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人不接聽電話,市監局不予立案獲支持!

舉報人不接聽電話,市監局不予立案獲支持!市監交流 今天警告:本案例僅供交流學習!劉某某不服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立案決定案明復字〔2018〕4號申請人:劉**,男被申請人: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明光市龍山東路。法定代表人:許叢峰,職務:局長。申請人劉**認為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事項不予立案決定,於2018年4月12日向本機關通過郵寄挂號信的形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18年4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審理終結。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17年8月30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超市銷售的「三格方便調味盒」涉嫌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並提供了購物小票複印件及產品照片等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於2018年4月3日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舉報的事項無法查證。2017年9月5日,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劉**投訴舉報信一份,投訴其在明光市**鎮**超市購買到台州市黃岩豪雅塑料廠生產的調味盒1隻,品名:三格方便調味盒,貨號:HY-0321,條形碼:6940169503216。該產品生產企業未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提出以下請求:1、請求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2、請求電話調解,責令被投訴人退還貨款6元並賠償投訴人;3、依法查處被舉報人違法行為,書面答覆處理結果並給予最高獎勵。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後,十分重視,局領導當日簽批管店市場監管所調查處理。經核查,在申請人所稱的明光市**鎮新大街十字路口,無「**超市」,在附近與申請人所稱的「**超市」相近的只有「***購物廣場」(營業執照名稱)。為核實情況,2017年9月6日,執法人員通過固定電話(0550*******)多次撥打投訴人所留手機號碼(185****2315),但該號碼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後執法人員通過個人手機(181****8198)撥打申請人電話,申請人依然未接聽,只是給執法人員回復了簡訊,執法人員也只得通過簡訊向申請人告知執法人員聯繫方式,並希望其與執法人員取得聯繫,以便對投訴舉報事項做進一步調查,但申請人一直未與執法人員進行聯繫。2017年9月8日,管店市場監管所組織執法人員對明光市**鎮「**購物廣場」進行現場核查,沒有發現舉報人舉報的商品,通過查閱該購物廣場的電腦進銷貨記錄,也未發現購進或銷售過該種產品。二、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符合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在未取得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作出不予立案查處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複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不當複議請求。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5日,被申請人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劉**投訴舉報,申請人稱其2017年8月28日在明光市**鎮「***超市」購買的「三格方便調味盒」可能涉嫌無證生產,要求依法對超市進行處罰,並依據《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對申請人進行獎勵。接到舉報投訴後,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個人手機(181****8198)撥打申請人電話。2017年9月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執法人員的手機回復了「現在無法接聽。有什麼嗎」的簡訊。2017年9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向申請人發出「你好,我們是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你投訴在我單位責任區購買調料盒的相關材料已經收悉。鑒於你投訴材料說明你的手機不能顯示簡訊,自2017年9月6日我單位收到材料後已多次試圖與你電話聯繫,都未成功。如果你看到簡訊,請你儘快與我們取得聯繫。聯繫電話:0550-*******)」簡訊。2017年9月8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明光市管店鎮「***購物廣場」進行現場核查。2018年4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受理通知書》、「***購物廣場」營業執照、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筆錄、手機通話及簡訊截圖等材料予以佐證。本機關認為: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必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中,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舉報的主體不存在,申請人又未提供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在對相似購物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申請人所述的違法商品後,對申請人舉報的事項不予立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明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於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6月8日(來源:滁州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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