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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電車引發的血案|我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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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編輯:周子涵

責任編輯:崔耀燁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電車難題》是一本僅有幾十頁的小冊子,作者為托馬斯·卡斯卡特。

選擇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是堅持把電影看完,還是半途煞風景地跑趟洗手間?八點起床,還是摁掉鬧鐘,任性地八點零五再起?但當我們面對生死的選擇時呢?作者在書中模擬了這樣一些情景:情景一:一輛有軌電車失去控制,前方軌道上有5個人,司機可以任憑電車前行,前方5人會被撞死;司機也可以選擇轉向岔道,但這樣會撞死岔道上的另一個人。那麼,如果你是司機,應該如何選擇?是聽之任之,讓電車撞死5個人,還是轉向撞死一個人?情景二:一輛失控的電車駛來,你正處於轉道口附近。此時你是聽憑電車繼續前進撞死前方軌道上的五個人,還是扳動軌道轉向器讓電車撞死岔道上的一個人呢?情景三:當你站在跨越電車軌道的天橋上時,發現電車失控,但沒有轉向岔道,如果阻止電車撞死前面軌道上的五個人,必須把重物拋向軌道阻止電車;然而,周圍無重物,只有一個足夠重的胖子,你是否應該將胖子推下去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在我們作出自己的選擇時,先來看看學者們的觀點吧。1邊沁的答案——「最大多數人的幸福」

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國法理學家、功利主義哲學家、經濟學家和社會改革者,一個政治上的激進分子,亦是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以創立功利主義哲學聞名於世。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與立法原理引論》(英文原名: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中,邊沁闡述了他主要的哲學思想。包括兩個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選擇原理。

首先,邊沁的倫理價值判斷是基於一種唯樂主義的功利原則及這種道德觀點是否能立足於實踐。而他的功利原則就是:「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總量,並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惡」則反之。而這種快樂和痛楚,邊沁將他們同時定義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的。邊沁認為,自然將人置於樂和苦兩大主宰之下,由此決定我們應當做什麼,將會做什麼。這種影響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是非準則,而另一方面則是人行為的因果關係鏈。基於這種基礎,他以功利原則的價值判斷為基石,認為:快樂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壞的,因為人的行為都趨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確的行動和政治方針都必須做到產生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並且將痛苦縮減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可以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則」。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最大善的計算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有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因此,根據邊沁功利主義的觀點,每個個體的快樂都被視為具有相同份量,五個人的快樂大於一個人的快樂,所以應該救五個人。2康德的答案——「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出生於德國小鎮柯尼斯堡,並終身未踏出過此地。德意志哲學家,德國古典哲學創始人,啟蒙運動時期最後一位主要哲學家,德國思想界的代表人物,被認為是繼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後,西方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之一。與功利主義基於行為的結果評價不同,康德認為,評價一個行為需要考慮其動機。「人是目的」是康德整個倫理學體系的出發點道德意志。任何時候都不可以將人只作為工具,而應該總把人當作最後目的。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學基礎》(德文原名: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開始,康德就闡述了「善良意志」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條件,許多從各方面看來是善的、並且甚至構成了人的內在價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東西,都要以善良意志為出發點,否則就有可能變為極大的惡。善良意志來源於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於產生善良意志,這種意志雖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卻絕對是最高的善,它作為實踐能力去規範或引導人們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強調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認為在我們的行為中,「責任」是居於首要地位並且是其他一切行為的條件。

康德用意志自律來達到了兩者的統一,意志的實踐原則就是每個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意志。「一個徹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則必定表現為定言命,包含著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體都不能規定它,它也就是作為自律性。」

