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部門許可證及機關工作作制度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二、責任人
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站在分管局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審核。站長為責任人,相關主管副站長為直接責任人。
三、核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
四、辦理條件
(一)申請辦理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的條件:
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2、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5)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6)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7)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3、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
(3)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5)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6)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4、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的其他條件:
(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2)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3)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等制度及養殖檔案;
(4)種畜禽場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1000米以上;
b、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c、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
d、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
e、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區域。
(二)申請辦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的條件:
1、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2、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5)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
(6)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7)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8)有待宰圈、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3、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動物裝卸台配備照度不小於300Lx的照明設備;
(2)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設備,地面、操作台、牆壁、天棚應當耐腐蝕、不吸潮、易清洗;
(3)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於500Lx的照明設備;
(4)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4、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三)申請辦理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的條件:
1、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2、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建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並設有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
(3)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染疫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冷庫等;
(5)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室,出口處設置消毒室。
3、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1)配置機動消毒設備;
(2)動物撲殺間、無害化處理間等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3)有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專用密閉車輛。
4、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入場登記、消毒、無害化處理後的物品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制度。
(四)申請辦理動物隔離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的條件:
1、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動物隔離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區周圍有圍牆;
(2)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飼養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4)有配備消毒、診療和檢測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5)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6)飼養區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3、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1)場區出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
(2)有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4、動物隔離場所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
5、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出登記、免疫、用藥、消毒、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五、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交申請報告,填寫《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4、設備設施清單;
5、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租賃合同複印件;
6、動物防疫管理制度文本;
7、單位或個人相關的資質證明,申請人兩張二寸免冠相片;
8、人員情況。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
從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接收辦證申請資料,並根據分工分送承辦人,承辦人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二)審查
初審:
1、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由窗口工作人員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
3、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交窗口工作人員。
審核:
1、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查、考核、實地驗收,如實簽署審核意見;
3、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局主管領導審批。
(三)決定
1、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
1、許可項目承辦人製作許可文書交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七、辦理期限
應在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
八、監督管理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投訴電話(電話:84012360)
九、責任追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執行。
附件: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准流程圖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二、責任人
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站在分管局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審核。站長為責任人,主管防疫的副站長為直接責任人。
三、核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四、辦理條件
1、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
3、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
5、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6、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7、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葯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8、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範的名稱,不具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能力的,不得使用「動物醫院」的名稱;
9、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手術台、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具有3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10、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11、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範圍的,應當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手續,申請換髮《動物診療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12、動物診療機構名稱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預先核准;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到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五、申請材料
