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日本戰犯為何如此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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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宇航/文 發布時間:2009-03-27 03:21 閱讀次數: 12 次 來自:《大科技·百科新說》2009·04 |
63年前,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宣布開庭。儘管雙手沾滿血腥的戰犯毋庸置疑應當受到懲罰,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卻不是以血還血、成王敗寇的地方。這次規模空前的大審判持續了近3年之久,波瀾起伏,懸念迭生,控辯雙方在法律基礎上的你爭我防至今仍值得我們深思。 法律的較量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根據英美法律習慣,採取對抗制,首先假設被告無罪,給予被告充分的辯護權利,控辯雙方就證據進行辯論,法官如果認定證據不足,可以駁回起訴。 日本方面迅速組成了約有百名律師參加的日本戰犯辯護團,還特別聘請了多名熟悉西方法律體系的美國律師加入辯護團。陣容如此強大的律師團使得法庭的審理過程充滿著激烈對抗。 1946年5月6日,首次傳訊時,日本戰犯辯護團副團長清瀨一郎上來就要求審判長韋伯爵士迴避!因為韋伯爵士曾經調查過日軍在新幾內亞的暴行,違背了審判者中立的原則。法庭根據法官由盟軍總司令任命的條例,駁回清瀨的要求。 隨後,為日本戰犯辯護的美國律師克寧漢聲稱遠東軍事法庭是非法組織。控方則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協約國簽訂的《凡爾賽和約》專門對戰爭罪犯及其懲處作出了規定,並成立一個由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五國組成的特別法庭來實施審訊工作。因此東京審判既符合國際慣例,又有國際條約的依據。 5月13日,法庭再次開庭時,辯方認為,認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須以「侵略」為判斷之要件,而何者為侵略、何種行為才構成侵略,尚無任何國際法或國內法作出界定,也無相關的刑罰規定。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應認定被告人犯有侵略罪並對其施以刑罰。控訴方則針鋒相對地指出,日本違反其所承擔的《非戰公約》等條約義務,發動了對同盟國的軍事進攻,屬蓄意侵略行為,顯然已違反國際法,構成了犯罪。 清瀨引用《波茨坦公告》關於懲罰戰犯的規定,說戰爭罪應限於違反戰爭法規範圍內,並說日本與德國不同,日本是有條件投降的,不應受到相同於紐倫堡法庭的審判;他還說《波茨坦公告》只針對太平洋戰爭,因而東京法庭不能審判在此之前的日本對華戰爭和對蘇、蒙的進攻;日本的戰爭罪只適用於戰勝國,法庭無權審理對其盟國泰國的侵略等;現役軍官當以戰俘論處,可以用軍法會議審判,不應在東京法庭審判。 審判長韋伯駁斥了清瀨一郎等人對《波茨坦公告》的曲解,並引用大量國際文獻指出日本是無條件投降;對侵略戰爭責任者的審判是理所當然的;這些元兇都沒有當過盟國的戰俘,決不能當作戰俘論處。 日本律師團中的一些人強烈主張個人在戰爭中只是履行了其國家職務行為,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而非其個人意志。因而即使認定國家犯有戰爭罪行也不應由個人承擔責任,而應由國家自行負責。控訴方指出,早在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中,就已確立了對犯有戰爭罪行的國家領導人和其它個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而且,抽象的「國家」是不可能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而必須通過一些具體的個人來實施,對這種行為,國家和行為人都必須承擔責任,只是其承擔的方式不同。 中國措手不及 這種嚴格的法律攻防戰,對於基本沒有受到過西方法律熏陶的中國代表團來說,一下子適應不過來。中國方面滿以為是戰勝者審判戰敗者,只要法官、檢察官的金口一開,大筆一落,就能嚴懲戰犯。審判不過是個形式而已,哪裡還需要什麼犯罪證據。沒有估計到戰犯審判會如此複雜,所以沒有充分準備。審判一開始,我方代表就陷於有冤難伸、有苦難言的被動局面。以致中國的控訴工作處於很不利地位。 國民政府軍政部次長秦德純到庭作證時,說日軍「到處殺人放火,無所不為」,被斥為空言無據,幾乎被轟下證人席,以至於他發出感嘆:「哪裡是我們審判戰犯,還不如說戰犯審判我們。」代表們痛心疾首,又氣又急,深感若不能嚴懲戰犯,真是無面目再見江東父老了。 有意刁難證人也是辯護律師的拿手好戲,他們在詰問證人時,往往揪住一點不及其餘,無理追問或者有意東拉西扯、不著邊際。如1946年7月23日至25日,秦德純出庭作證時,日辯護律師群起詰問。凡是一切與中國有關的問題,不管天南地北、也不論古今中外,問個沒完沒了,企圖找一些岔子或者使審判時間延長。直至最後庭長韋伯不得不宣布休庭,議定出了一條規則,詰問證人不得超出作證範圍、不得提出空泛的問題,才稍微制止了一下辯護人的氣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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