妄斷「阿拉里」和「哈熱木」,將清真與非清真延伸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例如:宣揚政府資助蓋的房子是「哈熱木」、辦的學校是「哈熱木」、扶貧的家電是「哈熱木」、發的錢是「哈熱木」,內地企業生產的生活用品是「哈熱木」,給漢族人打工掙來的錢是「哈熱木」,政府投資修築的路是「哈熱木」,政府發放的救濟物資是「哈熱木」等。

3.歪曲和否定黨和政府辦的宣傳媒體,宣揚和實施「不能看電視、聽廣播、讀報刊」等。

4.以維護宗教為由,追逐、辱罵、恐嚇、毆打穿著時尚的群眾。

5.以「異教徒」、「宗教叛徒」、「民族敗類」等,辱罵、排斥、孤立不信教群眾、黨員幹部、愛國宗教人士。

6. 煽動群眾不服從計劃生育政策,宣揚處理已經懷孕的胎兒的人是異教徒,採取節育措施的女人做的飯不能吃,結婚男女領結婚證是「哈熱木」;干涉婚禮中音樂、舞蹈等傳統喜慶習俗,干擾他人穿婚紗、裝飾婚車,宣揚看著貼照片的結婚證的「尼卡」不算數,穆斯林子女不能與共產黨員的子女相互結婚。念「尼卡」重婚,或以三個「塔拉克」方式離婚。

7.干預辦理喪事的傳統習俗,宣揚父母或其他親人去世後子女、親屬不得哭泣,為死者過「乃孜爾」是「哈熱木」,宣揚不能為死者修建墓碑,破壞「四老人員」的墓碑、墓地等。

8.自稱信奉伊斯蘭教,但又阻撓他人進清真寺,鼓動他人不進清真寺;在宗教活動中宣揚極端思想的;組織、煽動他人無正當理由跨清真寺參加宗教活動。

9.違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做禮拜、封齋、留大鬍鬚、蒙面、穿著吉里巴甫服飾(蒙面罩袍)等。唆使、縱容未成年人學經、封齋。

10.不與飲酒吸煙的親朋好友、父母來往,無正當理由突然不參與正常社會交往,或採取辱罵、恐嚇、毆打、傷害等手段強迫他人禁煙禁酒,損毀煙酒商店。

11.帶有政治目的,暗中或公開資助被打擊處理的危安犯罪人員親屬。

12.干預麥西來甫、踢足球、打籃球、歌舞表演等文化體育活動;利用群眾聚集時機,進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動、宣揚宗教極端思想的。

13.恐嚇、干涉他人合法經營,破壞娛樂場所和娛樂設施等。

14.利用語音聲訊台、網路社交工具等新媒體進行非法教經、非法「台比力克」活動,製作、傳播、下載非法宗教宣傳品或暴恐音視頻的。

15.宣揚不能跟隨愛國宗教教職人員(阿訇、毛拉)做禮拜,稱他們是政府的走狗,愛國宗教教職人員帶培的塔里甫和政府培養的塔里甫都是政府的特務,是走狗。

16.鼓吹煽動「聖戰」,散布反漢排漢言論,煽動民族仇視,宣揚不做禮拜的人是異教教徒,宣揚把頭髮、鬍鬚染成紅色是「聖行」,宣揚不做禮拜只要參加「聖戰」死了就會進天堂,歪曲「吉哈德」含義,強調「吉哈德」就是對異教教徒進行聖戰。

17.破壞義務教育法規,蠱惑和誘導群眾,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信教、學經、封齋和從事宗教活動,強迫子女綴學,詆毀「雙語」教育、赴內高班上學等政策,宣揚強迫穿校服、推行「雙語」教學、讓孩子學漢語是政府的民族同化政策,消失語言等於消滅民族。

18.歧視不信教公民,煽動消費歧視、價格歧視,拒絕為不信教公民提供消費服務。

19.利用手機的銷售和服務環節,向手機多媒體卡等移動存儲介質存儲、下載、複製反動有害信息的。

20.通過互聯網、手機微信微信發布、上傳或接收、複製、查閱、下載、摘抄宣揚「聖戰」、「遷徒」、「伊吉拉特」等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

21.以宗教名義干預司法,如參與財產分割、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

22.利用喪葬期間在婦女群體中進行非法「台比力克」活動。

23.其他宗教極端思想外在表現突出的。


來源:國刃、網路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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