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公職人員就職為何要向憲法宣誓

公職人員就職為何要向憲法宣誓

作者:劉武俊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將誓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用實際行動踐行誓言、兌現承諾。憲法宣誓誠可貴,依憲治國價更高。

我國擬以立法形式正式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6月24日審議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同時提出所有宣誓人員適用統一的65字誓詞。

筆者認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可以通過莊嚴的儀式感彰顯憲法權威,強化官員憲法意識,凝聚依憲治國共識,營造讓權力服從憲法、把權力關進憲法的籠子里的氛圍。

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制度。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作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自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首次確認國家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制度以後,如德國、義大利、新加坡、芬蘭、希臘、荷蘭、葡萄牙、南非等國的憲法中都明確規定,官員任職前要進行忠於憲法的宣誓。

儘管各國在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程序上不盡相同,但一般都是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儀式。宣誓者大都是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公職人員,如國家元首、議會議員、總理或首相及各級行政官員、司法官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美國憲法規定,除總統當選後執行職務前必須宣誓外,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員,都應當宣誓擁護憲法;挪威憲法規定,國王執政時應立即向挪威議會宣誓;新加坡憲法規定,任何議會議員在議會宣誓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任何有關立法的議事活動。

我國現行憲法尚無就職宣誓的規定,這是一大缺憾。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將來有必要在修憲時將之正式載入憲法,彌補憲法缺乏憲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法治具有制度和文化雙重形態。制度層面的法治是需要設計、建構的,文化層面的法治則需要耐心的培育、啟蒙和效仿。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在其名著《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極富洞見地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憲法宣誓儀式的寓意,就在於通過儀式意象和心理暗示,喚起人們對憲法的信仰,讓宣誓人和觀眾產生對憲法的崇敬感、認同感和歸屬感,強化大家的憲法意識。

宣誓本身也有一種良心約束的效應,促使宣誓人將依憲治國理念內化於心、外踐於行。組織官員舉行憲法宣誓,本質上就是要強化憲法意識,彰顯依憲治國的理念,營造讓權力服從憲法的氛圍。

當然,要真正在全社會樹立憲法的權威,單靠憲法宣誓顯然是遠遠不夠的,而必須健全憲法的實施和監督制度。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一切政府行為和紅頭文件都必須接受憲法的合憲性檢驗,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將誓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用實際行動踐行誓言、兌現承諾。憲法宣誓誠可貴,依憲治國價更高。期望憲法宣誓制度能夠彰顯憲法的至上權威,凝聚全社會依憲治國的共識,在全社會尤其是全體公職人員中營造尊崇憲法權威的氛圍。


推薦閱讀:

申欣旺:繞不過去的憲法監督——憲法三十年專題報道
聊聊BM宣布修改EOS憲法
劃重點!憲法修正案的六大核心要義
推動憲法全面貫徹實施
中國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有何重大意義?

TAG:憲法 | 就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