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監察機關受理實名舉報須回復
昨日,監察部部長馬馼就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任晨鳴 攝
本報訊(記者 楊華雲)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監察難實施有效監督
監察部部長馬馼昨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作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表示,草案理順了派駐機構管理體制,規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由派出的監察機關施行統一管理。」
全國人大內司委認為,目前派出監察機構依附於派駐單位,缺乏獨立性,難以對派駐單位及其人員實施有效監督。因此,「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人員由派出的監察機關統一管理,並施行定期輪換制度。」
現行行政監察法對舉報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但未明確對舉報的受理、回復以及保密要求。此次草案明確,「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前,全國人大內司委在調研中,亦有學者提出,現行法律對匿名舉報未作規定,缺乏對目前舉報多為匿名舉報這一現狀的體現。實踐中,不少案件是通過匿名舉報線索發現的,一些匿名舉報者留下了電子郵箱或者手機電話等聯繫方式,有條件予以回復。
此次修改,未規定有條件回復的匿名舉報必須回復,但實名舉報則必須回復。
行政問責可提監察建議
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此次修改增加了兩種情形,包括了行政問責可提出監察建議。
馬馼表示,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停止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
此外,草案還增加「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監察部門可以提出監察建議,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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