1、提交申請報告,填寫《長沙縣城區寵物診療單位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院、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地理方點陣圖和室內平面圖和各功能區布局圖;診療、隔離、消毒、污水污物和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等專用設施、設備清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免冠1寸相片2張。獸醫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個人動物診療許可證複印件;(寵物醫院3名,寵物診所2名)
5、診療從業人員和服務人員健康證明資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制度(診療服務制度、動物疫情報告制度、環境及器械衛生消毒制度、病歷處方管理制度、生物製品使用管理制度、毒麻和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驗檢驗管理制度、公示制度、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藥品進出管理制度及無害化處理制度)。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7、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
1、初審:
(1)許可項目承辦人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由窗口工作人員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
(3)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交窗口工作人員。
(4)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核
(1)許可項目承辦人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的條件進行實地考核、驗收,如實簽署審核意見;
(3)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局主管領導審批。
(4)時限:6個工作日。
(三)決定
1、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主管領導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3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告
1、許可項目承辦人製作許可文書交縣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4、時限:1個工作日。
七、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
八、監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據分工,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
(二)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三)接受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形式職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事項准予批准或超出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露申請單位有關保密項目信息的;
8、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項目核准責任人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以下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經集體研究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主管站長為責任人。
4、經有關領導批准的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該領導為責任人。
(三)責任追究形式
1、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並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其它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動物診療許可證審批行政許可流程圖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核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縣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站
二、責任人
長沙縣動物檢疫申報點負責人及具體實施檢疫的檢疫員。
三、核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
四、辦理條件
(一)動物產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臨床檢查健康;
4、農業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部規定。
乳用、種用動物和寵物,還應當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健康標準。
(二)動物屠宰檢疫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實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
1、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2、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相關屠宰檢疫規程要求;
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絨的檢疫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五、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須提供:
1、《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申請表》(長沙縣動物檢疫申報點)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1份,驗原件);
3、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須提供《動物免疫證明》、免疫標誌(驗原件);
4、《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驗原件);
5.《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驗原件)。
(二)口頭申請須提供: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驗原件);
2、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必須提供《動物免疫證明》、免疫標誌(驗原件);
3、《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驗原件);
4、《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驗原件)。
六、辦理程序
1、當事人申報。
2、檢疫申報點受理。
3、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檢疫
4、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5、檢疫不合格的依法無害化處理。
七、辦理期限
24小時;如果需要化驗室檢驗的,視檢驗時間長短定。
八、監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據分工,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
(二)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三)接受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形式職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准予批准或超出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露申請單位有關保密項目信息的;
8、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檢疫申報點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檢疫申報點負責人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獸葯經營許可證核准制度
一、責任單位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二、責任人
縣獸葯飼料監督站在分管局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獸葯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站長為責任人,主管站長為直接責任人。
三、核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獸葯管理條例》
四、辦理條件
《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條件
五、申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向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提交的申請書;
2、填寫《獸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學歷證複印件;
5、專職獸葯質量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動物醫學、動物藥學、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畢業或者助理獸醫師以上技術職稱、身份證複印件);獸葯藥劑員身份證、健康證、畢業證複印件;
6、營業場所和倉庫使用權證明複印件(產權證或租賃協議);
7、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平面圖;
8、獸葯經營和倉儲基本設施清單;
9、經營記錄表格複印件;
10、獸葯經營管理制度目錄。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人員按照許可的法定條件、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許可申請是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
7、時限:1個工作日。
(二)審查
1、初審:
(1)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由工作人員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工作人員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時限:3個工作日。
2、審核
(1)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進行實地考核、驗收,如實簽署審核意見;
(3)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4)時限:12個工作日。
(三)決定
1、主管領導按照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的意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3、時限:3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告
1、縣獸葯飼料監督站許可項目承辦人製作許可文書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4、時限:1個工作日。
七、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八、監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根據分工,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
