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轉型中國治理型意識形態的構建

(張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講師)

一、從革命到治理:當代中國意識形態的功能轉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結構與社會結構的變遷,我國意識形態功能出現了由革命向治理的重大轉型。廣義上理解的「革命」,並非單純的「一亂一治」,而是涵蓋社會結構的整體性變遷。譬如中國近現代歷史上的資產階級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等,都印證了「革命是歷史的火車頭」[1] 這一判斷。因而,「革命」成為中國近代話語中極具正當性的政治觀念,並且飽含「進步」意蘊,奠定了「20世紀中國政治制度與社會行動正當性的基礎」[2]。

20世紀20年代,中國思想界曾就國家變革的方向與途徑發生了「改良」與「革命」的重要爭論,最終革命話語佔據主導地位。究其原因,還是由於緩慢的漸進式國家改良無法實現革命帶來的社會整體革新:「緩進的社會改良只能依託相對穩定的政治制度以及具有較高正當性基礎的政治統治階層的存在才有可能,而20世紀中國首先面臨的問題恰恰是統治階級的解體和整個政治制度的崩潰」[3]。因此,在中國近代歷史中,社會革命幾乎成為重建國家政權、重塑國家制度的不二道路,相應地,以革命話語為主導的意識形態亦成為動員社會各階層革舊鼎新的重要符號力量。

然而,底層動員是中國革命的顯著特徵,對於高度原子化的中國社會來說,其效果摧枯拉朽,其後果卻難以控制。「當革命蔓延到社會下層時,理性對本能的支配也就相應地終結了,轉而變成了本能支配理性」[4]。因此,伴之以底層動員的中國革命,並不會隨著1949年國家政權的建立而轉變成穩定的體制力量,其慣性在很大程度上無法阻滯。對待革命,要進行辯證的和歷史的分析。「在今天,改革開放、尤其是市場經濟發展帶來的現代理性的成長,使得我們對於革命與正當性直接鉤連的關係可以加以解除,也使得我們對於革命的複雜蘊涵可以加以理智的確認,當然也使得我們可以把革命曾經具有的永久正當性,放到時代的有效性中間加以量度。」[5]

因此,我們從長時段定義革命,不僅要關注中國共產黨奪取革命的勝利,更應聚焦於中國社會結構的整體性變遷。意識形態的結構性變遷即是這一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且複雜的環節。到20世紀80年代,隨著革命的傳統正當性逐漸消弭,革命型意識形態的正面功能發揮結束。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以及各階層之間力量對比的顯著變化,我國意識形態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的同時,實際發生了由革命到治理的重大功能轉型。然而,學術界尚未提供合適的概念工具來描述這一變化,多用意識形態的「發展」或「創新」來代替意識形態的「轉型」。本文試圖針對當前中國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的需要,正式提出「治理型意識形態」這一概念。從功能發揮的角度來講,後者由於直接對應於經濟社會結構的轉型,因而更能準確描述社會思想領域的變遷。

治理(Governance),在政治學領域主要是指「在一個既定的範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係當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範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6]。需要注意的是,與傳統的統治概念不同,治理概念的價值取向更多體現為協商、參與、合作,強調國家與社會、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雙向溝通與多元互動,以最終實現各方利益的協調和公共管理的秩序化。相應地,治理型意識形態即意味著在維護政府權威和執政黨領導地位的前提下,積極引入政治協商模式,拓寬政治參與渠道,改變公權力的單向度流動,形成多方合作、協調共治的國家治理結構。在這一過程中,意識形態的主要功能其實已經由社會變革初期的革命動員轉向現代化建設中的治理進步。

