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行業協會的條件和流程

成立行業協會的條件和流程2009-09-24 15:37

行業協會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行業協會成立分兩個階段:

一、行業協會籌備成立

(一)行業協會申請籌備提交的材料  1、籌備申請書。其內容包括:  (1)成立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會團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及活動方式;  (4)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會團體須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5)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及分布情況。  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籌備申請書須有主要發起人或者發起單位簽名蓋章。   2、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購買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如是租用的,應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權證明。住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應包括使用期限、面積、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等內容。  3、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是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狀況文件。驗資報告應由法定的社會驗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4、發起人(發起單位)和擬任人的基本情況。  必須有8家以上發起單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工作簡歷、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擬任負責人是指擬任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涉外人員不能任主要負責人)。發起單位需提供本單位簡介、營業執照複印件和近兩年經營情況證明。

  5、章程草案  行業協會章程請按《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規範。

章程範本請在順德民間組織網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  6、擬會員名冊(50家單位會員以上)。

  7、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申報受理    1、由發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報請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    2、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報籌備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視為正式受理。 (三)籌備成立審批   登記管理機關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決定。在此期間:   1、登記管理機關將審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對申報內容的實地考察並召開主要發起人座談會了解情況。

  對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籌備或終止籌備的決定:  (1)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即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利用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牟取利益,擾亂經濟秩序。)  (2)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宗旨、業務範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3)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4)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弄虛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證明欺騙登記管理機關的;  (5)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況的。

  2、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3、作出審批決定,對未批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發起人說明理由並正式行文通知發起人;批准籌備的,自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正式批複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所有籌備工作(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及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籌備完成情況)。

  行業協會發起人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籌備決定後,還應當在一個月內,通過報紙和網站(區級的行業協會一般為珠江商報)向社會發布籌備公告,並接受同行業經濟組織的入會申請。 二、成立階段

  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領取並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一)申請成立登記社團時提交的材料  1、申請成立登記申請書;  2、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一式二份);  4、會員名冊:行業協會的會員,不得少於50家。  5、專職工作人員情況

  6、辦公住所證明  7、填寫有關表格(行業協會一式兩份)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8、籌備公告複印件、填寫《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

  9、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社團成立登記審查的時限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於因籌備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問題不予登記的,要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複議。

三、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

  2、社團成立登記費每件90元(含證書費);

  四、相關政策法規

  (一)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

  (三)《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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