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撤資不是洗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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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英傑 劉景 任大剛 2005-10-27 2:02:06 |
目前,遼寧省阜新市已清理和糾正在煤礦投資入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負責人各1名,共撤出在煤礦投資入股資金705萬元。其中,現任清河門區區長助理李樹林一人撤資700萬元。 可以肯定的是,按照李樹林工資的正常收入計算,這位區長助理是根本不足以有700萬元的積蓄的。其間的差額,已經遠遠大於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所要求的「差額30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了,如果不加追究,一些官員豈不可以利用這次清理來「洗錢」? 對犯罪而不加以追究,就是法律上的「赦免」,而對於犯罪行為的「赦免」,則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根據法理,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樣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赦免」並不適用「特赦」。退一步講,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也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經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所以「紅頂煤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並不享有赦免的特權,「紅頂煤商」欲通過從煤礦撤資來「洗清」自己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從法律上來看應當是死路一條。 所以,有關部門在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過程中,對清查出的「紅頂煤商」「巨額股金」問題,是應當追問一下「紅頂煤商」巨額股金的來源,給公眾一個可信的說法的,而決不能讓從煤礦撤資成為某些人「洗錢」的途徑,一撤了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何向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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