針對性研究中國意識形態的治理轉型,對確保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獲得更大範圍的認可具有重要意義。從合法性的角度來講,意識形態的功能轉型並不意味著合法性在國家時空序列上的某種轉移,而是針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需要構建新的意識形態系統,並使其結構要素在新的時代條件下發揮積極正向功能。同時,意識形態轉型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當前政治體制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即表現為政府治理尚無法有效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為了切實推動政府治理創新,必須站在意識形態轉型的高度進一步解放思想,為改革贏得更多社會共識和智力支持。這是我國在全面深化改革階段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這一對基本關係,並順利從轉型社會平穩過渡到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必要條件和內在動力。最後,要加強國家軟實力建設,完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體系,促進中西方的文化交流與合作,都需要從現代治理視角合理建構我國意識形態。

當代中國意識形態的功能轉型,必然要求更新或重組意識形態的內部結構,以達至結構與功能的協調同步。因此,在「治理」成為意識形態的主要功能指向時,動員型、革命型的意識形態就需轉換為共識型、治理型的意識形態。同時,從治理結構的角度研究當代中國意識形態,有助於突破舊的研究範式,實現意識形態研究的科學化。

二、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內在要素分析

在馬克思看來,意識形態首先表現為與社會存在相對應的各種觀念形式,「在不同的佔有形式上,在社會生存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的、表現獨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7]。當然,馬克思進一步從組織關係上指出,意識形態乃階級統治在精神世界的延續:「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生產資料,因此,那些沒有精神生產資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隸屬於這個階級的。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不過是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係在觀念上的表現,不過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係;因而,這就是那些使某一個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關係在觀念上的表現,因而這也就是這個階級的統治的思想。」[8]

馬克思主要從社會結構理論的視角考察意識形態的反映功能和能動作用,因而在其後的較長一段時期內,人們主要關注研究意識形態的外在結構。直到曼海姆開創了以知識社會學路徑研究意識形態的方法後,尤其是結構—功能主義理論興起後,研究者們才開始從意識形態的內在結構論證其性質和功能。例如,在國外學者中,莫里斯·博恩斯坦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組思想和價值觀。它指導個人(和個人所形成的組織)如何解釋他們的環境,選擇在維持或改變環境方面的目標,以及確定達到這些目標的手段。」[9] 雷蒙·阿隆指出:「偉大的意識形態產生於三種因素的聯結:與人類渴望的未來相一致的想像力,這種未來與一個特殊階級的聯繫,以及對超越於計劃和所有制而使工人階級勝利的全人類價值的責任。」[10] 在國內學者中,何懷遠指出,認知—解釋層面、價值—信仰層面和目標—策略層面是意識形態的三個基本層面[11];韓源認為,價值理想、理論學說、政策主張是意識形態內部結構的三個層次[12];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外學者中,舒曼較早從結構性視角研究了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他認為,中共意識形態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一個是「純理念的意識形態」,表現為某種觀念秩序,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給人們提供世界觀和認識論基礎;另一個是「實踐的意識形態」,表現為某種行為準則,以列寧主義為指導綱領,給人們提供革命和組織的行動基礎。相應地,毛澤東思想則是將理論與實踐進行有效整合的最終力量,亦是推動黨的意識形態將新老文化元素進行概念性融合的宏大體系。舒曼認為,中國共產黨意識形態中兩個組成部分的相互關係及其變化塑造了黨的組織樣式。[13]

從邏輯功能的角度進行結構性分析,本文認為治理型意識形態包括三個層面,從內在構成要素上表現為認知行為、規則制度與價值理念的結構功能互動。

第一,方法層面:認知行為與誠信合作。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諾斯的觀點,「在意識形態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釋他們周圍世界時所擁有的主觀觀念(即模型和理論)。無論是在個人相互關係的微觀層次上,還是在有組織的意識形態的宏觀層次上,它提供了對過去和現在的整體性解釋,諸如共產主義信仰,宗教信仰,個人所建立的理論都具有根據世界應該是怎樣組織的規範看法色彩」[14]。

