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購模擬槍被判無期案再審,你怎麼看?
筆者這裡簡單回顧一下該案的經過。2014年,劉大蔚通過某網站跨境網購了24支「模擬槍」,後被海關查獲。經公安機關鑒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劉大蔚提起上訴。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後,劉大蔚的近親屬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申訴。
應該說,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劉大蔚,還涉及到更多模擬槍買家或賣家,社會公眾有理由對該案的走向高度關注。法院啟動再審只是一個開始,「原判量刑明顯不當」,不當在哪裡?再審時必然會對所有證據、事實、法律問題作全面審查,依法得出結論。再審是公正的需要,也是法律宣傳的過程,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各方都能依法辦事,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該案原審確定的罪名是「走私武器罪」,儘管定罪涉及的環節還很多,但單從字面上簡單理解,問題的關鍵在於兩個關鍵詞:「走私」「武器」。
一者,如何認定劉大蔚的走私行為?網購是個新事物,確定網購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海關扣留的模擬槍與網購的模擬槍是否能嚴格對應,更是關鍵,這都需要紮實的證據來證明。
二者,如何認定模擬槍是否屬於真槍,需要權威的鑒定標準。2008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就是槍支,這比2001年的標準提高了近10倍。目前輿論對這一鑒定標準存在質疑,主要的意思是,公安部門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國標嚴控模擬槍標準,有其合理性。但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標準,是否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上?這樣是否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如果行政部門技術標準套到刑法上,產生「明顯不當」的結果,法院是做「被動的接受者」,還是發揚司法智慧,主動釐清法律與技術標準的關係?適用「真槍」標準,法院是否應有自己的主張?對於這些問題,公眾都期待答案。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是一項重要內容。也許,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正提供了一個實踐和檢驗的契機。
文字│姜洪
編輯│陳俊丞
聯繫郵箱│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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