(二)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三)接受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形式職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准予批准或超出法定職權批准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露申請單位有關保密項目信息的;
8、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項目核准責任人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以下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經集體研究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站長為責任人。
4、經有關領導批准的行政行為出現過錯的,該領導為責任人。
(三)責任追究形式
1、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並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其它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獸葯經營許可證審批行政許可流程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我局系統行政執法部門及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過錯責任是指我局系統具備法定資格並持有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及有關人員,在對經濟社會事項(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徵收、年檢等)進行管理過程中,由於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為主,懲戒適當的原則,一切與過錯責任有關的執法人員不論職務高低,均應分清責任,予以追究。
第四條行政執法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行政執法過錯:
1、行政執法人員處理的案件經過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
2、行政執法人員處理的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被行政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3、各級執法監察部門通過備案審查、調閱執法案卷、受理當事人申訴、信訪、舉報等途徑,認定我局行政執法人員處理的案件或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不當的;
第五條 行政執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未依法受理、處理案件或者對知曉的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的;
2、無法定依據或者沒有按照法定種類、裁量權標準實施行政處罰的;
3、故意隱瞞違法事實,隱匿、銷毀違法證據,包庇、縱容違法單位和個人的;
4、在農業行政執法過程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5、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6、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予以許可的;
7、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8、泄露案情或者泄露相對人商業秘密的;
9、違反執法迴避制度,不公正、公平執法的;
10、拒不執行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糾正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的;
11、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進行糾正的;
2、過失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3、因行政管理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假證,致使發生執法過錯的;
4、因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
5、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行政執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2、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3、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
4、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八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形式為:
1、情節輕微,造成後果較輕的,對責任人給予批評、通報、警告;
2、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經相關部門批准,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機構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需要經濟賠償的,相關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九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承擔:
1、由於案件承辦人主觀臆斷、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職,致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過錯責任主要由承辦人承擔,相關領導承擔次要或領導責任;
2、由於案件承辦的領導索賄受賄、徇私枉法、利用職權指使承辦人執法辦案造成過錯的,過錯責任主要由該領導承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
3、案件承辦人辦案意見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造成過錯的,過錯責任由主管領導負責。
4、因授權的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5、經集體討論或主要負責人決定的案件造成過錯的,由主要負責人承擔過錯責任。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的成員共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
第十條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局機關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被追究人對責任的認定有異議或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縣法制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本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執行。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行政複議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複議工作的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結合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以下稱本局)行政複議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縣畜牧、獸醫、漁業、飼料、獸藥行政(以下簡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本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局審理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畜牧獸醫水產行政複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究,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上級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在行政複議工作中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出,並監督其糾正,必要時依法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條 畜牧獸醫水產行政複議部門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追究,依照《畜牧獸醫水產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是本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機構負責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有關具體事項。
第七條行政複議機構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或者人員調查取證;
(三)組織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四)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五)對涉及國家秘密和申請人、相關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六)整理行政複議案卷,並負責歸檔工作;
(七)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八)對本部門或者下級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九)指導下級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並對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徵收措施不服的;
(五)認為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第九條 對本局所屬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長沙縣畜牧水產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長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條對以本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畜牧獸醫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沙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根據本辦法規定向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複議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第十二條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第十三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
代理人參加行政複議的,應當由委託人出具委託書。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畜牧獸醫水產行政部門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填寫《畜牧獸醫水產行政複議申請筆錄》。申請書或申請筆錄需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電話等。有共同申請人的,應將每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委託律師代為申請複議的,應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由申請人簽字。
