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準確適用強制措施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選擇適用正是構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應秉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強制措施的選擇適用須遵循比例原則,並通過法律法規明確條件、統一標準。與此同時,不斷完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與羈押性強制措施的輔助、保障機制,及時切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人格的發展進程,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進而解決未成年人犯罪背後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明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無論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還是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目的都在於及時、有效地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心理治療和行為矯正。儘管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相較於羈押性強制措施在未成年人改造及人權保護方面有一定的優勢,而且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輔助、保障機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過多地強調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護,也可能存在一些負面效果。

我國秉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對不同年齡、不同情況的未成年人,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強制措施的選擇需要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實現平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要求綜合考量審前羈押必要性與非羈押措施潛在風險,在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基礎上,儘可能地減少因為犯罪給未成年人帶來的消極影響,但對於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案件涉罪未成年人,應依法懲處。

因此,筆者認為,應對辦案中的實際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分析論證,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條件予以明確,為全國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統一的標準。然後,逐步將「散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中的專門條款加以歸攏、細化和完善」,最終形成獨立的體系,為今後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準確適用強制措施奠定基礎。

拓展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空間

社會治理和未成年人保護是轉型時期我國較為關注的問題,通過教育、矯治的方式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干預,使得其內心想法和認知發生轉變,有利於其回歸社會。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效能的發揮,不能僅靠司法機關實施監管,還要充分發揮社會的力量。

完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執行方式。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包括傳喚、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司法實踐中多數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然而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單一,監督作用有限。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程序等規定與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同,儘管保證金的方式方便,但是現有法律並未對保證金的數額作出明確規定,其辦理手續也較為繁瑣。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經濟條件無法支付保證金時,這一方式就無法適用。當面對的是無監護人、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本地而其父母在外打工且無人監管時,保證人的方式也無法適用。所以,司法實踐中,有的試圖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況拓寬取保候審合適保證人的範圍,以期保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良好,但無法提供保證人時,司法機關應為其指定符合條件的無利害關係人,依法履行保證人的職責。合適保證人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也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國家干預立場和國家監護理念。但是,該制度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合適保證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導致其承擔的職責範圍、不履職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都處於模糊狀態,嚴重阻礙了未成年人監管幫教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應儘快建立和完善合適保證人制度,為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審制度奠定基礎。

構建社會觀護基地。社會觀護基地是藉助社會力量在非羈押狀態下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監管,從而實現心理疏導、行為矯正目的的場所。在符合條件的社區、企業、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中擇優選擇成立社會觀護基地,充當保護人的角色,可以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選擇適用提供保障。此外,社會觀護基地正逐步給涉罪未成年人安排文化知識、勞動技能等多方面內容的學習,並定期進行心理輔導等,促使其真心悔悟。所以說,社會觀護基地的構建有利於推動實現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序銜接,有利於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

筆者認為,被取保候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監管工作應儘可能多地交由社會力量進行,以利於辦案人員高質量地處理案件,並保證羈押場所內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監管工作及時落到實處。因此,社區矯正部門和司法社工應當加入到對非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管幫教的行列,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專業優勢,制定監督考察方案和幫教矯正計劃,承擔起行為矯治、心理疏導等一系列監管幫扶工作。此外,幫教人員還需要不斷提高法律、教育、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服務供求信息共享平台,跨機構、跨區域協作及資源鏈接機制,以保障監管幫扶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控制和完善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強制措施的選擇適用是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向法治化、文明化邁進的重要內容。強制措施的選擇適用,既要做到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公權力的充分行使,又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人權。

轉變過去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為主要目的的觀念。司法實踐中,羈押性強制措施的採取多傾向於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存在逃匿、失蹤等行為,以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實踐中,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比例通常較高,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對外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措施是為了防止其逃匿。新形勢下應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羈押的根本目的在於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輔導、考察,因而在作出羈押決定前應全面考慮、綜合評估,尤其要考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情況、性格特徵、心理素質、社會關係、家庭氛圍等個人情況,及時、準確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訓導和挽救。將關注重點轉移到羈押場所內如何提高教育、輔導水平及警示作用的發揮,及時調整強制措施種類及強度,從而改變過去一保到底或一捕到底的狀態。

加強羈押場所內的教育輔導工作。辦案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不僅了解案件證據、事實情況,還了解未成年人所處環境及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所以,他們對案情最為熟悉,因此,對羈押場所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輔導工作應主要交由辦案人員完成。他們可以通過釋法說理,讓涉罪未成年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結果的危害性、意識的錯誤性,並針對其成長經歷、所處環境等因素採取不同的教育措施,改善其心理狀況,重回正常生活軌道。以案件事實為切入點,探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產生的原因,可以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時,還應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配合解決,以期達到對未成年人幫教的最佳效果。

總之,羈押與否應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情況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同選擇。除此之外,筆者建議加強法治教育,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通過多元化的預防手段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發生,同時,還要加強網路監管,凈化網路空間,從源頭上遏制校園暴力等不良行為對青少年的不利影響。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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