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美國是怎樣反「低俗」的
在美國,「低俗」主要是指一種與言語表達有關的公共行為,這裡的兩個關鍵詞是「言語」和「公共」,這和在國內用「低俗」來囊括暴力、色情、吸毒、賭博不同。首先,暴力和吸毒是違法的,色情和賭博只有在合法的地方,才不算違法(如「紅燈區」和「賭場」),否則也是違法的。這四項不軌行為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為反社會性質的行為,法律不允許的事情,也就無需再藉助「反低俗」的道德戒律加以禁止。其次,在美國,人們所說的「低俗」(vulgarism),主要是指「粗話」(profanity),當粗話對別人造成傷害的時候,便成為一種有害的公共行為。
某些低俗只是粗俗
任何公共行為的基本倫理準則是不對他人造成傷害,法律禁止和道德譴責都是以這個為理由的。學校教學生不要粗俗,是和教他們不要使用對他人有歧視、傷害的「仇恨言語」一起進行的,是公共倫理教育的一部分,至於政府和社會中對「低俗言語」(性語言、惡言穢語)的限制,同樣也是以「不傷害」(尤其以不傷害女性、少數族裔和未成年人),而不是「不低俗」為理由的。「低俗」本身並不是反低俗的正當理由。
在英語中,「低俗」這個詞來自拉丁字「vulgus」,原意是「下賤之人」或「賤民」。在階級等級分明的社會裡,「低俗」是「高雅」、「斯文」的反面,這樣的社會往往把「低俗」、「粗鄙」當成是下等階層的自然習慣、秉性和品質,不僅與上等階級的「文化」、「教養」、「文明」格格不入,而且還會對後者造成「毒害」和「威脅」。
在平等、自由觀念很強的美國,這種「低俗」觀很少被人認同,至少很少有人會公開認同。公開說別人「低俗」、「粗俗」,擺出一副自命不凡、自命清高的樣子,這本身就是一種「低俗」的待人處世方式。這種人不但不能令人信服,反而招人討厭,顯出是心胸狹窄、裝腔作勢,甚至是勢利白眼的偽善之徒。
在不少歐洲人眼裡,美國人都很低俗,或者至少也是粗俗。美國人穿著休閑,行為隨便,即使在紐約、舊金山這樣的大都市也不例外。我有一位歐洲的朋友就對我說過,美國人都穿得像大猩猩。在美國,人們彼此不太在乎這種「粗俗」。誰愛怎麼穿著,愛聽什麼音樂,愛怎麼消遣娛樂、打發時光,只要不妨礙、不傷害到別人,那是他自己的事,輪不到別人來說三道四。一般人也不會那麼無聊,去頤指氣使地指責別人,惹人反感,自討沒趣。在一個注重個性、文化多元、倡導寬容的社會裡,不去干涉別人的品位、興趣,不去妄議別人是不是低俗,那才是有文明教養、懂現代禮儀的公共行為。
是否冒犯他人,譴責的重要依據
在美國,除了不守秩序插隊、隨地吐痰、亂丟垃圾、大庭廣眾下大聲喧嘩、大聲打噴嚏、剔牙齒、擤鼻涕這類「低俗行為」(因為會影響和冒犯別人),最被公共社會所詬病、批評的低俗行為就是「污言穢語」。這就是對在公共場合和公共言論中的「污言穢語」而言的,私人場合另當別論,因為污言穢語是不是真的「低俗」,還需要根據說話的不同語境和場合細加辨查。
美國的「污言穢語」或「詈詞穢語」,指的是那些用來罵人、表示仇恨、故意冒犯或傷害別人的言語,關鍵不在於「俗」或「粗」,而在於「冒犯」和「敵意」。「污言穢語」最初是指對神不敬,使用不聖潔、有褻瀆的話語。例如,以神的名義來賭咒發誓,咒罵別人(「Goddamnit.」和「Gotohell.」),後來是指特別與人的排泄、性器官、性行為等有關的「髒話」。雖然在不同的文化中,罵人的「詈詞穢語」包含的字詞不同,但基本上都有這類「髒話」,也都被視為「低俗」、「不雅」或「不斯文」。但是,有的字「臟」,並不僅僅是生理的聯想,而主要是因為這些字是用來謾罵侮辱的,是一種特別有傷害力的語言暴力。
規定什麼是「污言穢語」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因為即使是同一句粗話,在不同的場合和情況下,使用了並不必然具有傷害作用。有一次,學生在我的寫作課上使用電腦,一個學生的電腦出了問題,急了,不自覺地嘴裡就冒出個「F」(「Fuck」)來。我盯了他一眼,他回過神來,趕緊說了一句「Sorry」。語言學家認為,污言穢語是人類疏通惡劣情緒的一種不可或缺的管道,雖然談不上是人的天性,但確是生理成熟之人的「語言排泄物」。用「污言穢語」來對思想禁錮進行反抗,也是常見的文學手法,美國作家坎·凱西(KenKesey)的《飛越瘋人院》就是一個例子。
反低俗需訴諸法律
在美國,「正式」規定為是「低俗穢語」的是7個詞:shit,piss,fuck,cunt,cocksucker,motherfucker,tits.為了不冒犯讀者,我這裡就不一一翻譯了。這7個詞不是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使用的,而是特別為電視和無線電廣播這樣的公共傳媒所作的「不低俗」規定。推而廣之,也可以說是為一般其他公共傳媒所做的規定。這個「不低俗」規定的歷史其實並不太久遠。1973年,滑稽表演家卡林(GeorgeCarlin)錄製了他的獨白表演《髒字》(《FilthyWords》),後來由太平洋(Pacifica)廣播電台播出,同年10月30日,一位美國公民不滿這一廣播給他未成年的兒子聽到了,因而向聯邦傳媒委員會(FCC)提出對卡林的投訴。傳媒委員會並沒有立即採取制裁行動,只是要求廣播電台作出回應,並警告,如果繼續有類似投訴,將要用國會賦予的權力對太平洋電台實行制裁。
太平洋電台以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為理由,表示不服,官司打到上訴法庭,太平洋電台勝訴。FCC不服,再上訴,把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勝訴。最高法院裁決,FCC行使的是正當職權。這便是著名的1975年「FCC訴太平洋基金會」案。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奠定了美國廣播電台必須反低俗的規定。FCC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哪些詞在哪些情況下不得使用,尤其是聽眾中可能包含兒童的某些時段。這便是反「低俗7詞」的由來。
