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六成傳銷案借「連鎖經營」騙人

8月11日,公安滻灞分局對查獲的500餘名傳銷人員進行逐一登記 華商報記者 趙彬 攝

23歲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誤入傳銷組織溺亡事件發生後,傳銷再度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事案由一審判決書結果統計顯示,從2010年至今,全國各級法院共判決該項罪名案件3208起。按裁判年份篩選,2017年339起,2016年954起、2014年818起、2015年534起;按地域及法院篩選,東部、南部省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例明顯高於全國其他地區,江蘇374、浙江258、安徽327、廣西261、湖北185、湖南184、河南150、山東148、四川138、廣東137,陝西78起。

華商報記者梳理陝西省2016年至今的31起案件發現,超六成傳銷案與「連鎖經營」有關。

>>傳銷形態

形態1:

以「連鎖經營」為幌子騙錢

華商報記者梳理31起傳銷案發現,19起案例與「連鎖經營」有關,其中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宣判10起,灞橋區法院宣判7起。

未央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子顯示,被告人王某、於某甲、於某乙、苑某某於2013年後陸續加入傳銷組織。該組織無實際經營商品,以「連鎖經營」為幌子誘騙他人加入,要求參加者以繳納現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以發展下線成員並從發展人員的繳款中獲得返利為盈利手段,按五級三進位的模式運營。

判決書顯示,「連鎖經營」之下有好多不同的名錄,例如,未央區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黃某某於2012年在貴陽市加入以「西部大開發連鎖經營」為名的傳銷組織,2013年5月,該傳銷組織來到西安,在西安城北多個住宅小區設有團伙成員居住、學習的場所,採取欺騙、講課洗腦等方式發展下線參與傳銷,為參與者灌輸投資6.98萬元最高能賺1040萬元的理念,收取參與者申購資金,從中抽成獲利。

形態2:

推銷化妝品進行非法傳銷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微商」行列。在這眾多商品中,各種面膜以及化妝品無疑成了主力軍。不少人一邊刷屏炫富聲稱「月入十萬」,一邊拋出「誘餌」,只要一次性上交一筆「徒弟費」,就可以成為他的下線,不僅可以低價拿貨,同時自己也成為次一級的代理商,也可以再次發展下線。很顯然,這樣的營銷模式,其實已從推銷產品的本身,更傾向於吸引他人發展為自己的下線。華商報記者梳理髮現,4起案例是通過推銷化妝品進行的傳銷,其中西安市臨潼區法院審理了兩起。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肖某某在臨潼區以推銷「廣州美迪」和「香港卡迪維妮」化妝品為名進行非法傳銷。該組織要求參與人員最低繳納2900元費用購買虛擬的一套化妝品獲得加入資格,每介紹一人加入,業務員可分得525元,主管可分得300元,主任可分得600元。隨著發展下線人數的增加,業務員可升任主管、主任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臨潼區以代理「法國洛華儂」化妝品為名,建立層級為四層的傳銷組織,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該組織要求傳銷參加人員最低繳納2900元費用購買一套「法國洛華儂」化妝品獲得加入資格(僅有數套產品作為道具使用),每介紹一人加入,業務員可分得367.5元,主管可分得122.5元,主任可分得245元。其餘費用歸胡某某、李某某所有,胡某某、李某某獲利數十萬元。

此外,蒲城縣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推銷化妝品,還使用虛假的「香港金龍國際貿易公司」、「香港仟億國際世貿公司」的名稱,採取層級式銷售、拉人頭的方法銷售「BOSS」牌西服。

形態3:

披著虛擬貨幣外衣干傳銷

伴隨著互聯網發展起來的新興投資和消費形式,正在成為從事傳銷違法活動的新外衣。西安市灞橋區法院(2016)陝0111刑初363號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閆某某經人介紹來到西安加入一個名為「網路營銷」的組織從事傳銷活動。該組織以拉人頭髮展下線並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上線的返利,以此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閆某某供述,2015年3月他經表哥屈某某介紹加入西安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分A、B、C、D、E五個級別,他是C級主任級別,在傳銷組織中主要做新來下線的勸說工作,上級還安排他給新人講課。新成員繳納2900元就可以加入該組織。

