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好文:刑訊逼供背後「領導干預」知多少
法案君按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發布兩個實施辦法,對人民法院切實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明確要求。
眾所周知,領導幹部對司法的行政化干預已成嚴重問題,在刑事案件中尤甚。法案聚焦(微信號:faanjujiao)今天推送的這篇文章,很好地揭露了刑訊逼供背後的各種複雜、令人無奈的因素。誠如作者所言,無力根治刑訊逼供,這就是我們的現實,是我們真正的危機。
文/王九川 來源:法案聚焦
(原創聲明:本文系法案聚焦原創文章或獨家受權刊發,如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二維碼)
刑訊逼供的嚴重性與危害性,已成朝野共識,怎麼來解決,眾口不一。五家機關聯合發布兩個關於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其中有關刑訊逼供的條款更受關注。
我常聽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樣訴說:連續多天在夜裡被長時間訊問,最後被逼無奈簽字認罪,在法庭上我對口供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請求合議庭調查,控方的回應有一個共同的理由:法律並沒有禁止在夜裡訊問,我的回答是:法律也沒有規定可以在夜裡訊問,嫌疑人有正常休息的合法權利,在遭受痛苦、神志不清時作出的供述當然不合法。看來常識還是要被寫進法律才行。
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這個常識終於上升為五家機關共同一致認可的法律規定,這是一個必須給予明確的法律原則,儘管法律禁止刑訊逼供,明確規定刑訊逼供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對非法口供的審查程序和處置後果,此前五家機關並未取得共識(兩高有簡單的司法解釋)。當然,沒有任何執法者都會公然以此為理由肯定非法口供的合法性,但不少人在內心認同刑訊逼供的價值,奉口供為證據之王,視刑訊逼供為難以避免的正常的執法現象,或積極而為,或暗中縱容,或袖手旁觀。過去三令五申不見效,現在換個角度,從非法證據排除的角度來解決,以審判來遏制刑訊逼供,這是一條新出路。但我也預感到新規定實施的艱難,有人把這看作解決刑訊逼供的高招,我是沒有那麼樂觀。
我們先看怎樣審查口供的合法性。很明顯,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15條新規定,主要指向刑訊逼供,其中明確控方承擔對審判前供述合法性的舉證責任,也要求訊問人員在必要時出庭作證,我相信這會給辦案機關帶來壓力。但新規定也給各方留下不小的迴旋空間,例如:在幾乎窮盡其他查證手段後,才能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當法庭認為口供的合法性沒有問題,可以當庭就審判前供述進行質證,公訴人就沒有繼續證明口供合法的義務;如公訴人提出需補充偵查並建議延期審理,法庭「應當」同意,而對辯護人申請訊問人員出庭等要求,就沒有「應當」了。另外,15條規定對於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只是點到為止,而在關於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41條規定里,卻列出較為詳盡的非法證據排除標準,對於大量的非死刑案件來說,法官對證據審查的自由裁量空間沒有多少變化。
我曾為一個受賄的官員辯護,涉嫌數額二十幾萬元,在近600天里被換押5個看守所,被提訊三十幾次,他告訴我遭受的折磨,除了輕度暴力外,更多的是長時間的連夜訊問,後來還遭受同監室「拐棍」的暴力。我整理有記錄的十幾次口供,結合提訊記錄,把歷次訊問時間、地點和內容列出一個長表,情況一目了然:訊問經常在夜裡長時間進行,最長一次達14小時55分,4次有罪供述(2次講事實,2次為「發誓」「不翻供」)全部是在夜裡、在外地偏遠的看守所進行,筆錄中帶有威脅、引誘性質的問話非常明顯。合議庭法官在下面嘆氣,但在判決中對這些沒作直接評價,只是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材料,直接給出一個否認刑訊逼供的結論,判決他有罪。
坦率講,我對這樣的法官沒有什麼意見。我也不能因為他沒有直面這些問題就否定他的職業道德。法官也是人,也需要權衡事態利弊,至少要能保護自己,有人批評法官放棄原則,但前提是他須有執行原則的權力。如果我是審理法官,我不能不考慮如何向上級交待,如何求得警察、檢察官的理解,我會盡量減少給各方的壓力,「互相配合」永遠比「互相制約」重要。對某些重要案件,我不能不考量法律外因素,包括各種提示和要求,當其他利益和被告人權益衝突時,我不會簡單地「依法辦事」,要力求找到一個折中方案,否則當事人會鬧,有關方面也會「提醒」我和我的上級。
我的一位校友,因為沒有做到「互相配合」,為他的「互相制約」付出代價,雖然沒有身陷囹圄,法官之路就此了結,而受命查辦他的竟是自己的同窗(含淚去辦的)。法官違法犯罪,當然要處理,但處理的動機是什麼?如果是出於個人恩怨、部門利益,其他的法官會怎麼想?兩個新規定實施後,司法機關之間的基本格局並沒有改變,我舉的這些例子會不會再現呢?
