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的製作費、設計費等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詳細問題信息
序列號: 1000001125
問題分類: 營業稅
問題標題: 廣告業的製作費、設計費等能否從營業額中扣除?
問題回復: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諮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廣告業的營業額是廣告經營者向廣告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因此,從事廣告業的納稅人所取得的自營廣告收入應全額計繳營業稅,支出的廣告設計費、印刷費、僱工費等在計繳營業稅時不允許從其營業額中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諮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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