近年來,國內各類「虛擬貨幣」有上百種,包括百川幣、摩根幣、貝塔幣、馬克幣、暗黑幣、克拉幣、華強幣等。這些所謂的「虛擬貨幣」都有一個顯著特徵,都是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用戶高額的回報,實則就是傳銷騙局。銅川市耀州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2014年10月,被告人黨某在「劉某」的介紹下開始接觸「富達複利自由平台」。該平台通過發展人員以1600元為一單進行投資註冊,獲取投資賬號。後通過投資賬號每天產生25個虛擬幣或通過發展下線獲取直推獎(320個虛擬幣),後按照累積虛擬幣的35%作為種子基金留存,累積虛擬幣的65%作為獎金幣,且每天可從基層級以下每一人員處獲得每單1.625個虛擬幣的提成。每個獎金幣、提成幣可按1元的價格提現、轉讓或賣給下線用於註冊新的賬號,以此獲利。

>>傳銷特點

經熟人介紹入傳銷 有不少夫妻檔

自2012年開始,唐某甲、魏某某先後加入名為「連鎖經營」、「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在西安市滻灞半島小區從事傳銷。至案發時,該傳銷組織人數已超過30人。

其中唐某甲供述稱,2013年8月他經堂弟唐某乙介紹繳納了69800元後加入「連鎖經營」。他發展了張某某、邢某某和妻子劉某乙三個下線,每人交了69800元。他和妻子劉某乙共交了139600元,獲利約8萬,實際賠錢了。魏某某供述稱,2015年4月,表姐劉某某聯繫他到西安了解「連鎖經營」項目,稱西安市搞開發,投入69800元能賺1000多萬,他和妻子李某某把房賣了,通過孟某某投了14萬,在西安租房後給家裡朋友打電話發展下線。

灞橋區法院審理的另一起傳銷案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4月他經舅舅李某甲介紹加入西安市滻灞半島名為「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他發展的下線是女朋友馬某某和同學白某某,並替馬某某墊付了69800元的投資款。他共投入了14萬餘元,並沒有收益。被告人王某獲刑一年七個月,被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判決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5年

華商報記者梳理髮現,31起案件中僅一起被告人獲刑5年。

西安市未央區法院(2016)陝0112刑初444號判決書顯示,2011年12月,被告人季中軍在河南鄭州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7月隨傳銷組織老總竄至西安實施傳銷,以「連鎖經營」為幌子誘騙他人加入。季中軍加入傳銷組織後,於2012年12月升為A級老總,直接和間接發展了柏某某等30餘人加入傳銷組織,僅其銀行卡接受傳銷資金累計達262萬餘元。被告人季中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

吳起縣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告人王某甲的介紹下,繳納365元成為中國蒙商王某甲的下線,並在家裡或上門為其發展的下線人員講解中國蒙商,發展人數共計69人,其中被告人王某乙以同樣的方式發展下線共八層,人數達41人。在審理期間,王某甲退繳贓7800元,張某某退繳贓9600元,王某乙退贓3300元。判決書顯示,在案件審理期間,三被告人均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經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調查評估,三被告人社區矯正環境較好,故對三被告人可適用緩刑。

華商連線

退休女法官以身說法「反傳銷」

曾身陷傳銷近30萬元打水漂

李文星、張超涉傳銷不幸身亡的消息,讓國人再一次將目光聚焦在打擊傳銷上,也讓昔日法官張女士深深自責,深刻反思。昨日,她終於鼓起勇氣,成為中國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的一位志願者,決定以身說法讓更多人擦亮眼睛,防止上當受騙。

被洗腦曾想拉兒子入傳銷

張女士今年60歲,2013年退休,退休前是西北地區某法院的法官,從事審判工作27年。2010年秋季,利用休年假的機會,張女士到廣西北海度假。沒想到,幾天後,她在這裡被傳銷人員拉進傳銷組織,並很快洗腦,自己和父母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近30萬元打了水漂。

