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量刑】荷蘭量刑模式:檢方求刑準則


荷蘭量刑模式:檢方求刑準則

各國改革模式,類都從實際執掌量刑的法官的觀點著眼,因此相關制度的改革,都在司法機構內形成與發展,也都以法官職權的運作為核心。相對於此,荷蘭可謂是其中的例外,該國最早的量刑改革是由檢察系統發動的。

荷蘭學者Tak(2001)認為,刑之宣告的分歧在荷蘭是個大問題。然而,在若干犯罪統計所顯示出的量刑分歧問題,似乎並未如學者所顧慮的嚴重。這被認為應歸功於檢察系統對檢察官論告求刑所為的指令(directive)—荷蘭檢察官在法庭結辯時須具體求刑。

荷蘭檢察系統明定於1827年繼受自法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官組織法"(Judicial Organisation Act),該法於1999年澈底改革。其基本概念:檢察官是全國性、層級結構的組織,最頂端為檢察總署(the Board of Prosecutors-General)。所有的檢察官都隸屬於檢察總署,檢察總署基於檢察一體指揮檢察官辦案。檢察總長可以就有關檢察官任務、刑事司法的執行權與其他法定權力下達指令。如此的指令可能是一般性的政策類型或具體的類型,對檢察官具有法的拘束力(EU member states, 2004)。

1970年代,荷蘭檢察系統鑒於檢察官裁量權開始廣泛地被實施,裁量權運用有一致化的必要,一方面也意識到遍及全國法院都發生量刑歧異的情形,檢察總署根據需要特別發布"國家檢察準則"(national prosecution guidelines);每位檢察官都備有這一份所有犯罪的可能類型及其可能被量刑的刑期長度"清單"(Anton,2001:75)。

初期,準則並未產生所期待的影響,主要是因為"舊"的量刑準則在最高與最低的量刑之間有很大的幅度,同時有過多的不統一而又缺乏條理與連貫性。

因此,1990年代末期開始發展綜合性的全國性準則,由具有實務經驗的專家組成工作團隊,以檢察總署所發行的"檢方求刑準則架構"(Frame for prosecutorial sentencing guidelines)為基礎,將所有的準則轉換成有條理的、透明的、統一的系統。其結果導致了架構非常明確的"檢方求刑準則"(prosecution sentence guidelines)——即所謂的"北極星準則"(Polaris-Sentencing Guidelines)的產生(Anton,2001:78)。

北極星準則的目標有六:一、統一的標準,二、無歧異的司法,三、有條理的準則系統,四、易於理解的司法,五、成比例的刑罰,六、將不一致的量刑減至最低程度(Anton,2001:78)。自1999年起共建構了35個新的全國性求刑準則,檢察系統根據全國性的求刑準則為一致性的求刑,以使法院的量刑能更趨一致。

求刑準則是由職司監督所有檢察事務的檢察總署發布,同時該指令也與個別法院的量刑政策相似。原則上,所有地方層級的檢察官均受此指令拘束。此一義務起源於檢察體系的層級結構,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服從於上級檢察署的命令。此一義務明定於司法官組織法第139條與刑事訴訟法(The Dutch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140條。

檢察系統運用層級結構達到求刑準則政策的一致性。檢察官就哪些個案應予起訴,以及如何求刑,都能有系統性的決定(EU member states, 2004);據統計,實務上有高達80%的判決是根據檢察官的求刑而量刑(Anton,2001:78)。

由於某些犯罪類型所作成的檢察指令是參照法院的量刑實務傾向而作成,所以乍看之下法院似乎均會尊重檢察官的求刑建議,而形成某種調和的效果,如同形成某種量刑準則。但並非所有的檢察指令均有如此效果,檢察指令在若干犯罪類型,對解決量刑分歧問題的幫助有限。其原因或因可資求刑的範圍過大,或因檢察指令間的未盡協調,或因允許個別檢察官得不附理由地背離檢察指令。

檢方求刑準則運用幾年後,被電腦軟體的發展取代了。早在1980年代電腦已開始實際應用於刑事訴訟程序。21世紀,許多的司法機構已進行自動化,或運用各種的資訊科技(IT)協助審判(Lodder, et al., 2004)。IT是提供量刑的客觀一致性的重要工具。檢察機構引進求刑準則,其求刑受到以規則為主的決策支持系統(rule-based decision support system)BOS 所支持 (Polaris, 1997)。

這個系統提供檢察官具體求刑的量刑建議,檢察官只須回答有關個案犯罪事實與情況的特定問題,例如偷竊金錢的數額、武器的使用、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等等,系統就會將答案轉換成點數與百分比。最後並轉換成檢察官具體求刑的點數與百分比,檢察官僅於認為有合理的理由時才能偏離系統輸出的結論(Lodder, et al., 2004)。

另一方面,由於意識到量刑不一致的問題以及法官量刑不能過度依賴公訴政策,導致了"司法統計系統"(statistical system for the Judiciary ),又稱NOSTRA與法官量刑系統(Sentencing systems for judges and prosecutors,JDSSs)的發展(Hutton, 1996)。

2001年1月1日荷蘭也和其他歐洲國家一樣,設置專門委員會,負責提供法院運用的資訊科技基礎建設的發展;同年,荷蘭司法機關即與CST(Consistent Sentencing)資料庫連結。這是一個包含前案宣告刑資訊的資料庫。這套系統可鍵入犯罪行為(offence)、前案(criminal history)及年齡(age)等基本參數以搜尋相關案例。

但本系統早期所提供的資訊似乎被認為沒有太大的助益,一方面是因為有關前案宣告刑的理由資訊不夠充分;另一方面則因系統難於操作與維持(Lodder, et al., 2004)。尤其,法院與檢察機構之間的差別,也反映在系統的強制使用上。後者較法官受到一般的、被要求配合的管理。理論上,為檢察官的需要所發展的特定系統,一般地會被所有的檢察官使用(Lodder, et al., 2004)。至於具有強大自主性的法官,則不太可能被強制要求。是否運用特定的資訊工具,其決定取決於個別法院。

因此,法官的獨立性與檢察官的層級隸屬性的不同,即反映在IT的協助上。規則基礎的決策支持系統BOS是適用於檢察官的正式的準則;法官或許需要更有功能的不同的輔助方法的協助:處理的個案相關資訊的快速便捷的存取功能,取代包含判決先例的資料(Lodder, et a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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