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池利息收入該不該繳營業稅
07-20
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張貞江發布時間:2011-02-22查看:6803如今,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集團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紛紛開始建立起自己的資金池,對所屬企業資金進行集中管控。集團公司向上劃資金的下屬單位支付利息,向使用資金的下屬單位收取利息。通過資金池借貸,集團公司和資金池成員單位都會有利息收入。對這些利息收入,企業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呢?目前,集團資金池的運行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通過集團內部的結算中心運行,二是通過集團的財務公司運行。集團公司設立的結算中心一般隸屬於財務部門,它主要藉助網上銀行對資金池進行管理。根據集團與銀行之間就資金池業務簽訂的協議,集團及納入資金池管理的下屬企業必須在指定銀行開戶,採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結算中心對於資金池成員企業上撥的存款,一般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對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集團結算中心的收入來源有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池存款在銀行與撥付下級公司之間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預結算中心不同,財務公司為集糰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運作中,財務公司同樣採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操作層面比結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簡而言之,誰的錢入誰的賬,用款自由,存款有息。作為財務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在銀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員單位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另外,財務公司也可利用資金池的資金做分險較小的一級證券市場投資而取得收入,但投資收入只佔很小部分。對於資金池成員企業收取的資金池存款利息,如果資金池採用財務公司模式運行,由於財務公司屬於金融機構,資金池成員企業從財務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銀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樣,是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如果集團資金池採用結算中心的模式運行,是否繳納營業稅目前並無定論。主張要繳營業稅的人認為,結算中心資金池模式的實質為資金池成員企業將資金划到集團的銀行賬戶,集團計算中心依託銀行系統為各成員企業計算存款利息。也就是說,集團結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構,而集團與各子公司之間又是不同的法律實體,資金池導致了不同法人賬戶間資金的轉移,即形成了公司之間的借貸。《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明確,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在結算中心模式下,子公司收到資金池賬戶的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主張不繳營業稅的人認為,資金池只是一種資金管理方式,它與一般的公司之間借貸不同。資金池成員企業在集團公司的監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資金池內的資金,其資金使用模式更像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所以應將資金池成員企業在資金池中的資金確認為存款,資金池成員企業取得的利息為存款利息收入,按現行的營業稅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目前稅法對資金池成員企業收取資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沒有明確規定。在稅法沒有明確之前,企業不交營業稅並不違法。而對於集團公司收取的資金池借款利息,無論資金池採用的是結算中心模式,還是財務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員企業從資金池借入資金,都屬於企業拆借行為,集團公司都要就這筆收入繳納營業稅。需要提醒的是,根據《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結算中心管理的資金池向成員企業放貸涉嫌違反貸款通則,存在法律風險;而財務公司管理的資金池向成員企業放貸符合貸款通則,不存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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