昨晚,接受華商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張女士懊悔不已。「我也不知道自己當時為什麼那麼愚蠢,就上了 1040 (不法傳銷人員稱,只要每人入股6.98萬元,然後再拉29個人入股,就能獲得1040萬元巨款)的當。慶幸的是,我的弟弟和姐夫態度都很堅決,我最終沒有禍害他們」。張女士講,進入傳銷組織後,她一心想成功,做點大事,自己的幾萬元投進去後,2011年初,她向法院請了假,借了父母20萬元養老錢,帶著弟弟、姐夫來到北海。弟弟、姐夫一到駐地,發現她從事的是傳銷,執意要帶她回去,但她死活不願回去,最後,他們徹底鬧僵。「他們失望地回去了。」不甘心的張女士這時想到了還在上學的兒子,甚至給他買好了赴北海的機票,但在弟弟、姐夫等人的阻止下,兒子最終沒有上當。「如果兒子也落入了火坑,我這一輩子就徹底完了。」

獲救後成為反傳銷志願者

張女士說,兒子為了救她,找到了中國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的發起人蔣德勝。蔣德勝到達北海後以幫助她擴大事業為名,和她深談了兩個多小時,最終讓她認識到自己從事的「事業」的確是傳銷,2011年上半年,她徹底脫離傳銷組織。

「這段經歷是我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時光,也是我最不願提及的歷史」。張女士稱,法院不知道她從事傳銷的事,回家後,她也沒向任何人再說起此事,和弟弟、姐夫的關係也一直沒有恢復。「我想徹底將這段不堪回首的經歷埋葬」。

張女士說,直到幾天前,李文星、張超案被媒體曝光後,她的兒子在微信朋友圈提起此事,她才決定直面過去,認真總結反思。她先是誠懇地向弟弟、姐夫道了歉,取得了他們的諒解,然後又聯繫了中國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發起人蔣德勝,決定加入該組織,為反傳銷事業盡自己的一點力。

談到如何避免讓更多的人陷入傳銷時,張女士說,大家一定要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致富除了靠勤勞和智慧,沒有其他捷徑。另外,傳銷人員深諳人性,善於打親情牌,大家對此一定要加以防範,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輕人更要提高警惕。「總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萬不要沾染傳銷,否則噩夢般的生活就開始了。」

對於張女士的轉變,蔣德勝說,談及傳銷受害者,一部分人總是帶著有色眼鏡來看他們。大家應該用同情與寬容的心態來看待身邊的傳銷受害者,讓他們不再有怕人嘲笑的思想包袱,敢於站出來揭露傳銷騙局,勇於加入到反傳銷隊伍中來,打一場全民反傳銷的戰爭,讓傳銷早日從我們的身邊消失。

>>律師說法

應降低立案追訴標準 不構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陝西睿群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王律師認為,對於構成犯罪的被告人處以刑罰,要綜合考慮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依法確定刑罰的適用。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才能適用緩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判處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緩刑。對於一些積極退贓的被告人,法庭對其適用緩刑是綜合考慮各種情節的結果,並不是僅憑退贓一種情節所決定。王律師說傳銷還可能引發多種犯罪。首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侵犯參與人員人身權利等輕度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搜查、侮辱等,由於前種犯罪行為與後種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其次,對於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過程中,對參與傳銷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重度犯罪行為的,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故意傷害、搶劫、綁架、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之間屬於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第三,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偽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虛報註冊資本設立公司,為了抗拒司法人員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務的,屬於牽連犯。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

傳銷屢禁不止,王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給出了一些建議。首先,「在刑事法律層面,應降低立案追訴標準。」建議將現行標準修改為「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其次,對發展下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則一律適用行政拘留,加大懲處力度,形成對組織策劃者的全方位打擊。

來源:華商報記者 王利民 攝影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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