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從「貪官免死」說起
那天,胡兮兮同學寫了一篇文,題為《坦白從寬,沉默不應從嚴》,文章在法律讀庫頭條號上發出後,有人在評論區這樣留言:坦白從寬牢底坐穿。
嗨,你別說,還真讓他說著了,就在還未過去的這個10月,10天內就有兩大貪官因坦白從寬,要把牢底坐穿了。他們中一個是白恩培,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另一個叫魏鵬遠,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
這兩個人都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都2億多元,並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大概在銀行工作的人一次親眼見過兩億現金的也不多吧,魏鵬遠著實讓人開眼了。2014年4月17日凌晨專案組對他一座空房進行清查的視頻一經播出,不知驚呆了多少人,——床墊下堆滿了封著膠帶的紙箱,紙箱里滿滿的全是一捆捆的人民幣,壁櫃和儲物間里很多拉杆箱和手提袋,裡面裝的也滿滿的都是錢,除了人民幣還有大量的歐元、美元、港幣和英鎊。
據新聞報道說,為數這些錢,愣是給燒壞了四台點鈔機。別說點鈔機了,若是小偷早一步發現了這個賊窩,要運走這些錢也得累個半死。
不用說,驚呆的群眾回過神時,是要怒的,多少人有病都沒錢治,多少人還在貧困線上苦苦掙扎,這貪官居然斂財兩個多億!不是反腐嗎?不是抓老虎打蒼蠅嗎?殺!
沒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死刑。
然而,他們的判決結果卻都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為什麼不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人想不通。原因么,自然是與這「坦白從寬」有關了。從判決內容看,到案後,兩罪犯都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也全部追繳。法院正是根據這些情節,按照法律規定,做出減輕的判決的。
其實,這判決與以往的死緩判決又是不同的,若對刑法比較熟悉,不經提醒你就會注意到,它多了個「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在我國以往的刑事判決中是從未出現過的。沒錯,它依據的是《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行),白恩培因此成為我國被終身監禁的第一人,魏鵬遠是第二個。
有人可能覺得判得輕了,但是翻翻《修正案(九)》,你的看法大概就會有所不同了。
《修正案(九)》取消了9個罪的死刑,同時還進一步提高了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事實上,2011年5月1日實行的《修正案(八)》就已減少了13個罪的死刑。
由此可見,嚴控死刑、逐步減少死刑,已是我國刑法的方向。在這兩個案子的判決上,無疑也都體現了這點。
世界上超過百分之七十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我們國家關於死刑的存廢,一直存在爭議,不過對非暴力犯罪尤其經濟犯罪廢除死刑,在學界基本已能達成共識。即便在這樣的背景下,《修正案(九)》也沒有取消貪污受賄罪的死刑,反而特別在這兩個罪上增加了「終身監禁」,防止巨貪罪刑重卻因減刑假釋而服刑短,這不僅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罪刑適應的刑法原則,也足見對反腐的懲治力度和決心了。
「終身監禁」更早些進入更多中國老百姓視野,大概是2015年兩名中國留學生因校園暴力在美國被判處終身監禁時吧。那兩個學生當時好像都還未成年。
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未成年人實行不可變更的永無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的國家。不可假釋的終身監禁,2005年起就成為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的替代了。
在我國刑法中,終身監禁尚未被作為獨立的刑罰種類,且目前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貪污、受賄罪。但成為獨立的刑罰,被適用得更廣,尤其呼聲很高頻頻引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爭論的未成年犯罪上,也許不會是太晚的事。
毋庸置疑,終身監禁的適用是中國法制邁出的一大步,在廢除死刑和刑罰完善的路上,它會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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