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小三」 遺囑有效否?
法院判決認定該遺囑有悖公序良俗有網友認為判決應尊重公民財產自由處分權 原配夫妻長期分居,小三以護工名義與男子同居十多年,在情夫死後「小三」持遺囑狀告原配索要繼承財產,法院兩度以違背公序良俗而駁回。該案經本報報道後,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在眾多網友譴責小三行為支持法院判決的同時,也有部分網友認為判決有失公允。昨日,記者調查發現網友對該案持不同意見,爭議的核心主要集中在真實遺囑能否有效?當事人可否有自行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力? 文/本報記者陳治家、林廣
疑問
真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昨日,本報A12版以《拿著欠條「護工」索工資敗訴,改拿遺囑索要繼承仍被駁回》為題,報道珠海一女子鄺飛飛以護工名義與有婦之夫王大強同居長達十年,手持該男子手書欠條起訴原配夫婦索要十年工資,法院以非法同居關係而非僱傭關係駁回請求;男子辭世後,該女子又持男子生前遺囑,將原配馮宇菲告至法院,要求繼承男子名下部分財產,被法院以違背公序良俗而駁回。
法院審理認定鄺飛飛在明知王大強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王大強在與原配馮宇菲婚姻關係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係的鄺飛飛,有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因此法院兩審均以此為由駁回小三訴訟請求。
對於這一結果,支持「原配」的網友普遍認為鄺飛飛明知別人未離婚狀況下長期與他人非法同居,此類有悖於公序良俗的行為不可長,因而贊法院判得好!
不過該案見報後,也有不少網友認為遺囑既然是真的就應該尊重死者意願。記者了解到,支持按遺囑處理遺產問題的網友觀點主要集中在當事人應該有處置財產的權利,遺囑既然被法院認定為真實就該生效;同時質疑者也認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實際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現時,原配夫妻已經出現問題,同時鄺飛飛與情夫生活十來年,在照顧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應獲得一定的物質補償,因此法院判決有失公允。
當事人說法
「小三」:我有權獲遺贈
本案原告人鄺飛飛在接受採訪時稱:立遺囑人王大強於2011年5月7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立有遺囑,將屬於王大強的全部遺產由鄺飛飛繼承,未有「原配」馮宇菲的份額。
鄺飛飛主張在王大強生命的最後幾年中,一直是由她照料護理他日常生活,自己對王大強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自己有權繼承遺囑中提及的遺產。
「原配」:她有不當目的
王大強「原配」馮宇菲在接受採訪時稱:鄺飛飛在馮宇菲與王大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王大強保持了多年的非法同居關係,給馮宇菲的婚姻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特別是在王大強生前,鄺飛飛串通王大強涉嫌偽造債務(欠薪)藉此分得馮宇菲的財產,如果確認王大強所立遺囑的效力,無疑使得王大強與鄺飛飛的不當目的得逞。
網友爭議
遺產有效
判決應尊重公民
財產自由處分權
支持按遺囑執行的網友認為:「法院沒有考慮遺囑人的意願,未考慮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期間,王大強因患病三次入院,鄺飛飛對他關懷照顧的事實。原先法院借維持婚姻關係之名,把王大強逼上與鄺飛飛同居的道路。法院對於感情破裂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判決離婚,不能久拖不決。因為同床異夢的婚姻也許是最不道德的婚姻。首先,這種婚姻違背了締約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這種貌合神離的婚姻也留下極大的風險和安全隱患。」
這部分網友認為:「本案法院判決違背了婚姻的本質是感情的載體,等於宣布了婚姻一方不管有無感情都要對另一方一輩子負責。」
遺囑無效
死者行為已經
違反《婚姻法》
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成在詳細了解案情後,認為法院判決是合法的。他認為,王大強自1995年便長期與鄺飛飛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基於非法同居關係而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鄺飛飛,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通觀我國法律體系,首先,《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鄺飛飛勝訴,不僅標誌著類似王大強的行為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且由此可能引發更多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其次,《民法通則》是《繼承法》的基本淵源和上位法。我國民法制度的建設中,一方面始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私權自治和處分權為原則;另一方面,則根據公益和社會道德準則,要求民事主體承擔起一定的社會義務。最後,《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綜上所述,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繼承法》相關條文的解釋結果顯而易見是禁止將財產贈與破壞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法官釋疑
基於重婚關係的遺贈有違公序良俗
珠海中院法官認為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且上述條文未有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很多法學家認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但是,《繼承法》必須與整個法律體系相協調。首先,繼承屬於一種民事行為,必須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其次,《繼承法》與《婚姻法》應相協調。若《繼承法》不禁止將遺產贈與重婚者,則與《婚姻法》中保護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將《繼承法》條文解讀為「國家不禁止把個人財產遺贈給破壞合法婚姻者」並不合適。
鑒於遺贈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社會基本道德觀念的行為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鄺飛飛主張遺贈人因感激其照顧而遺贈,但是她卻不能否認其對遺贈人的照顧是基於雙方違法的重婚關係,因此該事實不足以改變此遺贈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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