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都不判離

在實踐中,只要有當事人諮詢離婚方面的問題,我首先要告訴他們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除了調解離婚,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並且,根據我平時所見,有的夫妻之間確已無法共同生活,比如當著法官的面就開打,但是在判決書中還是認定夫妻雙方有感情,判決不準離婚。

對於辦案法官的這種判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不排除法官確實根據自身判斷,做出還有感情的認識。因為法官審案,是運用自己的判斷來確信感情是否破裂。只有法官認為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訴,法官才會判決離婚。但是考慮到我國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傳統,法官在庭審的過程中,只要當事人有一絲遲疑,法官都會認為感情沒有破裂。

2、從社會和詣穩定的角度來考慮,法官判決不離不會有道德上及其他方面的風險,試想一下,如果當事人之間本來還有感情只是一時衝動提出的起訴,如果法官真是判離了,那麼在以後雙方當事人都會對判決不滿,所以為了保險起見,還是判決不離為最好的選擇。

3、怕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一方堅決不離,並以自身生命、健康為籌碼向法官要求不離,法官為了妥善解決矛盾,同時也為了防上社會風險,那麼最好的方法就是判不離。

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僅僅是為了讓自身的風險最小,而讓本不能維持的婚姻繼續下去,也不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可能造成其他嚴重的後果。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以上條文,如果確有符合以上條件的離婚訴訟,我認為還是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的好,因為雙方確已無和好的可能。而不要拘泥於現有的慣例,這才是真正的保護的當事人的權益。

作者:李清,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85234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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