按照諾斯的理解,意識形態不僅是指涵蓋廣泛的宏觀認知模板,亦是指微觀世界中合理有效的主觀圖式,是使個人和集體行為合乎理性和規範的智力成果,能作為社會成員自覺信奉的認知信仰體系以實現集體行動的協調與合作。簡言之,意識形態是以「忠誠」為內核的一整套行為準則,它內含一種最起碼的自願服從成分,有助於團體成員在認識和行動上達成一致,從而保持團體的內部團結和穩定,提高人們協同合作的工作效率。

據此,從微觀的方法層面上說,本文認為治理型意識形態首先表現為理論與實踐相統一的認知模式或主觀圖式,為國家治理提供必要的微觀基礎和知識儲備。在理論上,它能給個人提供統一的、自覺的世界觀;在實踐上,它能給個人提供行動的、理性的工具。因而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基本結構要素之一即是內在統一的認知和行為,其相應功能則表現為道德規範的內化,在認知上形成誠信,在行為上產生合作。

第二,規則層面:規則制度與效率穩定。

新制度經濟學的另一重要貢獻是將意識形態與規則(制度)聯繫起來,從而將意識形態視作一種重要的組織資源。它認為制度由正式制度(規則)和非正式制度(規則)構成。其中正式制度是由政府或權威機構自覺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規則和契約,而非正式制度則是在社會發展和歷史演進中自發形成的文化傳統和行為習慣,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並構成世代沿襲的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在非正式制度的各種要素中,意識形態居於核心地位。它不僅可以制約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更能構成正式制度的理論基礎、最高原則和先驗模式。

作為正式制度之先驗模式的意識形態,首先能夠論證現實社會制度的合理性。一種制度只有建築在社會成員共同接受或普遍承認的「公義」之上,才具有合法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而要獲得這種公義或正義,現實社會制度只有被「嵌入」到決定人們價值準則的「信念體系」之中,才能成為「正當」的約束力量。因此,意識形態的一個重要制度功能就是使人們相信現存規則與正義的共存性,從而將遵守規則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行為。

其次,在論證現實社會制度合理性的基礎之上,意識形態還能提高正式制度的運行效率。從制度合作的角度看,意識形態作為以世界觀為核心的價值系統,能夠為人們「應該如何行為」提供基本的價值共識,從而以軟約束的形式減少人們合作行為中的「摩擦費用」,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成功的意識形態能夠強化社會成員關於制度公平的信念,造成違反規則的心理負擔,以減少人們的搭便車行為和投機行為,降低實施規則的費用和成本,促進正式制度的高效靈活運轉。從這個意義上說,意識形態是一種有效的節約機制。

再次,意識形態具有正式制度所不具備的社會管理功能。意識形態中價值規範的引導,可以幫助人們抵禦狹隘的機會主義傾向,遵守普遍的社會道德規範,建構積極的社會文明成果。在這個意義上,意識形態培養了個人決策的基本素質,能夠有效促進社會管理中的自發秩序行為。同時,意識形態可以促使人們超越自私的功利主義計算,在合作與利他中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與和諧發展。

據此,從中觀的規則層面上說,本文認為治理型意識形態是聯繫國家與社會的一套非正式規則或內生制度,以社會資本、制度資源、行為規範等軟約束形式存在,能夠為國家治理提供必要的中觀支撐和法治資源。其功能在於減少社會生活中的搭便車行為、機會主義傾向和道德風險,降低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提高社會成員行為的可預見性,以可持續的激勵機制提升合作效率,形成穩定的制度預期。

第三,信仰層面:價值理念與認同忠誠。

從宏觀層面也是最高層面來說,本文認為治理型意識形態是價值性與工具性的內在統一,它內含對世界的終極解釋,具有方向性的引導功能,在價值性上為當下社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價值規範和價值評價標準提供最終依據,同時在工具性上為國家治理提供必要的政治認同、社會忠誠和協調共識。

