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奉獻是否是上帝對新約信徒的要求?

有弟兄來信詢問有關十一奉獻的事情,其實這也是今天很多信徒常見的問題之一。問題的重點不在於是否應當要奉獻,而是在於:第一,是否必須奉獻十一?對於新約中的信徒,十一奉獻是否仍然是神的命令?第二,十一奉獻是否只是奉獻給當地教會?我的簡答如下:關於十一奉獻,今天的信徒常常有一種錯誤的觀點:十一奉獻是舊約的要求,而新約中,聖經只要求我們按照本心所酌定的,樂意捐輸(林後9:7)。這種觀點有兩個重要的地方是不符合聖經的。第一:這種觀點混淆了「奉獻」(Offering)和「捐輸」(sharing or fellowship,就是「團契」,兩者在聖經中是同一個詞)在聖經中的區別(具體的討論可以參看這篇文章)。簡單來說,「奉獻」是獻給神的,是神對人的要求;而「捐輸」則是捐給信徒的,是信徒之間的團契和幫補。實際上,保羅在林後8-9章所談論的,並不是奉獻,而是信徒間的幫補,團契相交。第二,這種觀點錯誤的看待了舊約與新約的關係。從改革宗聖經神學的角度,上帝所有的聖約都是永恆有效的(詩105:8,111:5,9)。正是因為聖約的永恆有效,所以聖經中所有的前約都對後面的聖約具有約束性的效力(如: 1)亞當之約對挪亞之約的約束:創9:1-7; 2)亞伯拉罕之約對摩西之約的約束:出2:24,申7:7-11; 3)摩西之約對大衛之約的約束:代下6:16),後約的出現,是為了成全前約(太5:17-18),並在前約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不是中止前約(這是改革宗聖經神學與時代主義神學最大的區別之一),前約中所有的內容都必須整合進入後約,後約對前約的廢除是成全後的廢除(如新約中不再遵守禮儀律,是因為基督已經完全遵守了所有律法,包括禮儀律,我們在神面前永遠所擁有的都是基督所完全的義,即上帝看我們是完美的達到了摩西律法的要求,包括禮儀律。從此我們可以脫離律法的軛,而以自由的心去竭力成全律法的義,即全部律法所指向的永恆的道德誡命)。所以,根據改革宗聖經神學,如果後約中沒有明確廢止的(如禮儀律,潔凈不潔凈之物等),或者改變的(如安息日),那麼,就應該作為上帝永恆有效的聖約內容去遵行,在我眼中,十一奉獻即是此例(實際上,十一奉獻的要求在新約中不僅沒有廢除,反而得到強調,路11:42。請注意,路加福音是寫給外邦人的,如果路加不是在這裡強調按照合宜的心進行十一奉獻,他完全可以不用這麼寫)。使徒書信中沒有過多談論十一奉獻,不應當認為是廢止,而是默認。至於十一奉獻的去向,律法強調是奉獻給神,當時主要是用來照顧祭司和利未人的需用,以及聖殿的需用;後來瑪拉基書強調是奉獻給「神的家」;在新約的完全中,所有信徒都是祭司,所有信徒一起組成神的殿,所有信徒都是「神的家」,我自己認同唐崇懷牧師的觀點,這裡「神的家」應該是指更廣義上的教會,包括各種福音機構和神學院等,十一奉獻也可以用來支持他們。不過,考慮到地方、有形的教會建設是神的心意,我們又是委身於地方教會中的一員,所以我們的十一奉獻主要的應該是奉獻給我們所委身的地方教會,而由教會來統一管理。只有在1)教會自身的金錢管理很混亂;2)教會沒有將所有的奉獻用在神國度的事工上,我們才可以考慮將十一奉獻用於支持別的忠心於神國事工的機構或教會或宣教士個人。另外,如果你所委身的教會在章程中明確要求所有的十一奉獻都要歸給教會,那麼,如果你是這個教會的會友,你應當順服這個章程(當然,這也意味著你在委身成為該教會的會友之前,需要仔細評估你是否認同章程的內容)。此時,我們可以考慮在十一之外,以捐輸或饋贈的方式支持一些有需要的宣教士個人或團體。

轉載自作者江上數峰青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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