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複議的主體資格、申請期限及有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立案審理;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要求其補正。不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對於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複議機關做出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應當填寫《行政複議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在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他人隱私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對重大案件應當報縣政府、縣法制辦進行討論。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根據審理意見擬訂《行政複議決定書》,報行政複議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五條行政複議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審理意見的,簽發《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審理有錯誤的,可以退回行政複議機構重新審理。
第二十六條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在行政複議機構接到有效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如需延期經行政複議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對終止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使用統一的畜牧行政複議文書。
《行政複議決定書》、《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
第二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採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行政複議文書;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予以送達。
第三十條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嚴格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適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上級畜牧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結束後,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對行政複議案件進行總結,並寫出結案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後應當報上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行政訴訟應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的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以下稱我局)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局或局屬單位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或第三人進行行政應訴的活動。
第三條 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是本部門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應訴工作。
局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參與、組織和監督有關應訴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實行行政訴訟案件會審會議制度。一般案件會審會議由局法制部門召集,業務主管局長、局長主持召開會審會,相關業務部門、直屬單位參加。
第五條 行政訴訟的承辦單位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我局機關業務部門、直屬單位以縣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訴訟的,該業務部門、直屬單位為應訴第一責任部門。涉及多個部門或直屬單位的,按行政行為實施的不同環節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共同承辦應訴事務。
第六條 承辦應訴事務的單位或者部門(以下統稱承辦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行政訴訟法律文書;
(二)代擬行政訴訟答辯狀、上訴狀或者申訴狀;
(三)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的,及時通過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訴訟上訴狀;
(四)確定具體人員作為我局的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五)其他與行政訴訟相關的職責。
承辦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具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為委託代理人,無法律專業人員時需聘請律師。聘請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至少有一名本單位工作人員作為委託代理人共同出庭應訴。
第七條 凡涉及行政賠償、影響較大的或者歷史原因複雜的,可以由我局直接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作出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應當派人隨同參加訴訟工作。
第八條 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訴訟起訴狀副本後,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確認承辦單位,並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1日內,將起訴狀副本轉送承辦單位或局相關業務部門。
承辦單位收到起訴狀副本後,認為不應當由本單位承辦應訴事務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1日內,通知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處並退回起訴狀副本,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應當在當日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九條 應訴準備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承辦單位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4日內查檔核實,整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起草行政訴訟答辯狀、確定委託代理人。
(二)我局相關業務部門、直屬單位在1日內對答辯狀提出審核意見,會同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意見,報主管業務局長。
(三)主管業務局長應當在2日內簽署意見報局長閱示。
(四)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製作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五)承辦單位負責將答辯狀、證據材料等訴訟材料按時送交主審人民法院。
第十條 承辦單位收到起訴狀副本後,認為案情複雜或者有重大影響的,由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與承辦單位共同研究應訴方案。
應訴方案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組織召開承辦單位參加的訴訟業務會審會,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局長決定。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嚴格按照第十條時限規定準備應訴材料。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送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2日內,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說明情況。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負責與主審人民法院溝通。
第十二條 委託代理人了解案情後,認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或者不屬於受案法院管轄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並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說明情況。
委託代理人認為受案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並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說明情況。
對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委託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第十三條 委託代理人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出庭應訴。遵守法庭紀律,措辭得當,保持良好形象,尊重法官,尊重原告。
委託代理人在庭審中應當充分陳述,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委託代理人在訴訟期間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分別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和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單位報告,由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單位報局長批准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一經做出,委託代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受訴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一審原告或者其他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的,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程序的,應訴工作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認為應當上訴或者申訴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辦單位應當在2日內,草擬上訴狀或者申訴狀並轉送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
(二)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上訴或者申訴的,應當填寫《上訴或申訴報批表》,報主管局長、局長閱示。
(三)承辦單位負責將上訴狀或者申訴狀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委託代理人應當及時向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報告訴訟結果,並將代收的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交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存檔。承辦單位留存法律文書複印件。
