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行業:高利潤下的高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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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大眾對藥品在生產、銷售和使用存在的問題高度關注,而對醫療器械行業的了解還不多。由於醫療器械的利潤率比藥品更高,所以,藥品行業存在的問題,在醫療器械領域會表現得更為嚴重。本文皆在揭示醫療器械行業的行業特點和潛在風險。
一、醫療器械行業的經銷模式
(一)醫療器械產品分類
包括:低值耗材(如留置針、注射器等),高值耗材(如心血管和骨科植入物等),體外診斷(如診斷設備和試劑)以及大型醫療器械(如醫學影像設備等)。
根據中國產業信息網的數據,2016年,我國醫療器械行業的市場銷售規模為 3,700 億元,醫用耗材的銷售規模近1900 億元;這一數值會保持增長。
(二)主要為生產廠家直銷,流通企業的介入是趨勢
根據商務部《2016年藥品流通行業運行統計分析》,醫療器械總的銷售額中,醫療流通直報企業的銷售額僅佔13.68%,80%以上都是由經銷商或廠家自己來完成。醫療器材的銷售呈現散亂局面,競爭大,銷售模式隱秘。
隨著「兩票制」的推進,醫療器械行業必然迎來行業整合。流通企業將充分利用自身的渠道優勢,進入醫療器械的藍海。
(三)醫療器械的銷售結算模式
1.不附其它條件的銷售。即醫療器械銷售方向醫院供貨,只存在回款時間的長短問題,不設置其它回款方式;銷售方只須提供貨物,即完成供貨義務,醫院須按合同約定按期付款。
2.與醫院分享器械使用收入。供貨方向醫院供貨,首期只象徵性的收取一筆貨款;待器械投入使用後,根據醫院收費,供貨方與醫院按約定分成,收回貨款。
3.設備捆綁銷售耗材。大型醫療設備的使用期長,醫用耗材用量大,多數供貨方與醫院約定無償向醫院提供醫療器械,但後期的耗材必須固定的向供貨方採購。供貨方通過賺取耗材利潤,回收醫療器械的成本。
二、隱瞞收入、虛開發票的稅務風險
(一)賬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
《中國稅務報》刊發廣州市國稅局下屬稽查局經過三年多時間的調查,查實當地一醫療器械經銷公司隱瞞銷售收入過億,最後補繳稅款、滯納金,並加處罰款。
賬外經營雖不易被發現,但違法成本很高;其行為表現完全構成「偷稅」的構成要件,稅務局必然對偷稅企業作出行政罰款,如果五年內被兩次被罰,將以「逃稅罪」移送公安處理。
(二)虛增成本、費用,列支有風險
醫療器械的利潤率比藥品更高,為了將讓醫院接受本企業產品,企業和銷售人員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價。這些傭金和回扣又以各種費用的形式進入企業核算體系,成為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列支依據包括企業虛增的費用金額和從第三方諮詢公司取得的費用發票。
企業虛增的費用包括會議費,如將各種餐費計入會議費當中,不符合會議費的扣除條件。還有廣告費,未經當地省級葯監部門審批,未在指定的涉醫刊物上進行的藥品宣傳,不符合法律規定,所支出的廣告費用扣除風險大。還有各類推廣費和講課費,因為所涉及的主體和受眾與器械銷售無關,也會引起稅務稽查部門關注。
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公司與第三方諮詢公司建立合作關係,從諮詢公司取得諮詢費、勞務費發票作為扣除依據,也已成為檢查重點。
(三)取得虛開專票,虛抵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稅務檢查的必查項目,取得的藥品專用發票,品名、數量是否相符,購進數量與銷售數量是否相符;如果涉嫌虛開,稽查局會向上下游企業發出發票協查函,勢必延長檢查期限,增加企業風險的不確定性。
此外,醫療器械生產銷售公司取得的運輸專票和汽油專票也會受到檢查人員關注。
三、商業賄賂的刑事責任
前文已經說到,醫療器械領域存在的問題只會更嚴重,更隱秘。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於醫療器械企業向醫院領導和工作人員的灰色營銷行為,《刑法》有明確的罪名定性:第164條規定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389條規定了行賄罪。
根據刑法規定,不論是企業,還是直接責任人,涉嫌行賄都難逃法律的制裁;查閱相關司法文書,不乏單位被判處罰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銷售人員均被判處刑罰的判例。
至於構成的罪名,要依行賄對象而定。如果是對行政機關任命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行賄,由於該行賄對象負責本區域衛生工作的管理與業務技術指導,承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行賄人應以行賄罪定罪。如果是對醫療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如科室主任、醫療人員,則構成164條的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稅務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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