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把握的原則
07-21
一、法定原則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是對商標侵權行為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五)項屬於兜底性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作了進一步解釋。上述規定是工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法律依據。 二、調解原則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進行處理的工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因此,工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結合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和商標註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侵權人給付商標註冊人經濟賠償的數額進行調解,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並使案件當事人從中汲取教訓。 三、移交原則 工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構成犯罪的案件,一定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切不可以罰代刑。因此,工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必須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依法行政。 四、適當原則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知識產權行為,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並可處以罰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把握好兩個問題:1.沒收的侵權商品不一定必須銷毀。工商標字(2002)254號規定,對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其商標和商品可以分離且商品有使用價值的,在除去侵權商標標識後,可以採取銷毀以外的處理方式。2.侵權商品不一定必須沒收。對違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後果不明顯以及沒有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商標侵權案件,可以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處以少量罰款或不予罰款。今年本市查處一起某公司銷售假冒「廈工機械」註冊商標裝載機的案件,案值達25萬元。該裝載機還未銷售就被工商部門依法查扣,此案當事人違法後果並不嚴重,如果依據法律規定,應沒收裝載機並處罰款,顯然處罰過重。因此,工商部門經過慎重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處罰款1萬元,既起到了教育和規範的作用,又維護了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 □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 盧占江(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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