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資訊:聲明公證不能替代繼承公證
07-21
資料來源: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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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坐,請問你來辦理什麼事? 」近日,合肥市衡正公證處公證員向一位來諮詢的先生問道。「之前辦理過聲明公證,現在還能用嗎,還算數嗎? 」他焦急地詢問著,急切地想得到肯定的答案。
這位來諮詢的當事人姓王,他父母有一套房子在合肥市廬陽區2010年被拆遷,因還沒有回遷未辦理房產證。王某的外公外婆分別於2000年與2012年去世,2011年王某的母親因病去世了,王某的外婆在老伴死後一直未再婚,共有三個子女,分別是他的母親和兩個舅舅。
拆遷一年後王某的母親過世,這其中便產生了複雜的繼承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由於王某母親過世時外婆還在世,有繼承權,但一年後又過世了,那麼王某外婆繼承女兒的那份遺產自然也就轉給了她的子女,王某的兩個舅舅。
為了讓王某能繼承他父母的房產,2013年,王某父親和兩個舅舅在公證處辦理了一份《聲明書》,聲明的內容大致為,王某的兩個舅舅和王某的父親都聲明,房屋拆遷後在回遷中的權利及義務由王某享有和承擔,產權也由王某享有。
但是轉眼三年過後,由於房價上升的特別快,王某的兩個舅舅心生悔意,王某諮詢房產部門憑這份申明不能辦理房產證。無奈之下,王某又來到了公證處,諮詢依據這份聲明書能不能辦理繼承公證。
針對此情況,公證人員告知:這份聲明公證不能代替繼承公證,因為按照繼承法規定,本案涉及轉繼承,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到公證處確權後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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