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繼承人還存在代位繼承情形嗎?

原創2018-03-14宋依軍景來律師

【案件梗概】

李某兄弟6人(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李老四、李老五、李老六),其中李老二無配偶無子女。1995年李老二出錢委託其侄子,也就是李老三的兒子幫忙建房,房屋現在價值一百萬。2015年李老二去世,未留有遺囑。2017年李老二有遺產(現金)十萬元,李老二兄弟中現只有三人在世(李老四、李老五、李老六),所以現金遺產弟兄三人平分了,李老二委託李老三的兒子所建的房屋一直由其侄子居住使用。

【法律問題】

李老大有三個兒子,現諮詢律師:

1、房子是否屬於叔叔李老二的遺產?

2、其父親李老大比叔叔李老二先去世,三弟兄有無權利繼承其叔叔的遺產?

【律師解答一】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傢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本案李老二未留有遺囑,所以只能適用於法定繼承。因該房屋一直由李老二侄子居住使用,其繼承人要想繼承房屋,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房屋所有權屬於被繼承人李老二,例如李老二與其侄子之間有無委託建房的協議、李老二委託建房的出資憑證、房屋的房產證、土地證登記情況等,本案若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據涉案房屋確是李老二所有,那麼就是屬於李老二的合法財產,其繼承人就有權繼承。

【律師解答二】

一、《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由上可知,代位繼承權中,被代位人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要發生代位繼承必須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任何別的繼承人都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也不能取得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已經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也不能適用代位繼承,而應適用轉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被代位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長輩血親均無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不受輩分限制。

規定其實是很清楚的,代位繼承只適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用最通俗的方法來說明:「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外)祖父母去世時,其子女先於他們去世的,由(外)孫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繼承權。」而不適用死者的兄弟姐妹先於死者去世的情況。

結論:本案若有確鑿證據證明房屋是李老二的遺產,也只能有李老二的在世的兄弟,也就是李老四、李老五、李老六去繼承,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代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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