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順礦難瞞報,「謠言」與「真相」何以任人操縱

   由於事發企業與當地政府掌握著幾乎全部權威性的消息渠道,如果他們有意不作為或亂作為,所謂的「真相」與「謠言」,就可以在權力的加持下任意轉換了

礦難瞞報,山西和順又「玩」出了新花樣。

  【財新網】/火線評論(記者 周東旭)礦難瞞報,山西和順又「玩」出了新花樣。官方此前多次通報,稱無人員傷亡,並呼籲網友不信謠不傳謠,一名網路舉報者還因「造謠」被行政拘留。8月15日,事件大反轉。

  山西省和順縣政府發布消息,8月11日的滑坡事故已經造成4人死亡5人失蹤。呂鑫煤業法人代表投案,被警方控制。和順縣煤炭管理局局長張瑞清被就地免職。被縣公安部門行政拘留的「造謠者」,已撤銷案件並解除行政拘留。

  該事件顯然比一般的礦難瞞報更值得警醒。最重要的是,瞞報直接導致貽誤最佳的救援時機,甚至本可能有生還希望的人也失去了最後的機會。和順縣政府有關負責人亦承認,前期調查中因工作不深入、不細緻,導致出現重大失誤,延誤了搶險救援。對生命的責任,誰來承擔?

  其次,事故發生後,和順縣煤炭管理局局長曾帶隊到滑坡現場調查,之所以沒能查出實情,到底是因為企業瞞報水平高,還是調查、監管能力有限,馬馬虎虎走過場,未盡職盡責,又或者是雙方共同導演的這齣戲。不同的原因,性質迥異。真相又是什麼?

  最後,從8月11日到8月15日,和順縣政府多個部門均對外宣稱滑坡事故並未造成人員死亡。比如,8月12日,和順縣煤炭工業局發布情況說明稱沒有人員傷亡。8月13日,和順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也發布通告,確定未造成人員傷亡和機具毀壞。同時,公安部門行政拘留一名「造謠者」,案由是因散布謠言、發布虛假消息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本來是礦難瞞報,緣何還能如此理直氣壯,搞出那麼大動靜?

  礦難本身並不可怕,可怕的是礦難發生,非但沒有積極查清事實、展開援救,反而想法設法、絞盡腦汁掩蓋真相。更可怕的是,由於事發企業與當地政府掌握著幾乎全部權威性的消息渠道,如果他們有意不作為或亂作為,所謂的「真相」與「謠言」,就可以在權力的加持下任意轉換了。

  根據媒體報道,死者家屬亦三緘其口。之前的礦難,不少企業就曾以高額的「死亡賠償金」等作為誘餌,封口家屬,並與其達成所謂的「攻守同盟」。如果沒有外力介入,被一道道鏈條封閉起來的礦難消息,恐怕永遠無法找到出口。

  最終,到底誰是造謠者,誰又說出了真相,不是基於事實,而是取決於掌握信息的各方想達到怎樣的目的。這是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根本侵蝕與顛覆。近年來,中辦與國辦多次三令五申,細化信息公開與政務公開,和順礦難瞞報事件猶如當頭棒喝,讓人們清醒看到地方上的阻力之大超乎想像。

  有人總結,瞞報流毒至深,無外乎「企業家怕戴銬子」「企業怕丟票子」「領導怕丟位子」「地方政府怕丟面子」。於企業而言,事故曝光後的整頓、停業等成本,遠比高額補償金的代價要大,且發生事故,還可能牽出其他違規生產行為,面臨牢獄之災。對於監管部門以及當地政府,也往往不願因為安全事故受到牽連,不少官員因為安全事故被問責,使其同樣具有瞞報的潛在動力。

  當前,並不缺少對事故瞞報的法律規制。2005年前後曾是礦難事故的高發期,2006年6月的《刑法修正案(六)》特意新增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2007年3月國務院還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除了罰款和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還專門印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規制密密層層,然而瞞報之風依然沒有遏制,和順礦難瞞報事件再次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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