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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奔巧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技術

馮相軍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一詞進入公眾視野並在輿論場上發酵,源於對南京6·20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司法鑒定。6月20日14時許,南京秦淮區,犯罪嫌疑人王季進駕駛寶馬轎車以時速195.2KM與多車相撞,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時過2月,南京警方發布了關於此案的最新進展,即經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之所以對這一案件普遍關注,不僅是因為市區狂奔造成的後果慘重,而且還在於案件事實真相披露的一波三折,逃逸、頂包、富二代、白色粉末、未狂奔、時速195.2KM等等,卻不能不讓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事實真相的探究有著十分的好奇。而今,又介入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實在擋不住人們對於案件進展還會出現什麼神境的浮想聯翩。

假如,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精神正常,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麼,關於他嚴重超速導致2死1傷的犯罪行為的定性可能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就意味著,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是相應的交通肇事罪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處罰,而是相應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處罰。但是,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鑒定,或許要改變案件的定性,即由於其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排除了作案時存有的主觀故意,故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主觀方面的要件須為故意)而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該罪主觀方面要件須為過失)來定性和追究。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司法鑒定的橫空出世,對於受害方來說確不是好消息,原本殺人償命的正義預期,似乎已經不大可能實現了。對於公眾關注的案件主人公王季進,一會兒是超速駕駛的正常人,一會兒是精神障礙的失常人,故事情節發展的大起大落太過刺激,以至於人們很難跟得上過山車的節奏。事件過去了2個月,當初都市狂奔的瞬間的精神狀態,又會有怎樣的技術手段去抽絲剝繭尋到蛛絲馬跡?

有專家解析,王季進開車前曾情緒異常,目擊者說他不斷講煩死了,煩死了。事發後,又跑(更像是逃)到橋底下躲起來,被帶到派出所後出現以頭撞牆、撕咬民警等行為,極不配合調查,這些異常表現,與司法鑒定結論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印證的。這畢竟是一種推測。影響如此重大的案件,在公眾的質疑面前,必須要進行更多的公開,比如司法鑒定機構與人員的資質、程序、依據、支持結論的事實或醫學理由等,只有公開,才能消除公眾對於案件可能存在的枉法的擔憂疑慮。

何人何時會發病,尤其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實在是找不到世外高人準確預見。但駕車狂奔又巧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確是需要可遇不可求的技術。大千世界,總有無巧不成書的事情,寶馬車主狂飆車速的快感正好碰上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病發,進而發生2死1傷的大事故,似乎也說得過去。只不過,這種極巧妙的事件,經被後來的人的鑒定意見一支持,隱隱之中總覺的有點兒超炫的感覺。

我無意懷疑司法鑒定是不是公正與科學,也無意質疑南京警方是不是偏袒與放縱。我只有一種潛在的擔心,即如何說服公眾相信這種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病發就是那麼巧,以及如何防範日後有心懷不軌之人犯罪之後效仿這種手法逃脫司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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