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擬增設「危險駕駛」罪 醉駕不論情節均拘役

刑法擬增設「危險駕駛」罪 醉駕不論情節均拘役2010年12月20日23:02新華網[導讀]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新華網北京12月20日電 題:「醉駕」即「拘役」我國擬修改刑法嚴懲「馬路殺手」

不久前,「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根據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同時,二審草案稿規定,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酒後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數雖比上年有所減少,但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仍然是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

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籲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據了解,世界各國也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各國也紛紛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針對醉酒駕車、飆車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審稿增加了危險駕駛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後果再治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說,我國刑法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產生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它是一個過失犯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從刑法此次修改來看,對於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如果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後,是否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並未明確。

  • 刑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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