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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 | 暴力抗拒執行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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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山東壽光執行法官在曹縣履行執行職責時遭到暴力抗法事件,引起了網路熱議和關注。暴力抗法情節嚴重的,可構成妨害公務罪,同時暴力抗法本身亦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期法信小編梳理了執行中暴力抗法的法律、案例及觀點,帶讀者聚焦暴力抗拒執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定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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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H4842 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區別

A6.H15604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信 · 相關案例

1.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司法拘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鍾某民等人妨害公務罪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因執行內容不同定性亦不相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執行人員執行司法拘留的,屬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一人輕傷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案號:(2015)余刑一終字第78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9-16

2.對生效法律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以各種理由或暴力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成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宋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例要旨:對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以各種理由或暴力抗拒執行,導致村民多次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成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號:(2015)揚刑終字第0000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2-26

3.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院強制執行後又以暴力手段反執行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朱洪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在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執行後,又以反執行的手段將強制執行的內容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態,並毀損了部分財物,此種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罪,而非妨害公務罪。

案號:(1992)金刑特初字第1號

審判法院:浙江省金華縣人民法院(由於2000年後金華縣行政區劃變更,金華縣已經變更為金華市)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1995年綜合卷》

法信 · 專家觀點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在修訂前的刑法中,兩罪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因而被規定在一個條文中。從廣義上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也屬於妨害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範疇。但是,刑法基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客體的特殊性,將其單獨罪名化,並在罪狀中設置不同的具體構成要件。從行為手段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無特別限制,而妨害公務罪僅限於暴力、威脅的方法;從犯罪主體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僅限於被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定負有執行義務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後者則屬於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同時符合兩罪構成要件的情形,例如,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執行人員執行判決、裁定的。對此,應按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來處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此外,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其他職務活動,如調查、取證、勘查、法庭審理等,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摘編自《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第5版)(下冊)》,王作富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13年版)

2.區分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從客體、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加以進行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具有相似之處:二者都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具有對抗國家機關的故意;在客觀行為方式上具有相似之處,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時,其客觀表現形式與妨害公務罪完全相同。兩罪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法院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正常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害的是法院判決、裁定的權威。

(2)客觀表現行為方式不同。妨害公務罪必須是以暴力或威脅的方法才能構成,且侵害的對象必須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不要求必須有暴力、威脅的行為方法,只要是妨礙了法院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實踐中,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判決、裁定的,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也觸犯妨害公務罪,這種情況屬於法條競合,應依照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不是妨害判決、裁定的執行,而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其他職務活動,或者雖然是阻礙法院執行判決、裁定,但阻礙行為本身在客觀上和行為人主觀意志上都與某一判決、裁定的執行沒有聯繫,則應定妨害公務罪。

(3)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妨害公務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撓,因此,一般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該罪;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法院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予以抗拒執行,其抗拒執行的方法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摘自《刑法適用疑難問題及定罪量刑標準通解》,劉方、單民、沈宏偉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法信第254期

內容編輯:海玉大可

版式編輯:哆啦A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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