這就是說,人作為理性存在者,自己給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執法者。因而執法,並不是被動地作為手段「必須如此」,而是自在自為的、自覺自主的「我意如此」。在這裡,人是服從自己立法的主人,絕對服從而又法由己立。康德通過意志自律解決了目的和手段的對立。康德並不是絕對地禁止使用人,而只是說我們不應該把他人完全當作達到目的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都應該讓每個人得到應有的尊重,即使把他們用作達到他人目的之手段時也應該這樣。單純利用他們而不尊重他們的人格,使用他們而不考慮他們的思想、利益和需要,這才是把人僅作為手段。只不過康德是從所處時代現實出發,過分強調了「目的」,致使許多人僅僅看到了手段與目的的對立,忽視了人作為手段的一面。世上的一切都可以作為工具,只有「人」才是目的本身,以每個人為代表的人類是最神聖的。所以,康德認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也即在第二、三種情形中,因此應該聽之任之。3阿奎那的答案——「雙效原理」

托馬斯·阿奎納(St.Thomas Aquinas,約1225年—1274年3月7日)。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哲學家和神學家。他將理性引進神學,用 「自然法則」來論證「君權神聖」說,是自然神學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馬斯哲學學派的創立者。在其最知名著作《神學大全》(英文原名:Summa Theologica)中,阿奎納提出了「雙重效應」原則。所謂「雙重效應」,是指一樁行為同時有善惡兩種效果。阿奎那認為,「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為達成善的目的而同時造成惡的結果是可以被允許的。這些特定的條件包含四個原則:第一,該行為本身在道德上必須是善的,或至少是在中性的;第二,行為人不能主觀希望惡果的發生,但可以允許其發生;第三,善的結果必須是行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過惡果間接造成的;第四,善果之善必須足以彌補惡果之惡。按照這個原則,在第一種情形中,司機扳動轉向器的選擇就是正確的,這與邊沁的功利原則結果相符;第三種情形中,胖子則是幸運的,因為根據阿奎那的「雙效原則」,把胖子扔下去是邪惡的。然而,在面對第二版本的電車難題時,阿奎那的「雙效原則」就難以適用了,因為路人搬動轉向器的結果和預見性都和第三種情形中扔下胖子的情形一致。4

結語:當道德陷入困境

先拋開第一種情形不論,在第二、三種情形中,如果沒有外部因素的介入也即沒有後面選擇困境的問題,那麼電車就會撞死前面的五個人,這是必然會發生的事。對於獨立於人類社會、不具有意識的外部世界,撞死五個人與撞死一個人沒有本質區別。試想史前洪水泛濫,可不管是淹死一個人還是一群人。無論一個人的生死,一個民族的存亡,一個國家的興衰,海水不會枯竭,太陽每天也依舊升起。

之所以會產生選擇困境的問題,是因為從人類社會誕生以來,便逐步形成了一套評價體系,這套評價體系不斷被發展完善。可以說,世間發生的所有一切,都可以成為人類意志的反映。弄灑了一杯水,抑或殺死了一個人,在自然更迭來說,並非了不得的事。然而在意志領域,人類是自己的國王。即使沒有天然的規則,我們制定自己的規則,我們可以評價世間的一切。這套規則便是道德。我們每個人來到這世界上,便被烙印下了道德的印記。從此,我們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逾越邊界。沒有人可以脫離世俗地活著,沒有人的行為不受到道德的制約。然而沒有道德枷鎖的捆綁,人便不能稱之為人。然而,在生命面前,道德陷入了困境。一個人的生命與五個人的生命,到底誰更有意義?我們的評價立場,是基於價值還是其他?當把問題更細緻化、具體化時,我們會發現,這根本稱不上是一個選擇。如果那個在岔道上的人在是你的親人呢?如果是死刑犯呢?如果是世界最著名的科學家呢?真的有答案嗎?或者說,真的有必要作出一個抉擇嗎?當我們面對抉擇困境,真正站在生死審判席上時,我們無法真正做到絕對理性。所以,「電車難題」只是理論上的討論。筆者在某次面試時遇到了這個問題。但筆者同時發現,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場上,似乎都沒錯,但都似乎都站不住腳,因為對方總會找到反駁的理由。前文所述的邊沁的功利主義、康德的義務論、阿奎那的「雙效原理」,僅是人類龐大的道德評價體系中幾種代表性觀點。所以,與其說電車難題是對個人的拷問,更不如說是對整個人類道德評價體系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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