第十八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承辦單位可以報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相關責任單位或者部門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應當及時履行。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提出的有關問題,應當在7日內將改進和預防措施報告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由局行政執法工作機構草擬《司法建議書》反饋函,經業務主管局長、局長簽發,在10日內反饋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 發生敗訴案件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存在過錯的,追究其責任,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縣局書面報告敗訴原因分析;造成敗訴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畜牧獸醫水產行政執法過錯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行政訴訟承辦單位違反行政訴訟的相關程序性規定,導致行政敗訴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因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行政敗訴的,負責制定該規範性文件的主管部門應及時修訂並從新公布。
第二十四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超過訴訟時效,或原告不具有訴訟資格等原因,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但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不當或不合法因素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應及時完善管理措施,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範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務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政務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我局政務公開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職能、科室職責,局領導、科室主要負責人負責範圍,局辦公及政務公開辦事窗口的地點、聯繫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2、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行政許可事項、設立依據與申請辦理流程、期限及相關情況,行政許可事項網上申報流程、地址、投訴郵箱等;
4、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徵收及實施情況;
5、畜牧、漁業經濟發展區域規劃及調整計劃、扶持項目相關政策等;
6、市場預警信息,對行業管理範圍內出現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輿論進行澄清、公告;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情況。
第三章政務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條 政務信息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公開欄;(二)辦事指南;(三)政務公開門戶網站;(四)服務、監督熱線電話;(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製和公開政務公開目錄,政務公開目錄應包括政務公開的事項、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政務公開時間應當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對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八條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公開內容的申請後應當登記,對能夠當場提供政務公開信息或者能夠當地答覆的,應噹噹地提供或者答覆。不能當地提供或者答覆的,應當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覆。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政務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局機關行政執法機構應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十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執法機構或者負責政務公開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1、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務內容的;
2、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違反行政許可程序和規定,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宜,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公務,辦理公務態度惡劣、擅自提出額外的辦事條件和要求,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公務,被行政相對人舉報、投訴或被監察部門通報的;
3、不及時受理、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的;
4、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5、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機關工作制度
為加強局機關內部管理,規範幹部職工的工作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培養勤奮務實的工作作風,促進各項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上級各項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團結幹事,謙虛謹慎,廉潔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職工作。
二、認真執行「首問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到本局辦事,第一個接觸的幹部職工必須認真熱情接待,問清情況,做好指向工作。
三、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講求辦事效率,提高辦事質量,工作紮實認真,不拖拉,不推諉,確保各項工作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聲。
四、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責任制,不無故離崗,確因工作需要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相互交待好工作,方便群眾辦事。
五、全體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照章行事,做到辦事程序、辦事條件、承諾時限、辦事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六、要注意儀錶端莊、衣著整潔,樹立局機關良好形象。對工作對象必須熱情對待,服務周到,公務活動中要態度熱情,文明用語,嚴禁出現服務忌語,確保無投訴。
七、按時完成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結果及時反饋。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條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局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充分尊重人民代表、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誠懇接受人民監督,並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負責地辦理代表建議、委員提案,要在辦實上下功夫,提高辦復質量。
第三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範圍:縣政府交辦的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政協委員的提案。
第四條辦理各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由局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局辦公室主任負責協調辦理有關事項,機關各部門、局屬各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具體辦理。
第五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原則:
(一)堅持為人民辦實事,做到調查研究,努力解決群眾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和疑點問題。承辦處室、局屬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中反映的問題,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在承辦中遇到不清楚的問題,要及時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了解建議、提案人的意圖和對辦理落實工作的具體要求。對比較複雜的問題,要組織力量深入調查,認真辦理。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對屬於應該解決又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儘快解決;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超越我局法定職權範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說明情由,做好解釋工作。
(三)局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縣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轉辦、組織、協調、催辦、督辦工作,及時了解辦復和落實情況,掌握工作進度,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四)堅持分級負責制度。承辦部門、單位在辦理工作中,要堅持工作人員具體承辦、主要負責人把關的工作責任制度。對涉及全局的重要建議、提案,由辦公室報局長親自主持辦理。
(五)堅持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制度。在辦理過程中,局辦公室要會同承辦部門、單位採取多種形式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特別是重要的建議、提案,要與他們共商解決辦法。辦理完成後,要主動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時徵詢意見,達到滿意為止。
第六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程序:
(一)交辦。局辦公室接到辦理任務後,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承辦部門、局屬單位交辦會,根據部門、單位職能、職責,及時提出明確的辦理要求。
(二)承辦。各部門、單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後,要指定專人負責承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辦理工作有部署、有督促、有檢查、親自抓,把辦理任務落到實處。
