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財產?新羅這些案例對你也許有幫助!

案例1

新羅適中的盧先生與林女士夫妻倆深受上述微信文章影響,一臉憂愁的出現在公證處,表示要將自己的房產辦理遺囑公證,將房產遺留給獨生子。公證員通過接談了解到盧先生的父母與林女士的父母皆先於盧先生、林女士去世,告知盧先生與林女士,他們的房產有無立遺囑,日後都由他們的兒子繼承,不會存在上述微信文章所說的情況。因為盧先生與林女士的父母均先於盧先生與林女士去世,不會發生轉繼承情形。上述微信文章中獨生女小麗的奶奶是後於小麗的父親去世,發生了轉繼承,小麗奶奶作為小麗父親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小麗奶奶繼承小麗父親遺產的權利轉移至小麗奶奶的合法繼承人。

盧先生與林女士聽了公證員的解釋後,心安許多。隨後,他們又向公證員道出另一種擔憂,兒子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當前社會婚姻存在許多不穩定因素,擔心自己兩口子留給兒子的房產在日後得不到保障,如兒子日後婚姻穩定那都是他們小兩口的,萬一兒子日後婚姻不穩定,如果沒有立下字據,那自己兩口子留給兒子的房產豈不是要作為兒子的夫妻房產被分割。公證員聽了盧先生與林女士的訴說,告知他們可以辦理遺囑公證,將他們名下的房產日後留給兒子個人繼承,並設定不屬於兒子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此就可以解決了他們的擔憂,盧先生與林女士欣然接受了公證員的建議,辦理了遺囑公證。

2

新羅小池陳先生今年五十多歲,與配偶黃女士只生育一個女兒,前些年購買了一幢別墅,因患癌症,自知時日不多,家中有一弟弟不務正業,雖自己的房產與弟弟無關,但是考慮到家中老母親在世,且總是寵著弟弟,擔心自己過世後在弟弟的鼓動下老母親會與配偶及女兒爭房產,又擔心自己先於母親過世,發生上述微信文章所說的情況,自己與配偶辛苦買下的別墅發生轉繼承與弟弟扯上關係。為了保障母親、配偶、女兒的權益,陳先生來到公證處尋求幫助,公證員聽了陳先生的訴求,告知陳先生,可以辦理遺囑公證,將其別墅屬於自己的份額指定遺留給其配偶或者女兒,另外可以在遺囑中設定他母親對別墅享有居住權至其百年之後。陳先生按照公證員的建議辦理了遺囑公證。

相關法條

1、我國婚姻法規定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無遺囑或遺囑中未明確的,夫妻婚姻期間繼承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案例3

新羅龍門傅先生與翁女士婚後只生育一個女兒,收養一子,兩口子本指望養子能孝順,將來能給自己養老送終,沒想到養子長大成家了,嫌棄他們兩夫妻,將他們兩夫妻趕出家門,女兒自己生活也不是很富裕,家中也上有老下有小,便給他們兩口子在自己家附近租了一小套房子,方便照顧老人家。傅先生與翁女士了解到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於是,兩位老人來到公證處,想將老家一套自建房留給女兒,不留給養子。公證員根據兩個老人家的要求為他們辦理了遺囑公證。

相關法條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證員告訴你,上述是法律賦予你生前根據自己意志決定死後財產遺留給誰的權利。害怕日後財產無法按照自己意願傳承,遺囑公證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案例4

馬先生與林女士夫妻倆都是80後,上有老下有小,夫妻倆覺得像馬航事件的意外情況時有發生,為給孩子和父母一份保障,也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公證員根據馬先生和林女士的訴求,為其各自起草了一份遺囑,上述財產中屬於各自的份額在各自去世之後,由兒子一人繼承,且不屬於兒子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馬先生的父母養老問題,馬先生的遺囑中還提到父母對遺囑中的房產享有居住權。林女士的父母因自有房產,林女士便不用考慮父母的居住權問題。

中華文明向來主張百善孝為先,父母骨子裡覺得子女若讓自己健在且身體尚佳的狀況下訂立遺囑便有惦記自己財產的嫌疑,是不孝且不吉利的行為。其實,立遺囑只是明確百年之後財產的繼承問題,不影響生前財產的歸屬及處分,反而能根據立遺囑人生前的意志處分財產及避免立遺囑人去世後各繼承人對其生前財產的糾紛。

相關法條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材料呢?

1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若未寫好遺囑(草本),只要將情況向公證員陳述,公證員會根據您的意思為您代書。

2

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3

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4

注意事項:

(1)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2)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龍岩市閩西公證處 肖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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