如果我做法官,我不會輕易認定口供的合法性有問題,我會在法庭上走調查程序,並要盡量避免庭外調查,如此會有進退的餘地,這些做法完全符合新規定。我很清楚:我和我所在的機構,並沒有獨立裁判的權力,我們並沒有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況且面對堆積如山的案件,我哪有精力去一一審查,這些非法口供材料本來就不該送到我的桌上;我也完全對得起國家給我的待遇了。
同審判機關一樣,偵查、檢察、司法諸家也有難處,一起刑事案件從頭到尾,哪個參與者沒有自己的苦悶?有幾個在內心不嚮往公正執法,包括刑訊逼供者?那些法科畢業生可曾記得丟掉書本、學習訊問手段的痛苦過程?在「司法獨立」不斷被我們掛在嘴邊、被我們在腦海里年復一年憧憬的年代,依靠司法機關自身的力量不會真正解決刑訊逼供問題。須知,這兩個新規定也是在高層的強力支持下出台的,而且各家的博弈還在繼續。
再做一個假設,如果法官放下個人顧慮、下定決心嚴格依照新規定審查口供的合法性,他會得到什麼樣的調查結果?我還無法想像:有幾個訊問人員能出庭作證?當有刑訊逼供行為的訊問人員出庭,他會不會當庭承認?是不是每個被告人都敢與他對質?面對調查人員,看守所里的管教等證人能否說出真相?有關方面又會對調查提出怎樣的要求?
在法官那裡,不經過開庭審理,他無權剝奪被告人的自由,而在偵查機關那裡就簡單了,最嚴重的情況,只有一封舉報信這樣的「證據」,只要有人敢簽字,就能把一個普通公民作為嫌疑人送進看守所刑事拘留,住上37天(合法時間)。接下來,就要著重研究如何從這個嫌疑人嘴裡獲取線索,為破案打開局面,如果其他證據材料不足,更要加大審訊力度,直到獲取有罪口供(這時嫌疑人最需要律師出現,形成制衡力量)因為看守所歸由公安機關管理,配合審訊已成為看守所工作的重心之一,有關管理的各項制度都會考慮這個重心,甚至看守所的建築布局也受到影響,比如預審大樓就建在看守所的院門口,這樣的審訊就會比較從容。
這是我們熟悉的現實,公安機關被同時賦予偵查、看守的權力,檢察機關集偵查、批捕、公訴、監督幾種職能於一身。當自由和安全被徹底控制在審訊者手裡,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經過痛苦的煎熬,最後都有一個明智的選擇:配合。一旦偵查結束(或審查起訴結束),嫌疑人便想到法庭上去「討公道」,站到法庭上又是心有餘悸。所以,看守所里不斷傳出各種新奇古怪的死法,不足為奇,家屬和律師有時找不到嫌疑人不足為奇,在偵查結束後普遍翻供也不足為奇,法庭上對曾接受的「待遇」吞吞吐吐同樣不足為奇。
為減少刑訊逼供,近年偵查機關較大的自我改進,就是對訊問過程錄音錄象。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的錄音錄象程序有明確、詳細的規定,但我遇到的案件里這種證據很少,也遠不能達到規定的要求,公安偵查機關普遍使用錄音錄象,也未見到完整的。有一起影響很大的殺人案,訊問人員對嫌疑人還算客氣,後來頂不住上面的壓力,把他帶到分局的特訊室,這次訊問的錄象非常完整,從第一句問話開始到簽字、按手印的過程都有,似乎看不出問題,但在會見時他告訴我,錄象前他被令雙手向下摟抱座椅,這樣拷了半小時。這種無損傷後果的手段是查不出來的,在偵查機關自己的特訊房間里,沒有錄音錄象和任何旁證,即便出庭作證,誰會承認?法官、檢察官也沒辦法。至今我還沒有見到哪個案件的全部訊問有完整、不間斷的錄音錄象,基本都是認罪的情景,不少人對著鏡頭念自己的口供,給我的印象:錄音錄象手段是用來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而不是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
有人說,規定辯護律師在場權、犯罪嫌疑人沉默權可以有效避免刑訊逼供,這會有些作用,但要先保障律師的權力,律師至少可以當面「眨眼睛」,在律師走後呢,嫌疑人還是呆在由辦案機關掌控的看守所里。偵查機關的第一職責是查明犯罪事實,偵訊人員與嫌疑人的對立情緒再正常不過,加上完成任務的壓力或個人動力,難免會有不友好的舉動。只有讓無利害關係、不參與訴訟程序的機構來負責對嫌疑人的管理,才能有效避免刑訊逼供,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司法行政機關適合承擔這個職能。
