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工作規則

人事部工作規則

發布部門: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發布文號:
分類導航: 所屬類別:部委行業規章
發布日期:1995-03-05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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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健全人事部有效的決策機制,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按照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中央和地方黨委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黨委會及其黨委會的職責範圍、議事規則、決策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則。 一、部長、副部長的職責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人事部的工作要求,部長、副部長的職責如下: (一)人事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人事部的工作。日常工作由部長、副部長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 (二)人事部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報送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人事部機關處級以上幹部和部屬事業單位司級幹部的任免通知,按程序審批決定後,由部長或部長委託分管副部長簽署。 (三)副部長按照各自分工或部長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代表人事部進行對外公務活動。 (四)副部長既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又要關心全局,積极參与集體領導。部領導成員之間要互相支持,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工作。 (五)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副部長要及時向部長報告。副部長出差,要事先向部長請示。 (六)部長出國或出差期間,人事部的工作由部長委託的副部長主持。副部長出國或出差期間,其主管的工作應委託其他部領導代管。 二、會議制度 人事部實行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部務會議和有關專題會議制度。 (一)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必要時吸收有關同志列席。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託的黨組副書記及成員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研究人事工作的方針、>策、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以及人事工作中、長期發展規 劃;審議部黨組擬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討論、審核國務院管理的幹部任免事項;審議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司級機構設置與變更;審批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處室設置與變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部機關處級以上幹部及部屬事業單位司級幹部的人事任免、調配和獎懲事項 ;研究人事部自身建設和黨的工作;研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提出,經黨組書記同意後列入會議日程。會議通知、記錄和紀要起草由黨組秘書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託的黨組成員簽發。 黨組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 (二)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副部長組成,與會議研究議題有關的單位負責人及助手列席,由部長或部長委託的副部長召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指示;貫徹執行黨組會議決定和工作部署,審定關係人事工作全局的部發文件;審定部年度工作計劃 、年度工作總結及年度會議計劃和年度外事計劃;審定部內重要規章、制度和部機關行政後勤方面有關財務預決算及專項經費的安排、重大基建項目等;其它需要議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部長辦公會議議題由部長提出或由主管副部長提出,列入會議日程。會議通知、記錄和紀要起草工作由部長辦公室負責。會議紀要由部長或部長委託主持會議的副部長簽發。 部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 (三)部長碰頭會由部長根據需要隨時召集,部長、副部長參加。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指示;通報工作情況;研究一些臨時性事項;安排一周的主要工作日程。 部長碰頭會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不編髮紀要。 (四)部務會議根據需要由部長或部長委託的副部長召集,部長、副部長、各廳、司、機關黨委、紀委、監察室及部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需要時擴大到副司級幹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會議、文件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指示精神;通報工作情況,部署工作 任務;宣布部內重大事項;各單位負責人彙報本季度工作情況和下季度工作打算。 部務會議內容由部長確定,每年召開2-4次。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五)副部長受部長委託或按照分管的工作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凡專題會議能解決的問題,不再提交黨組會議或部長辦公會議討論。 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部長辦公室負責。 凡提交會議審議的重要議題,有關單位要在會前認真調查研究,涉及其他部門的業務,提交會議討論前要充分交換意見,盡量協商一致。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材料要提前1-2天發給與會同志,送審的文件要基本成熟。 參加會議的同志在會前要對審議的問題認真研究,會上發言要簡明扼要,觀點鮮明。 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分別由負責會務工作的有關部門催辦、督查,並及時反饋貫徹落實信息。 三、文件審批制度 報部黨組或部領導審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審批程序和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一)部屬各單位報黨組或部領導審批的文件,要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和《人事部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除緊急、絕密事項外,均應經辦公廳審核後呈送黨組或部領導審批。 (二)以人事部名義發文件,屬於重大問題,由主管副部長審核後,送部長簽發。一般文件由主管副部長簽發;涉及其他副部長分管的工作,經有關副部長審核後再簽發。 (三)領導同志審核或審批文件應提出「擬同意」、「同意」或其它明確的意見,並簽署姓名和時間。簽署文件要使用鋼筆或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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