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期:《的哥送回失物反遭投訴,做好事就得免費?》
07-20
第78期:《的哥送回失物反遭投訴,做好事就得免費?》
來自專欄衡平法理4 人贊了文章
前些天,孟先生在西安市臨潼區乘坐計程車不慎將包遺落在車上。令孟先生始料未及的是,第二天上午接到交警電話,稱一名的哥拾到了他的包。孟先生很順利地拿回了自己的包,但的哥在歸還包的同時向他索要了200元。
孟先生認為,的哥拾得乘客遺落財物,應當及時上交計程車公司,而不能以此要挾乘客出錢贖回。孟先生就此事向計程車公司投訴,要求的哥退費,計程車公司表示會協調退費。針對此事,的哥有自己的另一套說法:為了將包歸還孟先生,他放棄營運,到孟先生下車的地方尋找,期間還曾與小區保安、派出所、交警部門進行溝通,最終才找到孟先生,所以200元是他應得的誤工費。
此事經媒體披露後,網友分為兩派:一派支持的哥,認為索要200元無可厚非;另一派支持孟先生,認為的哥撿到孟先生東西應當無條件歸還。那麼在法律上,對於類似情形該怎樣處理呢?
《民法總則》第121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的哥的確有權要求孟先生支付一定的費用。至於費用多少,要看的哥為此付出的成本。
做好事就得無條件免費嗎?這個觀念也該與時俱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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