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是開歷史倒車

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是開歷史倒車在日前于海口舉行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上,婚姻法學專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11月8日《重慶晚報》)

  儘管並非法學專家,我仍然不能不說,這些個婚姻法學專家所提出的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的建議實在太荒唐——不但缺乏基本的社會常識,而且對所謂的「小三」很不公平。

  國家制定婚姻法,對婚姻給予法律上的認可,主要是為了解決夫妻雙方關係破裂後可能出現的人際衝突與利益衝突,並不是說,兩個人只要一拿到國家頒發的結婚證,就應該各自放棄愛與被愛的權利,自此一勞永逸,從一而終——在此意義上,婚姻法所保護的並非家庭,而是為了降低婚姻雙方結合後可能存在的——尤其是在經濟上的——風險(或曰交易成本),以保護婚姻雙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婚姻關係說到底其實是一種契約關係,違背契約固然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只與簽約的雙方有關,不應該讓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責任,儘管可能是「第三者」的出現直接導致了這一契約的實施發生障礙,甚至契約關係的中止——就像商業合同,如果一方違約了,另一方只能追究違約方的責任,而不能追究導致對方違約的第三方的責任。我想,既然是法學專家,不可能連這點最基本的常識都不懂吧。

  如果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前提必須是「第三者」確實侵犯了他或她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與第三方有了感情,或打算離婚而與第三方結婚,第三方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嗎?顯然不是的——除非夫妻彼此的肉體與感情是對方的私有財產。

  其實,婚姻也好,愛情也好,只是兩個人的私事,和第三方實在沒有多大的關係。而且,愛情與婚姻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或生命周期——感情的事,來了就來了,去了就去了,誰也沒法勉強,不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為什麼婚姻圍城之外的第三方就是「第三者」呢?從感情的角度來說,難道就不能稱合法婚姻中的一方為「第三者」嗎?當然,就算夫妻雙方沒了感覺,婚姻確實仍然可以維持;但如果一方或雙方不願意繼續下去了,離婚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這些婚姻法專家提出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則無異於試圖用法律的繩索將兩個已經沒有感情的人捆綁在一起,到底有這種必要呢?而且,「小三」何錯之有?這難道不是借法律的名義侵犯公民愛與被愛的權利嗎?

  這些婚姻法專家提出這個荒唐的建議,其預設就是,夫妻彼此的肉體和感情是對方的私有財產,第三方如果要介入其中,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然而,我的感情(或身體)我做主,每個人都是相對獨立的個體,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財產——人與人之間的人身佔有與人身依附的時代已經一去不返了,我們的法學專家們難道還要開歷史倒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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