信仰層面是治理型意識形態中的方向性內容,其正當性決定了方法層面和規則層面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尤其是信仰層面的價值理念,能夠影響和引領人們的價值觀念和價值取向,構成全社會的精神支柱。需要強調的是,在當前中國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形成符合治理需求且準確反映社會治理轉型的核心價值判斷。因此,從宏觀層面上說,治理型意識形態肩負的特殊歷史使命就在於,建構並促進全體社會成員的政治認同和價值共識,緩解和調整社會轉型中的矛盾與衝突,推動觀念變革與治理創新的協調發展,為中國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從整體上說,治理型意識形態的三個層面相互支撐、相互滲透。信仰層面主導宏觀方向,規則層面提供中觀支撐,方法層面構築微觀基礎。具體說來,信仰層面的價值理念居於主導地位,但它仍是知識要素的價值延伸,需要以方法層面的認知行為作為微觀基礎,以個體行為的誠信合作累積社會成員的認同忠誠;同時,價值理念向認知行為的內化需要規則制度的塑造和固化,將軟性的觀念和行為「嵌入」硬性的模板之中。規則層面的規則制度是中堅力量,但它既要向上抽象成為信仰層面的先驗模式和價值共識,亦要向下具體成為方法層面的行為模式和知識模板,體現出結構與能動的中介「滑移」。方法層面的認知行為乃微觀基礎,它一方面需要信仰層面的價值理念提供宏觀引領和正當性前提,另一方面則需要規則層面的制度約束提供合作框架和效率保證。總而言之,治理型意識形態的三個層面在互動中形成了相對穩定又與時更新的動態結構。

三、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內生供給機制

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是一項系統而複雜的總體工程,其中國特色在於,在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的引領下,以規則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實現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五位一體的持續穩定發展,同時推進公民、企業、社會組織等的現代化轉型。治理型意識形態作為一種重要的治理資本和人力資源,無疑是這一總體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提供持續穩定的觀念基礎、知識儲備、社會資本、制度資源、行為規則和內化機制。

第一,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微觀供給:吸納多元治理主體,實現以人為本與協商合作。

治理模式的主體特徵主要表現為,由以往強調管理者的絕對權威轉向關注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權益,從而意味著治理者與治理對象之間的某種服務關係、契約關係和互動關係,強調分權、規範、法治、協商和人性化。在當前中國國家治理中,治理主體的這一變化即體現為,在政府的主導之下,社會組織大量出現,公民參與逐漸增多。

從公民個體的角度來看,改革開放以來,農村人民公社解體,城市單位功能弱化,個人對組織的依附性明顯降低。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了世俗理性的發展,全能主義國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嚴密控制逐漸放開,社會自主空間日益擴大,社會成員因而獲得極大解放,自由流動性明顯增強,自主意識、權益意識、維權意識逐漸被喚醒。社會利益訴求呈現多元化、複雜化的趨勢,相應地,以表達不同利益訴求為目的的公民參與在範圍和頻率上均大大增加。

從社會組織的角度來看,由於當前中國社會呈現社會階層多元化、利益結構複雜化、社會服務需求多樣化等特點,社會組織日益成為聯繫國家與社會並協調多方利益的重要紐帶,是國家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尤其是在基層社會治理領域,社會組織發揮著重要的協助或自治作用。當然,我國的社會組織最初大多由政府主導建立,且對政府的依附性較強,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深入,不僅已有社會組織的自主權逐步擴大、自主性逐漸增強,同時還出現了很多以自願結合、自籌資金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的社會組織。

針對國家政治生活中治理主體的轉型,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微觀方法層面能夠提供有效的供給機制以適應新的社會變化。從總體上說,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遵循以人為本的核心原則,有序吸納多元治理主體的利益關切和政治參與,形成協商合作的基本價值觀,從而確保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能夠充分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成果為全體社會成員所共享。

