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建嶸:理智對待不同性質的群體性事件
面對目前群體性事件,社會需要理智,執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品格。學者是研究者,要有學人的基本品德,不能為一些正想利用「敵我」問題、「精神病」問題對付老百姓的官員們提供理論武器。
作者:於建嶸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群體性事件是觀察中國社會的窗口。但對什麼才是群體事件,並不是一個學術問題,而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認為有四個方面的標準:第一,必須有五個人,有關部門統計群體性事件首先以人數確定,信訪條例明文規定,五個人以上視為「事件」;第二,必須要有一個共同的行為指向;第三,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據;第四,影響秩序特別是財產秩序、管制秩序。以這個標準來看,群體性事件這幾年在數量上是顯著增加的。1993年共8709宗,此後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趨勢,2006年達到約90000宗,增長了十倍。多年來,相當一批學者不停研究這個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想區分社會群體事件中不同的類型,從而降低它的敏感性,找到解決的辦法。
經過研究和分析,初步確定在群體性事件中主體80%以上是關於維權的,另外一些就是社會糾紛、社會泄憤和聚眾犯罪。維權事件的基本特點有四個:第一,它是利益之爭不是權力之爭。相當多的群體性事件並不是政治問題,而是經濟問題,是可以用人民幣解決的問題。第二,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中國老百姓維權時更在意規則,比如政府的許諾而不是憲法賦予的權利。第三,反應性大於進取性。一般來說,是你找老百姓的麻煩,老百姓才對付你,他們不會主動找茬。第四,目標的合法性與行為的非法性共存。目標是合法的,但是行為中有一些非法,比如打破了窗戶,打了人。這四點是我對中國目前群體性事件最基本的總結,80%以上是這個問題。所以對這個問題要有一個比較清醒的認識,不管在群體性事件中有人表現出什麼樣的敵意,終歸它還是一個利益之爭,這些事件顯然不能定性為「社會敵意事件」。
當然,甕安事件所表現出來的特點與維權事件四個特點並不一樣。甕安事件是「社會泄憤事件」。這個名詞是我2007年10月30日到美國伯克利大學演講時想出來的,我當時打算用「社會騷亂」,可心裡沒底氣,因為中國的騷亂和西方的騷亂不一樣,對騷亂採取的措施是不一樣的。我想了很久,最後根據發生的原因、參加者的目標及心理、信息傳導的特徵和行為特徵等,命名為「社會泄憤事件」,以區分維權事件和有組織犯罪。甕安事件發生之後,「社會泄憤事件」被廣泛採用了。為什麼「社會泄憤事件」這個命名會得到社會和學術界的廣泛認可呢?分析2004年的重慶萬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以及2007年四川大竹事件等等,我總結出四個特徵:其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沒有個人上訪、行政訴訟等徵兆,突發性極強;其二,沒有明確的組織者,找不到磋商對象。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的事件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主要是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吏治腐敗等現象的不滿,以發泄為主;其三,失實或錯誤信息的傳播使事態擴大;其四,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社會泄憤事件的發生具有複雜的群體心理原因,事件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藉機發泄、逆反、盲從、法不責眾等心理,如何防範和疏導這種群體心理是解決社會泄憤事件的關鍵,也是當前理論界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事實上,了解這種群體心理是十分必要的。2008年11月7日深圳發生群眾衝擊交警的事件之後,我當天就趕過去了,發現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群體心理特徵,只要注意到這其中的心理變化的過程,許多事情是可以防範的。比如,在事情還沒有鬧出來時,開始出現群體狀況時,公安部門不要躲在陰暗的角落拍照,一定要站出來,把鏡頭對準人群,這些人就會自動散開。即使鬧起來後,效果也會差很多。
維權事件中也可能發生泄憤,理解這個事情的時候,就要了解發生機制的轉變。比如2008年9月底,在湘西發生的非法集資引發的動蕩,就具有騷亂性質。它不僅把政府的招牌砸了,還把與案件根本無關的商店搶了。這與我們研究過的甕安、瑞安、池州、萬州有很大的不同,這四個地方的事件是有明確指向的。但湘西事件中的被搶商店和非法集資沒關係,結果搞得這個城市的商店在國慶節期間不敢開門。這說明,它不同於社會泄憤事件,也不同於維權事件。從維權走向泄憤是有可能的,從泄憤走向騷亂也是有可能的。怎麼樣界定泄憤和騷亂,在我看來,有一個最重要的指標就是攻擊的目標是不是相關性。這需要進行深入研究。
面對中國目前的社會衝突需要新思維。可以具體為三句話:面對目前群體性事件,社會需要理智,執政者需要智慧,研究者需要品格。學者是研究者,要有學人的基本品德,不能為一些正想利用「敵我」問題、「精神病」問題對付老百姓的官員們提供理論武器。 (本文來源:南方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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