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項目可申請先行用地 條件與程序
東莞時間網07月03日訊 在我市「三重」建設中,受當前建設項目前期審批環節多、用地報批時間長等因素影響,部分重點項目難以及時動工建設,基層政府、項目主體及社會各界對試行先行用地的反映強烈。在此背景下,市府辦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明確我市五類項目可申請先行用地。
《意見》指出,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由國土部門進行監督。對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的,一經查實,按違法用地立案查處,並停止受理該鎮(街)先行用地申請。造成違法用地嚴重後果的,追究屬地鎮(街)人民政府有關領導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被征地集體和農民無異議方可用地
《意見》明確,我市範圍內的五類重點建設項目可以申請先行用地(不包括房地產項目),包括納入市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項目、已納入「綠色通道」的公共設施民生工程項目等。
申請先行用地的項目要符合相關條件,其中,要求當地國土資源分局已將用地批次報批材料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包括:項目涉及土地屬報市批准農轉的,待報批材料上報市政府後可申請先行用地;項目涉及土地屬報省批准征地或農轉的,待報批材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後可申請先行用地;項目涉及土地屬「一年一批次」,報國務院批准征地或農轉的,應於當年3月31日前組織好方案材料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待上報國務院後可申請先行用地。另外,申請先行用地,要求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項目用地無異議。
當年11月30日前須完成審批供地手續
《意見》明確了先行用地的審批機關,按許可權分級批准: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按有關規定上報省、國家批准;市重點建設項目、鎮(街)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土地審批委員會授權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凡批准先行用地的項目,用地單位和屬地鎮(街)人民政府是限期辦理項目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的共同責任主體。凡批准先行用地的項目,必須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審批和供地手續。
此外,各鎮(街)必須編製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手續限時完成審批和供地的計劃,明確辦理程序、辦理時限、主辦部門和主辦人員,將其作為監督先行用地項目限時完成審批和供地手續的依據。凡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項目、用地單位,超過規定期限未完成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的,視為違法用地,依法進行處罰。
超出批准範圍用地按違法用地論處
《意見》強調,要切實加強監管,防止項目單位發生土地違法行為。用地單位須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局批准的先行用地紅線範圍施工,超出批准範圍用地的,按違法用地論處。用地單位要切實做好被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工作,維護社會穩定。造成群眾上訪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必須暫停施工,妥善處理後才能繼續動工。
《意見》還明確了審批期限和受理時效。經批准的先行用地視為已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相應扣減當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屬市、鎮(街)重點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在收齊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先行用地申請作出審批;屬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上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再報省、國家審批。受理先行用地申請的時效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五類項目可申請先行用地
1.國家、省規定可以申請先行用地的重點建設項目;
2.納入市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項目;
3.松山湖、虎門港、生態園、虎門港長安新區四大園區的公共和基礎設施項目;
4.其他已納入「綠色通道」的市、鎮(街)公共設施、公共建築、交通運輸、水利設施、供電設施、應急搶險救災設施、線性工程等民生工程項目和優質產業項目;
5.項目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項目。
申請先行用地的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通過用地預審;
2.當地國土資源分局已將用地批次報批材料按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3.符合城鎮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規劃獲得規劃部門批准;
4.符合產業政策規定,完成項目批准(核准)與初步設計,或經市政府同意的建設項目;
5.資金到位,已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及拆遷安置費用,或已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預繳到市財政局開設的征地補償款預存款專戶;
6.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項目先行用地無異議。
先行用地的報批程序
用地單位向當地國土資源分局申請初審。
國土資源分局組織用地單位與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勘測定界、土地調查和結果確認,核定先行用地面積,核查土地補償安置事宜,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後,報項目所在地鎮(街)人民政府審核。
國土資源分局備齊勘界及其他資料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上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後,再報省、國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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