具體說來,方法層面的治理型意識形態作為理論與實踐相統一的主觀圖式,一方面在認知上,有助於提高不同治理主體對公共事務的關注意識、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推動其更加主動、更具創造性地參與公共治理。同時,亦能增強治理主體對公共事務的認識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敦促其兼顧各方利益,結合實際情況,對公共治理提出科學的方案、對策和建議。另一方面在行為上,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提供有效的、理性的行動工具,幫助多元治理主體提高對公共治理的影響能力和自治能力。一是敦促其不斷學習深化有關公共事務的專業知識,以便提供切實有效的、可轉化為公共治理措施的政策建議;二是敦促其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參與公共治理,合理利用網路、社會組織、法律規範等途徑,確保參與行為的合法性、自律性和有效性。

第二,治理型意識形態的中觀供給:協調多元社會階層,促進公平正義與法治穩定。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漸由同質一元的倫理社會向異質多元的法理社會轉型。這一轉型過程帶來了深刻變化,實現了從以農業為主導的經濟社會向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導的經濟社會的轉變,從以農業人口為主體的傳統社會向以城市人口為主體的現代社會的轉變,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從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的轉變。

上述結構性變遷的一個重要結果即是中國社會階層結構的分化與多元化。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以單位、職務、戶口為基礎的封閉式、等級化社會階層分化機制,逐漸被市場經濟體制下以知識、能力、貢獻為基礎的開放式、平等化社會階層分化機制所取代。正如陸學藝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中所指出的,「傳統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三大社會階層內部出現分化,每個階層內部的異質性增強,各階層之間相對開放,剛性結構逐漸向彈性結構轉化,社會流動增大,而且還出現了一些新的社會群體和階層」[15]。需要強調的是,階層的分化為現代化發展提供了動力,也給國家治理提出了挑戰。

伴隨著社會階層結構分化的是建立在職業分工之上的利益群體的分化。以職業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使不同群體在資源佔有方面出現明顯差異,從而導致利益不平衡,造成利益群體的分化、多元、多變。而群體結構的複雜化,又會加速社會階層結構的多元化,增加社會的異質性。在這一分化過程中,社會成員、群體、組織等重組頻繁,變更社會身份的機會大大增加,過高的流動性和兩極化差異會對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加之由於資源分配失衡或錯位所導致的群體間摩擦加劇及對立情緒增長,進一步加大了國家治理的難度。

針對中國社會階層的多元分化,治理型意識形態的中觀規則層面能夠提供相應的供給機制以回應其提出的治理挑戰。從總體上說,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根據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合理解釋階層分化與重組中的各種現象,防止價值系統的混亂,重塑社會共識,促進實現以共同富裕為目標的階層整合,並以內生規則的形式協助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穩定。

具體說來,規則層面的治理型意識形態作為聯繫國家與社會的一整套非正式制度,能夠以規則化的共識和共識化的規則為多元社會階層提供有效的整合機制。從規則化的共識角度來講,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引導社會各階層合理認識社會利益的異質性,樹立和諧共處、協商共贏、各得其所的群體發展目標。同時,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堅定並強化對現存制度公平正義的信念,降低相對剝奪感,促進建立不同階層、群體之間的信任關係,為減少矛盾衝突、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必要的觀念資本。從共識化的規則角度來講,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心理結構,為各階層、各群體的社會政治活動提供長期服務和穩定預期,從而提高行為的可預見性以促進信任合作,為協調不同群體的集體行動提供重要的人際規範和組織資源。同時,治理型意識形態還能與正式制度的治理過程形成默契配合,為全面深化改革階段正確處理髮展與穩定這對基本關係提供持久的穩定機制和協調機制。最重要的是,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成為社會整體利益的合法代表,從而在理性和法律的框架之內建構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話語和法制話語,正確引導階層整合與利益融合,促進依法治國的實現。

