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心肌梗塞患者的悲劇
導讀: 患者突發心梗入院,因為沒有親屬在身邊不能及時簽字,導致患者死亡。這麼奇怪的事情是怎麼發生的?作為救死扶傷的醫院,不簽字就不救治,而且事情還未得到法律的懲處,首都的醫院尚且如此,不由得讓人深思:在這片土地上,誰能保障患者安全?
作者:田棟樑 來源:「醫學界雜誌」微信號
近日,一位內蒙古醫生網友向《醫學界》爆料,她的哥哥突發心梗入院,因無家屬簽字而錯失最佳手術時間而去世。
據介紹,2015年2月5日,她的哥哥原本只是到北京出差,在海淀法院附近突發心肌梗死,呼叫120後,120沒有待命車輛可以出任務,最近的999救護車從香山趕來,在院外耽誤了一個多小時,送到附近醫院後,診斷出是急性心梗。
醫生擬行急診PCI介入治療,但無人簽字,她在電話中授權醫院可以手術,並讓他們錄音,但醫院還是堅持要現場簽字,等找到一個在北京的朋友趕到醫院簽字後,已經太晚了。
該醫生網友的哥哥去世後,她和家人趕到北京處理後事,並未和醫院發生糾紛,她說之所以講出哥哥的不幸遭遇,只是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像她哥哥一樣。
死者的遺孀,這位醫生網友的嫂子也在電話中向《醫學界》講述了趕到醫院後的一些情況,她說:「我們到醫院後,醫院急診科的主任帶著幾個醫生給我說明情況,我們問他為什麼非要現場簽字才能進行手術,他說這是醫院規定。」
筆者撥通事發醫院電話,向該院宣傳科工作人員求證此事,該院工作人員表示,事情已經過去了兩個多月,他們無法查證,而且宣傳科只負責醫院正面宣傳,如果死者家屬有什麼要求,請他們直接和醫院溝通。
對於這一極端案例,一位知名急診醫生對《醫學界》表示:「在工作中也經常遇到沒有家屬在身邊的患者,這種情況醫院通常也都有應對流程,比如由科主任或其它院領導簽字後進行搶救,這個事件具體情況如何,還需要了解更多細節,但國內醫院管理混亂,也不排除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事實上,關於患者急需搶救卻無人簽字的問題,其實早就有相關明文規定。《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一規定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病例書寫基本規範中》也都有明確表述。
如果因無人簽字醫院延誤了救治時機,給患者帶來了重大損傷,一位律師對《醫學界》表示,這種情形下醫院是有責任的,並且援引了《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六條。
但是在現實中,醫生卻經常面臨無人簽字時救還是不救的兩難選擇。有醫生認為,這是當前醫患環境下特有的中國式難題,醫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醫生有時也很無奈。
因此,類似因手術簽字問題導致手術受阻的極端案例也時有發生。
關於簽字的問題,最著名的事件當屬2007年發生的「孕婦李麗雲死亡事件」,因其丈夫拒絕手術簽字,醫院請示相關部門,得到指示為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最終李麗雲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廣州日報》刊登了一篇名為「男子當街捅前女友致重傷,無人簽字醫生拒手術」的報道,報道中稱,在場民警表示沒這個(簽字)義務,傷者朋友表示擔不起責任,醫生表示沒簽字不敢手術,面對處於生命危險中的傷者,眾人一度僵持了40分鐘,最終傷者朋友勉強簽字,才開始施行手術。
2014年2月荊楚網也刊登了一篇名為「無名孕婦大出血手術無人簽字,醫生救命請警察見證」的報道,報道中稱,雖然根據相關規定,緊急情況下,醫生可先行手術搶救病人,但考慮到孕婦可能要被切除子宮,事關重大,醫院聯繫警方,由警方協助辦理了相關手續,才得以進行手術。
對於患者急需搶救而無人簽字的情況,北京某三甲醫院不願透露姓名的心內科副主任表示:「這種情況如果手術成功,患者平安,自然皆大歡喜,但如果出了意外,患者死在手術台上,其家屬糾纏起來,這些規定對醫生的保護很無力。」
這位主任還表示:「三甲醫院還好,患者家屬對大醫院信任度會更高一些,抗風險能力也更強,對小醫院來說,患者發生了意外,家屬十有八九會鬧起來,所以大醫院的作法也不適用於所有醫院。」
據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院長曾其毅向《醫學界》透露,曾經在某個醫療相關的立法中,他建議增加:「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有權作出對病人有利的決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最終在草案送審時被刪掉了。
曾院長坦言,在病人需要緊急手術而無人簽字情況下,他經常代替簽字。他說:「別的醫生不敢簽啊,但我是院長,我敢,先救人再說。」
現實中,和曾其毅院長一樣,即使冒著很大風險依舊選擇簽字的醫生也不少。今年3月27日,大河網就刊登了一篇名為「鄭州市民醫院突發心肌梗塞,為救人醫生代簽手術通知書」的報道。
事實上,只有對醫療界情況比較了解的網友,才真正懂得醫生敢於簽字的分量。
對此,一位業內人士呼籲,希望法律能夠更為完善地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讓醫生治病救人時不再顧慮重重,也讓類似悲劇不再重演。
(本文為「醫學界雜誌」微信原創文章,轉載需經授權並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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