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夫妻債務那些事兒
近兩年,或為逃避債務,或為獲得購房資格、或為增加房貸數額等原因,一些夫妻打起了「假離婚」的餿主意。事後,造成夫妻反目對簿公堂、家庭破裂恩斷義絕、背信棄義人財兩空等惡果亦屢見不鮮。本期《春雷說法》將聊聊夫妻財產、夫妻債務的那些事兒。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包括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法定特有財產制。
夫妻法定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17條[1]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包括:
法定特有財產的範圍: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包括:
夫妻約定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1款[4],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的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2018年1月17日,最高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夫妻共同債務解釋》),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該解釋共4條,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八大類家庭消費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幾種特殊情況
夫妻公司
夫妻公司指僅由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仍應按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去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夫妻公司」,其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屬於「生產、經營收益」,當屬夫妻共同財產;當夫妻公司人格被否定,夫妻作為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除另有約定外,該債務屬於夫妻雙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當屬夫妻共同債務。
假離婚
「假離婚」前文有所提及,一種目的是為規避限購政策、購買二套房而假離婚,但此舉或將為離婚後的生活埋下隱患。儘管夫妻之間商議是「假離婚」,但是自從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時起,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終結,此後男女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之說。故現實中出現夫妻「假離婚」,購買二套房登記在男方名下,之後卻不復婚,鬧得女方人財兩空的現象。
「假離婚」也存在逃避債務意圖:約定由夫或妻一方享有所有財產,由另一方承擔所有債務,從而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夫妻共同債務解釋》,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時,對於超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需要舉證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有所增加,這也倒逼「共債共簽」原則的落地,迫使債權人盡到注意義務。
重婚
根據《婚姻法》第10條[5],重婚是婚姻法定無效情形。司法實踐中,重婚行為主要有: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重婚;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屬無效婚姻,重婚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按照共有雙方各自對財產的貢獻程度按比例分割,同時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對於重婚期間的債務也應按比例由重婚雙方承擔。
重婚是《婚姻法》第46條[6]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之一,夫或妻一方以對方重婚為由起訴離婚,法院一般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並在分割財產時更多考慮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那麼一方重婚期間、與他人共同生活期間所負債務,無過錯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依然適用《夫妻共同債務解釋》,即該債務缺乏夫妻共同合意、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無過錯方無需承擔。
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下,未締結婚姻而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種事實狀態,非婚同居財產關係應指未婚同居當事人因同居行為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
因非婚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理應有別於《婚姻法》,但又不能脫離《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可參照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7]。
同時據《婚姻法》[8]、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9]相關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依照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一般根據等分原則、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進行處理。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彩禮、嫁妝
1、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者禮金。彩禮往往是女方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故彩禮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10]規定了三種可返還彩禮的情形。
2、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注 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7]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示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0.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推薦閱讀:
※聳人聽聞的中國版QE|沈建光|存量債務|政府
※地方債務已經影響到商業銀行的安全
※離婚夫妻間的債務關係
※奧巴馬誓言10天內搞定債務談判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