(三)催辦。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任務交辦後,局辦公室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堅持定期催辦、定期檢查、督辦;對辦理工作突出的承辦部門、單位或個人要通報表揚;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滿意的,要對承辦部門、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審查。局辦公室主任逐件認真檢查原件內容,並對回復意見的內容和文字進行審核、修改後送分管領導或局長審定簽發。
(五)答覆。
1、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均以局名義行文答覆,抄送縣政府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聯工委或縣政協提案委。
2、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在指定的時限內完成辦理任務。
3、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局辦公室要在全部辦結20天內,寫出書面總結材料分別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人大選任聯工委、縣政協提案委。同時,根據公文立卷、歸檔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七條辦理工作納入局綜合目標考評。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信訪工作制度
為密切聯繫群眾,依法行政,高效查處信訪事項,受理對我縣養殖業管理工作提出的諮詢、建議和投訴,快速、便捷、持續地做好來信來訪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黨的有關政策規定為依據,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秉公辦事,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
第二條處理、接待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信訪工作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負責,辦公室具體辦理,各有關部門、局屬單位協助。
第三條對於人民群眾來信,要及時拆封,詳細閱讀,認真登記。由辦公室報局領導批閱。根據領導批示意見,再分別送有關部門、單位進行處理。做到不拖、不壓,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第四條接待來訪人員要努力做到:聽取申述要耐心,答覆問題要明確,處理問題要恰當。對超越職責範圍一時答覆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向本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對個別要求過高或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問題,應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
第五條接待集體來訪要採取積極慎重的態度,做好疏導工作。對一些涉及面大、情況複雜的重大疑難集體上訪案件,處理有困難的,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局屬單位承辦的案件,應按辦案程序,認真、及時辦理。接到群眾舉報後,及時趕到現場調查處理,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上報、答覆。對留有姓名、地址的來信,承辦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及時答覆來信人。對於短期不能處理結案的,應及時向舉報人或有關方面說明情況,以取得諒解。
第七條全局工作人員要加強本職業務學習,全面掌握有關政策規定,以便在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時,持之有故,言之有理。
第八條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要保護舉報人,在處理舉報案件過程中,應隱去舉報人姓名、身份、單位等,並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督查通報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切實增強局系統職工的責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時間效益觀念,充分發揮局屬各部門、單位的工作職能作用,促進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提高,使局領導及時掌握各項工作,特別是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督查通報對象為局屬各部門、單位,各重點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督查通報制度由局紀檢組(監察室)組織實施,局紀檢組(監察室)根據局黨組的決定或主要領導的指示,按照年初制度的全局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每個季度對各部門、單位進行一次定期督查和通報,對各項緊迫而重點的工作進行不定期督查和通報,通報由局主要領導簽發。
第四條督查通報內容為:
1、完成各項工作目標的進展情況,特別是工作的啟動、進度、存在的問題及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2、文明執法、執規情況;
3、局黨組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項目實施情況;
4、重要信訪問題交辦、處理、反饋情況,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
5、處置突發性事件,特別是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等中心工作的明查暗訪情況;
6、執行工作紀律,履行工作職責,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情況;
7、局黨組或局主要領導規定的其它需要督查通報的情況。
第五條局屬各部門、單位要對督查通報情況進行認真研究,學習表揚先進,對存在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對整改不到位的將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誡勉談話。
第六條督查通報情況將作為年終目標管理考核和評比的一項重要依據。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試行)
為全面落實全縣養殖業工作目標任務,營造團結幹事、開拓創新的工作氛圍,進一步完善健全全局各項工作目標管理、監督、激勵、約束機制,促進我縣養殖業又好又快發展。按照縣績效考核工作辦公室開展績效考核的有關要求,根據《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績效考核方案》,結合局系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局機關各科室、二級機構工作人員
二、考核內容和方法
(—)考核內容
考核包括月度績效考核與年終考核。其中月度考核包含思想作風(20分)、遵章守紀(30分)、業務工作(50分)三個方面內容;年終考核包含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內容。
(二)考核方法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採用分管局領導對科室站長考核、科室站長對一般幹部職工考核、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具體方法如下:
1、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主要參照《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細則》的具體內容進行考核,「思想作風」「遵章守紀」兩個方面的內容主要以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為主;「業務工作」主要以科室站長和主管領導考核為主。考核結果與月度績效考核工資掛鉤。
2、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結合人事局規定的考核進行,每個工作人員都要對個人工作完成情況自我總結,並在科室站全體幹部職工會議上進行述職和民主測評,最後由局考核領導小組對其全年表現情況作綜合評價。民主測評佔40%,考核領導小組評價佔60%。
3、計分辦法
月度考核以減分辦法計分,沒有扣分記錄為滿分;年度綜合考核由月度考核(40%)與年終考核(60%)組成。
三、考核獎勵辦法
(一)工作人員月度考核分數為本人領取月績效工資(600元)的依據,績效工資發放最高不超過600元。
(二)年度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決定年終獎金的發放,分四個檔次:年度綜合考核90分及其以上為優秀;75-89分為合格;60-74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三)年度綜合考核為優秀者,具備參加出席縣先進個人的評選資格;評為縣先進個人者,經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綜合評選出適當人選(不超過全局總人數10%),年終獎金上浮10%;綜合年度綜合考核為合格和基本合格者,發放縣委政府規定的年終獎金;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年終獎金下浮10%。
(四)鄉鎮動物防疫站全額人員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累計月度扣除的績效工資和年度績效獎金下浮部分年底由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綜合平衡發放。
長沙縣畜牧獸醫水產局
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細則
考核項目 |
考核內容 |
計分標準 |
思想作風 20分 |
積极參加政治理論、業務學習以及工青婦等節會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5分)。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積極撰寫學習體會、論文等(5分)。團結友愛,互相關心;工作上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作精神強(5分)。文明辦公,工作作 風正派、務實具有大局意識(5分)。 |
無故不參加組織學習、會議的,每次扣5分,遲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未做學習筆記、會議記錄的,每次扣2分;學習體會和論文少一篇扣2分;不願配合或協作的,每次扣2分;同志間鬧不團結的每次扣2分;有投訴工作作風和態度等問題,每人次扣5分。 |
遵章守紀 30分 |
遵守機關考勤、管理、財務等各項制度(10分)。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降低行政成本,節約各項經費支出(5分)。保持辦公室和責任區清潔衛生(5分)堅持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不收受紅包、禮金、有價證券,不以權謀私(5分)。不擾亂社會、金融秩序;講道德、講誠信,遵守晚婚、晚育和獨生子女政策(5分) |
上班遲到、早退,每次扣1分;缺勤一次(半天算一次)扣2分;連續曠工3天,扣除當月績效獎金;曠工連續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扣除所有年終獎金;不按時交付房租水電費及政策性上繳的每次扣10分;損壞公共財務每次扣10分;發現下班後未關電燈、電腦、空調、飲水機等電器設備的,辦公室所有每人次扣1分。衛生檢查責任區不合格的,扣相關單位全體職工每人1分,辦公室不合格的,扣相關使用人1分;違法亂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嚴重問題的扣30分。 |
業務工作 50分 |
每月有工作總結(10分);履行崗位職責,聽從領導安排,如期如質完成好日常工作,工作成績突出(40分) |
無工作總結扣5分;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每次扣10分;工作違反規定程序、紀律的,每次扣5分;業務不熟悉,工作出現差錯,每次扣5分;工作效率低,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每次扣5分;工作嚴重失誤,給全局造成不良影響的,扣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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