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示、閱研和閱處有什麼區別?看了這份文件,領導批示的規律你就全明白了
【石頭說】閱示、閱研和閱處有什麼區別?畫圈和簽名有無不同?曾長期困擾石頭,前幾天看到了這份文件,所有困惑引刃而解了!
一、審批公文用語的一般規則。
(一)圈閱即表示同意(簽發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現審批人姓名,審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劃圈即代表簽字;如果文件只出現審批人所在單位名稱或職務統稱(如:辦公廳、人教司、署領導、司領導等),審批人應當在單位或職務上劃圈並在近旁簽字。
(三)批示應該註明年月日。
(四)批語對象是上級的,一般稱職務;是平級、下級的,一般稱同志。
(五)批語對象為多人的,區別以下情況表述:
1.如果是任選的組合,應按慣例排序,可用「並」字按一定標準分類。例:按職務分類如「××、××、××副審計長並××、××、××同志(司長)」;按性質分類如「××、××、××司(以上為署內單位)並××、××、××特派辦(以上為派駐單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組合,可按照流程順序排列。例:「××局長並×副審計長」;「×主任並×副審計長、審計長」。
3.如果是多個對象承辦事項,須明確主辦人。例:「××負責(或牽頭),××、××會同(或配合)辦理」。
此外,審批公文應使用符合檔案規範的書寫工具。
二、幾種常見情況的批示用語(一)署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閱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閱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署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報××簽發。」
3.先會簽(複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簽(複核)並報××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辦公廳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閱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閱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簽後簽發:「請××(單位)會簽並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簽職能在內,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簽」字樣。)
(四)批示閱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閱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閱」、「請××、××閱」、「請××閱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閱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閱件通常不須回復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閱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複「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閱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司外會商、會簽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簽」、「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派出審計局送審的審計業務文書,可批示「請行政事業司審核,並送法制司複核」。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
(六)批示送審文件
1.送審徵求意見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閱示」、「請××審示」;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閱」、「請××閱改」。
2.送審內容已經基本確定的文件,對上級通常批示「請××審定」,對平級或下級通常批示「請××審核」、「請××複核」。
(七)批示會簽文件
1.單方會簽的,通常批示「請××會簽」、「請××審簽」。
2.多方會簽的,一般批示「請××、××、××會簽」。
(八)請示的結束語
1.請示由自己辦理的事項,結束語通常為「請批複」、「請指示」、「妥否,請批示」。
2.請示需要他人辦理的事項,結束語可為「以上如可行,建議批轉××辦理」。
(摘自審計署內部規範常見公文批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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