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緣何成了弱勢群體

導語:近日,某報社記者涉嫌性侵女實習生的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公眾在關注嫌疑人定罪、整肅記者隊伍的同時,也在思考對新聞行業實習生,乃至整個實習生群體的保護。數量龐大的實習生為什麼會成為「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權益受到侵犯後,除了《刑法》、《民法》等法律之外,中國有沒有針對實習生權益保護的具體法律規定?實習生「不用白不用」

  在中國,「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用人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因而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近年來關於實習生權益保護的案例、報道大量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中,實習生權益保障問題也逐漸引起了社會的關注。由於實習生的「廉價」和法律保護的模糊,用人單位對實習生往往有「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心態。

  目前,中國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權益主要受到以下三種形式的侵害。第一,工作時間被隨意延長,休息時間難以保證。2011年,中國青年報刊文《廣州一家企業聘用實習生人數超過正式員工》,指出廣州一家世界500強的子公司,使用實習生人數多達1200餘名,其正式員工也不過1100餘名。這些實習生經過短時間的培訓後,立即和正式員工一樣每個月高負荷加班上百個小時,遠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36個小時。」

  第二,實習工資、交通費用、用餐補助、休假權等正當勞動報酬和勞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許多實習單位在訂立實習生工資時表現出了很大的隨意性。「低薪」、「無薪」早已常見,以媒體行業為例,超過6成的實習生沒有補貼,只有少部分人會有稿費或者交通費。而現在,甚至有些單位要求實習生每月交納500元甚至1000元的「實習生管理費」,許多時候實習生都要倒貼交通費和餐費。

  第三,關於企業與實習生的合同訂立,中國目前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使得許多用人單位並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合同或協議,一旦出現問題,實習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簽訂實習合同或實習協議,也只是對實習時間、專業、崗位、待遇等做出粗略的約定,對實習的具體內容、工作時間、實習工資、相關福利、醫療保險、出現實習糾紛時的解決渠道等方面並沒有具體規定。

激烈的競爭促使大學生「排隊被剝削」

  嚴峻的就業形勢加速了大學生實習現象的普遍化,一份良好的實習不僅能夠幫助大學生順利就業,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學生的就業質量,因而越來越多的大學生利用暑假或者課業負擔較輕的學期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中實習。

  以新聞行業為例,實習是新聞學生無法繞過的必經關卡。統計資料顯示,51.9%的新聞學生曾在傳統紙媒實習,43.4%的學生在廣播電視台實習,21.9%的學生曾在門戶網站實習。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甚至有「實習大於一切」的說法,而一份好的實習可以成為未來工作的「敲門磚」,因而實習生的「市場」上是很明顯的「供過於求」,正因如此,不少用人單位將實習生視為「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因為「即使你不來,有的是人想來實習」。所以就造成了實習生「排隊被剝削」的現狀。

  可問題在於,即使費盡周折為自己爭取到了「被剝削」的機會,但許多時候做的還是「端茶、倒水、訂餐、複印、取快遞」的事情,很難真正地進行業務實習,到頭來不過是一紙「實習鑒定」。2014年8月,人人網發布國內大學生2014暑期實踐專項調查,數據顯示,有61.5%的大學生認為參加的暑期實踐與所學專業無關,四成左右的大學生對暑期實踐的工作內容並不滿意,還有超過三成的大學生表示暑期實踐支出超過收入。

實習生權益保護「無法可依」

  在中國,與實習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2003年,教育部辦公廳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實習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職業學校要妥善選擇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到生產技術先進、管理嚴格、經營規範、遵紀守法和社會聲譽好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實習,並就實習事宜與實習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學生實習期間雙方的管理責任。」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於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依照本法執行」。《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由於許多時候,實習學生沒有與實習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實習行為很難用勞動法來約束。此外,由於實習協議沒有準確定位學生在實習期間,學校、學生及實習單位三方的法律關係和各方應盡的義務,容易造成學生權益受到侵害時互相推諉的情況。

  針對職業學校的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但對什麼的薪酬才算是「適當的勞動報酬」,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

  關於實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前身勞動部於1995年8月頒布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雖然實習期針對的是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雖然明知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歐美國家如何保障實習生的權益

  在歐美等國的許多地區,實習已經被列為教學部分,相應地,保障大學實習生權益的法律體系建設已經比較完善,有很多值得中國借鑒之處。

  美國也存在無薪實習,電影《當幸福來敲門》中的男主演當時在一家股票公司實習的時候也是沒有實習工資的,美國《聯邦勞動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實習生一定要有薪酬,但卻對提供「無薪實習」的企業提出要求,即「必須提供類似職業學校一樣的實習培訓,並且能夠使實習生受益」。這就避免了實習生成為「無償的清潔工或送餐員」,而電影《當幸福來敲門》中的男演員在實習過程中雖然沒有工資,但也沒有「打雜」,做的都是與股票交易有關的工作。在美國,即使是帶薪實習,老闆也不能讓實習員工做額外工作,否則就要另外支付薪水,在許多金融公司中,如果實習生需要加班,算上加班費的實習工資甚至高於正式員工的工資。

  德國實行「雙元制」,即職業院校和企業合作教學,實習已經成為了教學的一部分,由於學校規定和企業要求,一個普通大學生的實習次數不會少於三次,因而德國社會對實習生的待遇和權益保護問題非常重視。德國勞工部和工會組織就此提議制定一份詳細的實習規範,具體到「煮咖啡」是否寫入勞動協議。一些德國大學生還成立了「公平工作」組織,旨在提高實習生待遇。德國法律規定實習期的最低報酬標準為每小時7歐元,同時規定實習期所得薪酬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費。

  在英國,實習生要被當作正式員工一樣平等對待,也已經被納入英國社會人員管理體系的重要範疇,甚至有些企業還把實習生看作是人才儲備的重要部分。英國法律規定,實習生每小時最低工資為5英磅,且給予稅收減免。

  在澳大利亞,有300多個負責學生培訓實習的社會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免費幫助學生尋找實習單位、協商實習內容和安排、輔助學生鑒定實習合同、落實學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並將這些實習培訓合同註冊到相應的州和地區的培訓局。

  在中國,數量龐大的實習生群體由於「在校生」的身份,在法律法規面前仍然十分「尷尬」。不能因為實習生「供過於求」就忽視他們作為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各項權益。固然可以呼籲用人單位「人性化」,但想要解決問題,最根本的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儘快出台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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