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諾貝爾獎的由來
諾貝爾獎是根據A-B-諾貝爾遺囑所設基金提供的獎項(1969年起由5個獎項增加到6個),每年由4個機構 (瑞典3個,挪威1個)頒發。1901年12月10日即諾貝爾逝世5周年時首次頒發。諾貝爾在其遺矚中規定,該獎應每年授予在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與和平領域內「在前一年中對人類作出最大貢獻的人」,瑞典銀行在1968年增設一項經濟科學獎,1969年第一次頒獎。
諾貝爾在其遺囑中所提及的頒獎機構是:位於斯德哥爾摩的瑞典皇家科學院(物理學獎和化學獎)、皇家卡羅林外科醫學研究院(生理學或醫學獎)和瑞典文學院(文學獎),以及位於奧斯陸的、由挪威議會任命的諾貝爾獎評定委員會(和平獎),瑞典科學院還監督經濟學的頒獎事宜。為實行遺囑的條款而設立的諾貝爾基金會,是基金的合法所有人和實際的管理者,並為頒獎機構的聯合管理機構,但不參與獎的審議或決定,其審議完全由上述4個機構負責。每項獎包括一枚金質獎章、一張獎狀和一筆獎金;獎金數字視基金會的收入而定。經濟學獎的授予方式和貨幣價值與此相同。
評選獲獎人的工作是在頒獎的上一年的初秋開始的,先由發獎單位給那些有能力按照諾貝爾獎章程提出候選人的機構發出請柬。評選的基礎是專業能力和國際名望;自己提名者無入選資格。候選人的提名必須在決定獎項那一年的2月1日前以書面通知有關的委員會。
從每年2月1日起,6個諾貝爾獎評定委員會--每個委員會負責一個獎項--根據提名開始評選工作。必要時委員會可邀請任何國家的有關專家參與評選,在9-10月初這段時間內,委員會將推薦書提交有關頒獎機構;只是在少有的情況下,才把問題擱置起來,頒獎單位必須在11月15日以前作出最後決定。委員會的推薦,通常是要遵循的。但不是一成不變的。各個階段的評議和表決都是秘密進行的。獎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例外,也可以授予機構。候選人只能在生前被提名,但正式評出的獎,卻可在死後授予,如D-哈馬舍爾德的1961年和平獎和E-A- 卡爾弗爾特的1931年文學獎。獎一經評定,即不能因有反對意見而予以推翻。對於某一候選人的官方支持,無論是外交上的或政治上的,均與評獎無關,因為該頒獎機構是與國家無關的。
一筆獎金,或者完全發給一個人,或者最多在兩種成果之間平分,或者由兩個或更多人(實際上從未多於三人)聯合分享,有時一筆獎金要保留到下一年度頒發;如果下一年仍不頒發獎金,則退回基金會,當出現獎金既不頒發,也不保留的情況時,也要退回基金會。這樣,在同一學術領域內,一年中能有兩筆獎金,即上年留下來的獎金和本年的獎金。如果在規定日期以前獲獎者拒受或未能領取獎金時,則獎金退回基金會。曾有過拒受獎金及政府禁止本國人領取諾貝爾獎的情況,然而獲獎人仍被列入諾貝爾獎獲得者名單中,註明「拒受獎金」字樣,不接受獎的動機可能互不相同,但真正的理由大都是外界的壓力;例如,希特勒於1937年頒布的法令,禁止德國人領取諾貝爾獎,因為他認為1935年頒發給C-奧西埃茨基的和平獎是一種侮辱。不論何種原因過期不領,己拒受者在說明其情況並提出申請時,可領取諾貝爾金質獎章和獎狀,但不能領取獎金,該獎金己退回基金會。
如果沒有人能符合諾貝爾遺囑中所要求的那些條件或世界局勢有礙於收集評選資料時(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則將獎保留或停止頒獎。該獎對所有的人開放,不論其國籍、種族、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如何。同一獲獎者可以多次獲獎而不受限制。物理學、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以及經濟學的頒獎儀式在斯德哥爾摩舉行,而和平獎的頒獎儀式則在奧斯陸舉行,時間為12月10日,即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獲獎者通常親自去受獎。
支配獎項的總則已載於諾貝爾的遺囑中。l900年,由遺囑執行人、頒獎單位的代表及諾貝爾家族共同就解釋和執行遺囑的補充規定達成協議,並由瑞典國王在樞密會議上予以批准。這些規章大體上保持不變,僅在實際應用上有些修改;評議經濟學獎的基礎是科學的,即數學的或統計學的,而不是政治的或社會的。最早兩名經濟學獎獲得者經濟學家弗里希和丁伯根,因他們在計量經濟學方面的工作,即利用數學式進行的經濟活動分析而被授予該獎。
科學獎和醫學獎已證明很少引起爭論;而文學獎與和平獎,則因其本身性質特殊,最易導致意見分歧。和平獎常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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