第三,治理型意識形態的宏觀供給:整合多元價值觀念,堅定「三個自信」與社會和諧。

全球化的縱深發展是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必須在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同時兼顧全球治理問題。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國家主權空間變得模糊,國家治理空間也變得泛化,相應地,各種社會思潮、文化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等競相迸發,加之西方世界帶來的意識形態碰撞,社會主義主流價值體系遭到多元文化的巨大挑戰,人們在價值選擇上也遭遇各種迷惘、困惑和混亂。

更重要的是,如前文所述,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代表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高度統一的價值體系逐漸放開,不同的價值觀念得以在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中競相成長。同時,伴隨社會轉型過程中的異質化與多元化,中國社會自主性日益增強,不同社會主體價值偏好的形成主要源自利益需求下的自主選擇,其結果導致社會價值體系的複雜化、多元化、碎片化。

上述問題表明,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環節,中國社會價值體系中存在著主流與大眾、傳統與現代、本土與外來的競爭與衝突。在這一多元並存的價值結構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需要合理有效的引導機制與整合機制來對抗社會價值體系的碎片化狀態。針對這一問題,治理型意識形態的信仰層面能夠提供正當有效的價值理念供給,引領社會思潮,凝聚價值共識,重塑社會認同,牢牢把握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導向。

具體說來,首先,信仰層面的治理型意識形態作為社會價值系統的最終依據,能夠培育社會成員對主流價值觀、政府合法性、制度合理性以及社會發展方向的普遍共識,從而在價值認同的基礎上推進黨和政府同社會、公民之間的良性互動,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吸收、認同和內化,捍衛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主導地位,促進社會和諧,增強國家軟實力,為中國夢的實現儲備社會資本。其次,信仰層面的治理型意識形態作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中國共產黨意識形態的價值表現和管理工具,能夠在保障政治認同、提升社會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同時,正確引領各種社會思潮,增強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與非主流意識形態的協調,加強中國主流意識形態與西方主流意識形態的對話,從而為中國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安全保障。最後,信仰層面的治理型意識形態還能促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進一步實現。馬克思主義作為科學開放的理論體系,具有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而治理型意識形態能夠引導和推進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具體實踐相結合,促成二者的高度契合,形成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另一方面,治理型意識形態亦能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的同時,結合當前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際需要,堅持理論創新,積極吸納其他價值體系中的合理成分,培育開放包容的意識形態體系,形成凝聚廣泛社會共識的精神支柱和團結各方治理力量的思想基礎。

四、結語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治理型意識形態已經逐步展開。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等是其豐富的理論資源,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偉大實踐是其重要的現實基礎。需要指出的是,治理型意識形態亦是「中國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後者的提出正是要向世界展現一個「中國夢」,有夢想的中國模式才是有吸引力的。因此,中國模式的研究必然會上升到意識形態層面,而治理型意識形態的研究亦要結合中國模式來實現其中國特色,以最終整合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之中。對此,本文只是一個初步的嘗試,仍需不斷地研究和探索。(責任編輯:李卓 於建貴 校對:耿春曉)

注釋:

[1][7][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611,98頁.

[2]金觀濤:《觀念史研究:中國現代重要政治術語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頁.

[3]鄒儻:《二十世紀中國政治》,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4頁.

[4][法]古斯塔夫·勒龐:《革命心理學》,佟德志,劉訓練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頁.

[5]任劍濤:《從革命黨到執政黨》,《南方日報》2002年1月20日.

[6]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種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會科學》2001年第9期.

[9][美]莫里斯·博恩斯坦:《比較經濟體制》,王鐵生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第9-10頁.

[10]Chaim Waxman,The End of Ideology Debate,New York Press,1969,p.32.

[11]何懷遠:《意識形態的內在結構淺論》,《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

[12]韓源:《論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結構轉型》,《黨政論壇》2005年第8期.

[13]Franz Schurmann,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in Communist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1,pp.22-24.

[14][美]道格拉斯·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杭行譯,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24頁.

[15]陸學藝主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頁.

(文章選自《江漢論壇》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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