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替鴻茅藥酒事件的譚醫生做有效的無罪辯護?

藍愛忠律師

刑事辯護

長按關注律師

1案情簡述

2017年12月10日,廣東醫生譚秦東發表了一篇名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網文。2018年1月10日,譚秦東醫生在在廣州的家門口被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為由抓獲並刑事拘留。1月25日,經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其逮捕。後來案件移送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示,在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後,查閱了案件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2018年4月17日下午,譚秦東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離開了看守所,並於4月18日回到廣州的家中。

那麼,譚秦東醫生回到家中是否就安然無恙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接下來如何促使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才是最重要的工作。

2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過審查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處理方式最常見,因此,可能性最大。

3譚秦東的行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是本案最有效的無罪辯護

《刑法》第221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從譚秦東的《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內容看,完全是從一名醫生的專業角度、基於良醫的道德而發表該文,而不是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所以,譚秦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首先,譚秦東是一名麻醉醫生,從其身份結合文章內容,可以看出,譚秦東在主觀方面,不具有損害鴻茅藥酒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

其次,譚秦東的文章內容是基於一名醫生的專業知識對鴻茅藥酒存在的對人體有害「毒性」進行的主觀評價和客觀陳述,不存在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

再次,譚秦東的文章內容,是從專業和學術的角度進行的醫學評價,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譚秦東的文章與鴻茅藥酒公司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媒體報道,在過去十年,鴻茅藥酒的廣告曾被遼寧、江蘇、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達2630次。2017年8月25日,《健康時報》還發表了《2630次廣告違法不止,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護?》的專題文章,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大量的媒體報道。譚秦東的文章與上文比較,不論是在閱讀量、轉載量還是影響力,都不具有可比性。因此,鴻茅藥酒把自身的損失都歸咎於譚秦東發表的《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顯然缺乏依據。

綜上,譚秦東發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在主觀上不具有損害鴻茅藥酒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不存在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譚秦東的文章與鴻茅藥酒公司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譚秦東的行為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藍愛忠撰寫於2018年4月21日,文章信息來自《健康時報》等權威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以辦案機關掌握並公布的為準。

責編 | 湯先森

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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