「低俗7詞」讓我們看到了美國反低俗的一些特點。第一,反低俗是社會的要求,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門的自行規定。美國公民社會啟動改善或改革要求,並由國家權力機構來回應,在互動中逐漸形成制度,這在美國已經有了模式和傳統。第二,反低俗是在法治程序中形成的,介入的國家權力機構是法院,不是政府。最後形成規定的權威性也是來自法律。在美國,法律是獨立於政府的,法律運作並不由政府主導。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形成具體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第三,由負責的主管機構(聯邦傳媒委員會)所作出的規定是非常具體的。它明確規定哪些詞,在什麼情況下不得由誰使用。只有明確的規定才有可操作性。規定的運用範圍更是非常明確,是有限度的。這樣可以防止其他禁令搭「反低俗」的便車,更不讓政府以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辦法,隨意自我擴張權力,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
在美國,針對「髒話」的反低俗,要過的第一道關口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護。許多年前,蒂珀·戈爾(TipperGore,前美國副總統戈爾的夫人)曾經提議,音樂出版公司必須對有顯露性內容的音樂作品加以標誌,引起了關於自由言論的爭論。搖滾音樂家贊巴(FrankZappa)指責蒂珀·戈爾,說她對音樂有「進行審查的陰謀」。對此,政論家威爾斯(GarryWills)反駁道,極端的自由言論並不是民主公民社會的道德話語。
政府的功能是督導而不是禁止
在美國,自由言論辯論的正反兩方依據的都是憲法,這些憲政是法治的根本依據。正反兩方都援引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沒有一方是贊同政府鉗制公民言論的。雙方對言論自由權利卻有不同的解釋。一種是「直接引用」,堅持政府或他人無權干涉任何個人的言論自由。另一種是「全面理解」,強調個人言論自由是一種建立在與他人關係上的自由,因此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也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評自由。
後一種看法更代表美國人的共識。一方面,由於言論的重要,必須堅持言論自由、不得壓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於言論重要,對言論不能不加理會、聽之任之。所以,言論自由堅持的不是言論不容批評,而恰恰是言論必須認真對待批評。政府在運用批評權力時尤其應該特別小心,政府不能以反低俗的名義去進行審查或管制公民自由,但應該以「督導」(censure)去引導社會價值觀,讓社會自己發揮應有的道德判斷和輿論作用。政府只有超越黨派意識形態,主持社會正義,才能令人信服地發揮它的價值督導作用。
政府不能對社會言論下行政指令,不僅是因為它沒有這個權力,而且還是因為,這會給社會造成傷害。政府以各種「指令」來管制公民的道德,公民社會就無法成熟起來。而一旦社會不能發揮道德輿論作用,民眾道德就只好託付給官吏和法律。於是便會形成一個大政府、小社會的惡性循環。
在美國,政府對言論的督導分為兩種情況,都是很具體的反低俗。第一種是針對「仇恨語言」,仇恨語言指的是對他人有傷害、侮辱、歧視作用的話語。深受其害的往往是社會弱勢群體,如黑人和其他少數族裔、同性戀者、婦女。「髒字」中特別包含對婦女和同性戀者的歧視。包括「髒字」在內的仇恨語言,違反了美國公認的社會正義、平等、公民權利和尊嚴等基本價值原則,危害了民主秩序,因此成為政府督導的重點。
政府的第二種督導針對的是「色情」。「色情」在英語中是pornography,是兩個詞根的結合:porne(暴露)加graphein(書寫、圖像、生動)。說到底,色情牽涉到的是「性」,而性是沒有辦法禁絕的。政府管的是公共場所的「性暴露」色情,強調的是色情對少年人的危害。例如,美國的電影都有明確的等級區分,PG13、PG、R級的電影是不允許在小學或中學放映的,違反規定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髒字」也因為其語言的性暴露,不得在學校使用。
美國政府限制「低俗場所」主要是針對色情場所的。這種限制和規定主要是從保護少年人的道義目的出發的,如限制「紅燈區」,不得在學校附近開設色情電影院和出售色情雜誌。這種限制不只是來自政府,更是來自社會本身。公民們對自己居住區附近開什麼店、有什麼服務有很大的自主權,所以不可能讓那些與色情有關的商店或娛樂場所開得到處都是。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裡,政府沒有權力隨意控制言論和文化。但政府仍然有對言論的督導責任和權力,其目的是為了主導社會正義。在一個公共道德意識起作用的國家裡,政府關注的不是個人的趣味和習慣,而是個人言論和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政府的督導作用必須以此為原則,為保護社會弱勢群體而督導仇恨語言,為了保護兒童而督導色情,為保護媒體公眾不接近污穢語言的權利而督導公共媒體,道理都是一樣的。
(作者系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英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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