有人預測,這樣的職能調整將減少百份之九十九的刑訊逼供,未免過於樂觀。如果是形勢需要,有強力下壓,偵訊人員也只能勉為其難。比如有「命案必破」的要求,辦案人員一定很頭痛。命案真的能百分百破獲?不可能,所有的國家都做不到,因為關鍵證據滅失、嫌疑人失蹤或死亡等多種原因,有些命案永遠都不會破獲。這種誓言固然可以顯示打擊犯罪、維護權益的決心,但作為命令傳下去,並且還帶有「限期破案」、「不破案、就換人」的警示,那案件一定會得到偵破,今後難免還會出現新的杜培武、佘詳林,而真正的兇手卻在暗中為自己慶賀,成為刑訊逼供的受益者。
關於刑訊逼供的診斷和治療手段,還有很多高招,我就不再一一評價,這裡歸納一下解決刑訊逼供的幾條途徑(多半是常識),按照從難到易的程度,開列如下:
就制度、體制層面來說:其一,還司法以權力,讓司法獨立從名義成為現實,(包括建立司法審查機制,就刑事訴訟而言,那些逮捕、羈押、搜查、扣押等措施,都要聽由獨立的法官決斷),此為解決刑訊逼供泛濫的根本之道。這是慢工夫。其二,給律師以「應有的」法律地位,賦予律師「應有的權利」,包括刑事辯護豁免權,避免只改司法體制、不改律師制度的一面改革。其三,重新配置司法職權,讓公、檢、法、司各司其職,包括看守所劃歸司法行政機關、檢察院刑偵職能劃歸公安部門等等,最高決策層已把這些內容寫入司法體制改革報告,這是一大進展。
此外,就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來看,應儘早考慮賦予嫌疑人沉默權,規定律師在場權,建立有效的證人保護制度,並在現有兩個證據新規定基礎上儘快推出刑事證據規則。當然,將這些內容納入一部獨立的《刑事證據法》中,會有更好的效果。
還有一些暫時不會傷筋動骨的辦法,如規定必須移送全部訊問筆錄,必須提供全部訊問的完整的錄音錄象,還有一些外圍措施:如加大對偵查技術、設備的投入,重新制定對偵訊人員的考核、培訓標準,改革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績效考核制度……
我們從來不缺辦法,缺的是動力和壓力,更缺乏清醒的認識。在不少人的觀念里,採用刑訊逼供這樣的非法手段,可以控制治安形勢和反腐敗的局面,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惠及全社會。我聽到有法律同行講:不採取有力措施、不認定那些有問題的口供和相關證據,總說證據不足,怎麼能有效打擊那個黑社會,迅速剷除社會毒瘤?我不明白他怎麼認定某人就是黑社會,他聽到刑訊逼供的質疑,怎麼不去呼籲調查,還一口咬定他是黑社會?如果他做領導,估計事前聽彙報就給定性了,而且絕不會改變結論,因為他認準這是個壞人,對壞人不必客氣,事情可能查錯,但不會冤枉這個壞蛋,為人民的利益,使用鐵的手腕,不會輸理。
為了「人民利益」,可以犧牲個人權益嗎?對權益可否進行功利的計算?刑訊逼供的確有管用的一面,有些案件破不了,「修理」一下嫌疑人,真能挖出有價值的偵破線索,但在另外一些案件里,被修理的人可能就是趙作海。在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可能是被犧牲的那個個人,這也是人民利益!
我們過去習慣於從國家利益、社會公益來設計司法的框架結構,忽視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在運行中又經常做短期行為,一面承認法律是社會恆定的基石,制定各種改革措施,一面又把法律當成可以打磨的石器,適時使用,時常發出與法律原則有衝突的臨時指令。有領導這樣想,有群眾這樣歡迎,這是一種可怕的短視。當危機頻繁出現,才會受到大的觸動,將那些久推不動的改革方案再推上一把。
解決刑訊逼供問題,必須做大手術,這是無法迴避的措施,停留在技術操作層面的改進,仍屬於保守療法,只能緩解痛苦,病情難免繼續惡化,不知哪一天發生突變。就現在而言,民眾法治觀念的培育固然重要,但決策者觀念的轉變更要緊,對民眾訴求的準確把握、對長遠大局的判斷,至關重要,高層能通過那樣的司法體制改革報告,還是讓我們看到轉變的希望。
我們更需要果斷行動,不希望總是這樣:進兩步、退一步甚至更多。我們有實力建造世上最大的工程、做全球最大的債主,卻無力根治刑訊逼供,這就是我們的現實,是我們真正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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